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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定远县无专门审判机构,县政府仅配备一名推管(后改为推事),重大案件由知县(县知事)亲自审理。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即:大理院、省高级审判厅、府地中级审判厅、州县初级审判厅)。民国5年(1916年),县设立司法处,有审判官、书记官、检察员、录事、执达员、法警、庭丁、公役等人组成,原来的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即:县司法处、地方法院、省高等法院)。民国33年(1944年),县司法处增设调解委员会,负责办理轻微的民事、刑事案件。1942年,根据地各县均设有司法科,配科长一人(定凤怀县司法科长是汪涛;定凤嘉县司法科长是胡克杨;定合县司法科长是吴轩)。1945年,新四军北撤,各司法科随之撤销。
1949年1月,成立新的定远县政府,下设司法科,代行审判工作职能,实行党委研究定批制度。1950年4月,成立定远县人民法院,副县长朱万洲兼任院长。配备审判员、书记员、文书等专职人员。1951年1月,成立炉桥镇军事法庭。1954年,设立站岗、池河、炉桥三个巡回人民法庭和杜集、青洛、永康、西卅店、朱家湾人民法庭。1956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两庭,分别审理型事、民事案件。基层增设了池河人民法庭,将朱湾人民法庭并入炉桥人民法庭。1960年1月,设立杜集人民法庭。1961年5月,设立藕塘、海清、定城3个法庭。1962年5月,成立定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68年,公、检、法、实行军管,成立县审判小组,代替了人民法院职能。1973年10月,恢复定远县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也相继恢复。1980年,增设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81年,恢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5年,增设县人民法院执行庭。1987年,增设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0年,设置告诉申诉庭。
一、刑事审判
1949~1953年,刑事审判工作围绕“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抗美援朝”等运动,采取党委研究定批、巡回审判、设点公审等形式,对反革命分子、不法地主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审判。5年中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3363件,办结2739件,结案率达81.4%。1954年,刑事审判工作实行了合议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1954~1966年,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10929件,办结9477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军管审判,10年中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1733件,办结854件,结案率为48.3%。由于刑事审判工作受到政治形势左右,有的真正打、砸、抢等刑事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惩罚,而有些说“错话”、办“错事”被打成“反革命”的人却多达153人(1978年后,全部宣告无罪),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1980年后,刑事审判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了公开审理、允许被告辩护、群众旁听、合议定案的形式进行审理,提高了刑事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准确度。至1985年底,5年中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1363件,办结1314件,结案率达96%。1986~1990年,在继续贯彻“严打”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849件,办结839件,结案率达98.8%。
定远县人民法院1949~1990年刑事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1957~1961年刑事案件处理情况表

1979~1982年案件复查纠正情况表

1983~1990年底案件复查情况表

二、民事审判
建国初,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解决婚姻、家庭、财产、债权、土地、东佃、继承等民事纠纷。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大量家庭、婚姻案件通过民事调解和审判形式得到解决。
据1952年统计,全年受理民事案件2986件,其中婚姻纠纷案多达2322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7.8%。1955年后,民事审判工作囊括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内容,诸如继承、加工、订货、收购、包购、包销、代购、代销、经销、包工承揽、贷款、预购合同、债务、赔偿、合伙合营等纠纷,均通过民事审判的形式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民事审判庭,至198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413件,办结2463件。从1986年起,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1986~1990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769件,办结3302件,结案率达87.6%。
定远县人民法院1949~1990年民事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三、经济审判
为适应经济建设形势发展需要,1980年,县人民法院成立了经济审判庭。次年正式受理经济案件,主要受理法人与法人、法人与公民之间发生的购销、债务及经济合同等方面的经济纠纷案件。当年共受理经济案件7件,争议标的19,538元,经调解、判决全部结案。198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济审判工作任务扩大了范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个体经营、农民同法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行政案件,包括商标纠纷、税务纠纷、海洋环保纠纷,工商仲裁机构不服向法院起诉案件以及涉外经济纠纷和其它经济纠纷等。是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6件,争议标的92788元,全部审结。1981~1985年,共受理经济案件260件,争议标的2330926元,办结233件,结案率为89.6%。从1986年起,经济审判工作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的指导思想,至1990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117件,争议标的1527.6万元,办结999件,结案率为89.4%。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和经济人的利益。
定远县人民法院1982~1990年经济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四、行政审判
1980年前,行政审判工作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1980年成立经济审判庭,部分行政案件即作为经济行政案件纳入经济收案范围。1987年1月,定远县人民法院成立了行政审判庭,开始试办治安行政案件。1990年10月1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理案件的范围。自1987年起,至1990年底,4年中受理行政案件16件,办结14件,结案率达87.5%。
定远县人民法院1987~1990年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表

五、民事调解
民国33年(1944年),县司法处设有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轻微民、刑事案件。县境各抗日根据地普遍设有调解组织,负责调解人民内部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各区、乡、镇分别成立有调解组织。据1952年统计:全县建立调解组织171个,配备调解人员881人。1957年,各级调解委员会改称人民调处委员会。1962年,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1966年“文革”开始,基层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重新恢复。1980年9月,成立定远县司法局,调解工作划归司法局管。至1990年全县2个建制镇、6个区和大部分乡(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共35人),所有行政村均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健全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1980~1985年,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23473起,大大增进了群众间的和睦团结,减少了民事诉讼案件。
定远县人民法院若干年份民事调解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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