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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制
清末实行中央集权,一切课税权限由中央政权总揽,所有地方政费开支,由国家规定在税收项目内下拨留用,无地方财政。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每到年终翌年的应用各款预先核定一个数额,命令各省作为收支依据。
民国初年,没有定型的财政体制。民国17年(1928年),建立地方财政,以省级为主体,县依附于省。民国23年,划分省、县收支。民国24年,确定财政收支系统分为中央、省、县三级。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明确了县的收支范围。本县的工商营业税收入分成80%,上缴中央20%;货物税分成50%,上缴中央50%;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由中央和省分成。支出范围分农业、林业、水利等15项。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管理体制。1957年,本县收支预算分配为: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收入分成60%地方留用,40%上交中央金库。1959年,实行“划分收支,总额分成,一定一年”的财政体制。1967年留成比例为59%,上解比例为41%。196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1970年本县分成比例留成46%,上交54%。1978年起,地方征收的车船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全归县收入。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办法。1982年起,本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该年省核定本县收入包干677.8万元,支出为902.8万元,定额补助为380.9万元。1984年,财政实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节余留用”的办法。对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节余留用,一定一年”的办法。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本年度全县包干收入基数1110.5万元,留成80%,上解20%。
1986-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乡财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分级包干,增收分成,按比例递增,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体制,一改过去“花钱向上要,不够打报告”的吃大锅饭状况,从而调动了乡、镇省财、聚财、用财积极性。
1988年按省政府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为进一步调动地方发展生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决定改进县(市)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核定收支,超收分成”改为“划分税种,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助递减,分级包干”。本县收入递增率为4%,上交比例为22.5%。至1990年体制不变。
1989年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包干,定缴定补,超收全留,短收扣支,一定一年”的收支挂钩体制,首先在张桥等7个乡试行。
1990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分级包干,超收分成,按比例递增,一定三年”的乡财管理体制,又在张桥区七个乡镇试行“核定收支、基数包干、定交定补、超收全留、短收扣支、一定一年”收支挂钩体制。
二、财政收入
民国期间,财政收入主要有地方税课收入,分配各县市国税收入、国税附加收入、惩罚及赔偿收入、规费收入、财产及权利孳息收入、其他收入、公粮收入等。
民国37年,县收入有:①土地税之部分;②土地陈报后正附溢额田赋之全部;③中央拨助县地方印花的三成;④土地改良物税;⑤营业税之部分;⑥公房收入;⑦县公营业收入;⑧其他依法许可之税捐。
县财政均由县政府统收统支,凡经费自给自足的县,行政及事业费,由县库支给,入不敷出的县,由省库酌量补助。
定远县民国37年上半年度地方财政总预算表
(岁入总表)

岁入明细表

岁出总表

岁出明细表

抗日民主根据地时期财政收入:①借款借粮,主要向大地主、掌握族产庙产者、资本家借。对破落地主、富农和广大群众一律不借。②打击资助敌者,抓汉奸罚款,截获走私贩运。③战争中缴获敌人的财物。④募捐。⑤税收性收入。1940年,本县建立抗日民主政权以后,财经机构和财政税收制度相继建立,按章纳税,实行预算支出。
建国后,本县财政收入主要有:农业税、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入和其他收入4项。1949—1952年,农业税占财政收入80%;工商税收和其他收入占的比重很小。1953—1957年“一五”期间,农业税贯彻稳定负担政策,增产不增税,农业税比重相对下降到54%;工商税比重增加到40%以上。
1958年,财政收入增加主要是粮、烟,其中烟叶课税315.8万元,工商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56.3%。1959年大旱,粮食作物减产,烤烟也比1958年减收一半,但工商税由于上年库存烟结转下年课税,加之春烟课税收入计271万元。因此,财政收入略低于1958年。1960年、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和“五风”等左倾错误的影响,致使财政收入连年下降。
1962年,通过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下半年经济形势逐步好转,财政收入回升。1962—1965年,平均收入超过第一个五年计划的36%。
1966年“文革”后定远财政收入连续7年低于1965年水平。1966—1976年,十年的财政收入平均水平低于1962—1965年的平均收入3.5%。特别是工商税平均收入下降25.5%,绝对收入数平均每年少收100多万元。
1976年后,财政收入逐渐回升。1981年财政收入跨过1千万元的大关。主要是农村认真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工商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了核算和管理。1979—1985年7年平均收入比“文革”十年增长3.4倍。
1985年财政收入为1303万元,比1949年增长35倍。财政收入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49年,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86%,工商税占14%;1985年农业税占30.46%,工商税占62.52%,企业收入占6.57%,其他收入为0.45%,农业税占财政收入比重相对减少。
1986年财政收入2091万元(包括粮食企业)超额完成任务,比上年增长10.6%,自建立乡财政以来,在财政体制上进行了一些改革,调动了乡、镇干部当家理财积极性,仅乡财政收入一项就超收77万元。
1987年财政收入1943.4万元,占任务1785万元的108.9%。1988年在工农业生产有较大发展的情况下,继续开展“双增双节”运动,财源有较大增长,按计划任务2000万元,实际超收224万元,财政收入2224万元。1989年财政收入3094万元,是上年2224.2万元的139%。主要是对工商税加强征管。对私营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检查,补税180万元,查补以前漏欠税30万元;新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个人调节税征收22万元。1990年财政收入3064万元,占任务2932万元的103.8%。财政收入中企业占16.4%,工商税占61.9%,农业税占17.2%,其他收入3.7%。
1949—1990年财政收入情况表

三、财政支出
民国前期支出项目基本沿袭清制。民国36年(1947),定远县政府预算支出项目分为:政权行使支出、行政支出、文化教育支出、经济建设支出等,60%以上用于行政保安支出,经济建设支出占3.34%,文教支出占19.03%,卫生支出占1.62%。
1940年,定远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以后,财政支出的原则:①保证坚持抗战的经费供给,支付的顺序是首先满足抗战部队给养,其他经费则量力而为之。②量入为出,坚持低标准供给,坚持预决算制度。③严格审批制度,厉行节约,生产自给。支出项目:①抗战经费支出;②经济建设支出;③文教卫事业支出;④救济与抚恤支出。
1949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支出项目不断变化,本县支出项目有: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挖潜改造奖金、商业简易建筑费、流动资金、科技项目费用、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支援农业支出、“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城市维护费用、文教卫生事业费、优扶和社会救济费、其他部门事业费、城市人口下放经费、干部下放经费等十八项,归纳为经济建设类、社会文教卫生类、行政管理类、其他支出四大类。
1949年至1952年,实行供给制,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支援全国解放战争、保障军需供应、恢复国民经济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经费。由于财力有限,用于经济建设和兴办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资金很少。
1953年,进入有计划的发展国民经济后,定远财政由供给财政,转为建设财政。随着财力的增加,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支出共为778万元,每年平均支出为137万元。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相比,每年平均支出增长3.5倍。1958—1962年财政支出为1957万元,每年平均支出391.4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2.55倍。1963—1965年财政支出共为1089万元,每年平均支出为363万元,比“二五”计划期间减少7.3%。主要原因是在“二五”期间农业遭灾,1960、1961两年支援农业支出增大,1960年支农拨款235.8万元,1961年支农拨款216.8万元。1962年退赔“一平二调”款等。
1966—1975年,财政支出为5902.3万元,每年平均支出590.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类每年平均支出208.8万元,社会文教类每年平均支出为269万元,行政管理费类每年平均支出为98.3万元,其他支出类每年平均支出为4.5万元。1976—1985年,财政支出共累计为13762.5万元,平均每年支出1376.3万元,比“文革十年”平均支出增长2.33倍。其中,基本建设类平均支出为401.4万元,比“文革”十年平均支出增长1.92倍;社会文教类年平均支出710.3万元,比“文革”十年平均支出增长2.6倍;行政管理费年平均支出197.1万元,比“文革”十年平均支出增长2倍;其他支出年平均为70.3万元,比“文革”十年平均支出增长15.6倍。1978年,全县遭受旱灾,支农和社会救济支出增大1千多万元,其中生救款和抗旱费超支700多万元。党和国家重视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增大了文教卫的投入。
1985年,定远县财政支出已达到1969.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和社会文教支出比重占总支出的80%。
1985—1990年,财政支出为14289.9万元,年平均支出2857.98万元,其中文教卫生事业费逐年递增,5年共支出5218.2万元,年平均支出1043.64万元。
1949—1990年财政支出统计表

定远县建国后财政支出分类比较表

四、财务管理与监督
民国年间,县财政部门职责是经管收支帐目和钱谷出纳,没有监督权,直到民国16年(1927),开始建立预决算制度,相继建立会计、审计等制度。但由于当时政局不稳,各项制度流于形式。民国24年制定法令,实行会计监督、审计监督制度。民国30年以前,县府第二科办理财务行政事宜,民国30年起实行新县制,财务行政事务由财务科管理。
建国后,各级财政部门拥有财政管理与监督权。
(一)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采取定员定额管理,实行供给制。每个工作人员的伙食津贴、日用品、医药办公费按规定标准供给。1952年整顿乡财政,根据“统一、计划、重点”的财政总方针,贯彻“包、禁、筹”的精神(包:乡镇行政费、小额经费、优抚事业费、民兵经费、文教经费、农村水费、交通、电话事业费等实行包干;禁:禁止摊派和不必要的开支;筹:农村小型水利、修桥、铺路等,在群众自愿的原则下经费自筹)。
1953年建立县财政后,即在标准范围内按计划进行控制。1955年,改包干制。1956年,根据国家预算草案规定了县级财政机关的任务,在加强预算管理方面提出:认真贯彻预、决算制度,发挥预算监督作用,收入保证完成,支出不突破;加强季度计划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加强会计月报工作,以便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在行政事业经费管理方面提出:严格预算审查,拨款要深入检查,监督按计划使用;核定定额;控制人员编制。
1957年元月,县人民委员会转发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强调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5月又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严格审查1957年财政收支的通知》。1958年,定远县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财政的通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收支范围,下放管理权,进行月会审、季评比。
1959年,实行收支预算包干,建立了财务互审制度。1962年5月,县人委下发的《关于加强财政管理、严格审核制度的通知》规定 :①各部门各系统须按年、分季、分月自下而上地编造财务预算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根据年度预算指标限额,编造本系统预算,报送财政科。②预算指标一经批准要认直贯彻执行,没有指标的钱不准用,没有指标的物不准买,指标款项之间不准调剂,在核定指标范围,只准节约,不准超支。③各单位须认真建立互审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一直保持到“文化大革命”。
1980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暂行办法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预算包干。1982年3月,本县实行财政收支大包干,对区、乡(镇)经费进行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等经费保证供给,公用经费包干使用。1984年建 立乡财政,在管理上实行“定收定支、收支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二)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一般为利润监交和投资拨款管理。1957年以前,基本上是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全部另行拨款。
利润监交。1956年,国营企业利润、折旧、预算收入实行监交,开始由税务部门负责。当时监交的企业有:国营企业5个,公私合营企业3个。1958年,改由财政部门的财务主管单位办理。一季度监交收入58821元。本年清算企业实现利润为57692元,实交57570元,欠交122元。应交折旧552元,实交552元。1962年,恢复由税务机关监交,“文革”期间,此项工作基本停办。1977年,逐步恢复。从1979年起,全面接办省级国营企业监交利润工作。1983年以后实行“利改税”。
投资拨款管理。60年代,以整顿财务和健全规章制度为主。首先通过清产核资。1961年、1962年县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银行、计委、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厂、矿、企业进行全面清仓查库,摸清资产,核实资金。核定了酒厂、印刷厂、食品厂、酱园厂等单位,共18万元的资金。1964年,通过清仓查库,共清理出“小家当”131万元,查出一些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案件。进而建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工业、建筑安装、交通、农、林、水、文教等企、事业单位,年、季均要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及月报表,并单独编制流动资金定额计划表,报财政部门审核和管理。
“文革”期间,企业财务工作相当混乱,合理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致使1966——1967年本县企业收入每年出现负数达400万元。1972年,全县38个预算企业亏损额达821804元。1977年,本县狠抓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至1978年底。净增盈利129800元,亏损户锐减,只剩13户。
1979年,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加强财务编审工作。本年开始在一部分国营企业中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1年建立了各种包干责任制。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制度,财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财务管理。1984年,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国家征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结束了长期以来在交纳形式上税利并存的局面。
1986年根据省委、省政府(86)9号文件规定,让利于企业,以增加企业活力。当年对商业局让利11.4万元,年底增收30万元。本年又对24个国营企业普遍开展财务检查,对8个国营工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有5个单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查出违纪金额35.85万元。
1987年26家企业签订上交利税承包合同,承包额138.05万元,承包面达77%,占行署下达利润计划130万元的106.2%。当年企业承包基数利润除用于还贷部分外,尚结余4.36万元。1988年企业仍签订承包合同。1989年为保证承包合同顺利执行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部门对“工效挂钩”的效益情况进行调查,调整工资基金数额。同时帮助企业整理帐务,辅导企业会计正确使用新会计科目。全县预算工业企业与上年相比增收180.6万元,增长率为40%,完成预算任务196%,超收307万元。
1990年,对企业加强管理,为企业排忧解难,以度难关。其次狠抓承包合同兑现工作。对所辖45个预算国营企业逐户排队审核利润、盈亏和应交金额,企业人员分片包干,负责上门催收,帮助企业正确处理好分配关系,合理安排好资金。
(三)冻结与控制存款。
建国初期,财政十分困难。1950年11月5日,曾冻结了部队、机关团体的存款,冻结期为一个月,将这笔款全部抵作1951年的预算拨款。这对制止国民政府遗留下的物价上涨风起到了一定作用。
1960年12月16日,本县财贸部发了《关于立即冻结各户银行存款的通知》,1961年,全县共冻结38个单位存款,冻结款1310847元。
1962年,省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继续冻结各单位1960、1961年存款的通知》,本县实行全面冻结、分户审查。
1968年5月10日,本县贯彻省军管会和省分行《关于1968年冻结存款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再次冻结了银行存款309900元。
1976年本县根据中央(76)19号文件精神,全县冻结存款,帐面数为244.5万元,经过清理,实际冻结数为31.6万元,通过冻结存款,挖掘了财政潜力,增加了国家收入,节约了不必要的支出。
(四)审计
1951年9月,财政科设检查员。1952年设审计组,配监察员。1953年检查33个单位,其中企业8户,事业单位7户,基建单位1户,行政单位17户,计查出贪污款1039元,浪费31900元,挪用6420元,积压资金4073元,渎职损失2330元。
1954年检查18个单位,其中企业1户,事业单位5户,行政单位12户,查出浪费470元,挪用3955元,积压资金27869元。
1963年,对全县14个单位进行了审查,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案件8件,违纪金额4985元,其中贪污金额361元。清理25个单位的“小家档”金额127857元。“文革十年”财务几乎无人审查,粉粹“四人帮”后,恢复了财务审查制度”
1978年,《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把整顿财经纪律当作一场斗争来抓”,定远县革委会进一步开展财纪大检查,查出县工会等5个单位违反控购规定,私自购置电视机、自行车等违纪情况,并作了通报。
1984年,县政府设立审计局。1985年审查59个单位 ,共查出违纪金额3043189元,应上交财政780723元,已入库415145元,其中上交省、地金额267471元,交地方财政147673元。其类型有违反控购规定的汽车8部,金额达203810元,截留利润318927元,乱挤成本费用,少计利润45000元。
1985年审计部门在全县财务、物价、税收大检查中,查出违纪金额215978元,应交财政38927元。
1986年至1990年共审计 415个单位,违纪金额2476.6万元,上交国库350万元,其中1989年查出最大的违纪金额498万元,应上交财政71.4万元。
1990年审计局内设秘书股、工交股、行农股、商财股。下设审计事务所,配4名专职人员,另外聘请8名经济师作兼职人员,主要进行会计咨询、验证等工作,经济上独立核算。
控购商品审计。本县控购办公室成立于1984年5月,隶属于财政局,1987年正式开展工作。
1987年根据省政控字(87)6号文件精神,对专控商品严格把关控制报批。经报批的非生产性的专控商品有:小汽车3辆,金额121500元;摩托车5辆,金额15400元;照相机2架,金额1300元;家具18件,金额4800元;生产性的摩托车4辆,18300元;录音机1台,金额3500元。
1988年全县报经批准的非生产性的控购商品有:小汽车7辆,金额291500元;家具6件,金额1400元;生产性用的小汽车1辆,金额36000元;大客车2辆,金额10万元;摩托车4辆,金额24150元;压缩控购的小汽车4辆,金额23万元;摩托车6辆,金额23000元。
1989年按规定报批的非生产性控购商品有:小汽车19辆,金额926270元;沙发3只,金额450元;家具3件,金额2150元;录音机1个,金额400元。批购生产性用的商品有:小汽车4辆,金额157000元;大客车1辆,金额6万元;摩托车4辆,金额32100元;照相机1架,金额620元。
压缩未批的有:小汽车4辆,价值237000元;大客车2辆、金额12万元;摩托车5辆,金额3万元;家具45件,金额25000元。计5.5万元。
对粮食局、建材局、卫生局、物价局、城区违控小汽车9辆,罚款53750元,违控摩托车罚款1800元。
1990年经报批的非生产性的控购商品有:小汽车9辆,金额628000元;摩托车2辆,金额11800元;沙发15只,金额4270元;空调器2台,金额6800元;录音机2台,金额1300元;录相机2台,金额4400元;照相机5架,金额3080元;家具10件,金额1600元;彩电2台,金额6000元;电脑打字机4台,金额53500元;生产性的小汽车3台,金额81000元;空调器4台,金额19000元;彩电1台,金额2230元。
压缩未批的有:小汽车3辆,金额13万元。违控罚款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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