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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价管理
(一)、物价
民国时期,官僚买办资产阶级横行霸道,尔虞我诈,加之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市场萧条、米珠薪桂、货币贬值、物价失控。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经工作的决定》,实行三个统一(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因而制止了通货膨胀,当时中等籼稻收购价6.20元/50公斤。1951年,县中等籼稻收购价5.59元/50公斤,中等小麦购价8.14元/50公斤,标准级烤烟收购价55.40元/50公斤,中等葵花籽收购价9.50元/50公斤,1952年,县粮食公司九二大米定城销价9.90元/50公斤。三等生猪收购价格26.50元/50公斤,鲜蛋收购价格28.00元/50公斤,二等活鸭收购价格39.00元/50公斤。1953年粮油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取消粮食、油料、棉花等商品的季节差价,烤烟仍保留3%的季节差价。
1954年,在贯彻国家公布《棉花实行计划收购的命令》的同时,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烤烟等也先后实行派购。三等生猪收购价为29.00元/50公斤,标准级烤烟收购价为44.50元/50公斤。
1956年,国家调整了粮食的收购、销售价格,当时粮食实行顺差作价。调整后的中等小麦统购价格8.40元/50公斤,统销价格9.20元/50公斤;标二籼米统购价格9.55元/50公斤,统销价格10.40元/50公斤,中等籼稻统购价格6.20元/50公斤,统销价格6.80元/50公斤,中等大豆统购价格7.90元/50公斤,统销价格8.60元/50公斤。
1957年,三等生猪购价由30元/50公斤调为36.00元/50公斤,猪肉定城销价调为0.61元/500克。同时,核定定城男女理发收费标准,每人次0.20元。
1958年,农副产品收购价:一级山芋粉丝34元/50公斤,二级黄花菜43元/50公斤。1959年5月,为了发展生产,促进流通,活跃市场,本县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农村集市贸易,非一、二类物资,可在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称之为“集市贸易价格”。1960年,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1961年,国家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而粮食的销售价不动,亏损由国家补贴。1965年4月提高粮食销价,标二籼米由10.40元/50公斤调为11.60元/50公斤,提价幅度1.55%,对职工开始发粮价补贴。粮食超购部分实行加价12%。9月4日,县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对全县饮食业销售价格作了调整,平均毛利率由原来29.9%,压缩为27.34%;定城猪肉销价调为0.73元/500克,白糖零售价由0.90元/500克,调为0.80元/500克。
1966年粮食调价,实行购销一价:中等小麦调为13.30元/50公斤,中等籼稻调为9.60元/50公斤,标二籼米调为13.90元/50公斤。在粮价提高同时,对职工发给粮价补贴,每人每月增至0.70元,按赡养人口多少核发。
“文革期间”,本县物价管理机构一度瘫痪,商品价格基本上没有调整。重要商品销价处于冻结状态。
1979年,贯彻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县调整了生猪的收购价格,三等生猪每百市斤由48.30元调整为62.00元,提高幅度28.36%。5月,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中等小麦由13.30元/50公斤调为16.70元/50公斤,提高幅度25.56%,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油菜籽由28元/50公斤调为36.00元/50公斤。食用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在调价的基础上再加价50%。同时,提高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蔬菜、水产品和牛奶8类主要副食品销价,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
1981年标准级烤烟购价调为87元/50公斤,提高幅度24.28%,中等大豆购价由23.00元/50公斤,调为34.50元/50公斤,调后不再实行超购加价办法,涤棉布降价,烟酒提价,定城深色涤、棉卡叽(芜湖产45/2×21、65涤条/35棉)零售价由每市尺2.25元,调为2.02元,蚌产团结烟每小包零售价调为0.50元。县产珍珠泉大曲酒零售价每500克(瓶装)1.90元。酒类进销差率:优质大曲酒散装12%,瓶装10%。普通大曲散装9.7%,瓶装7.6%,批零差价率:散装12%,瓶装10%。
1984年计委设立物价科(对外称物价局)并启用“定远县物价局”公章,6月成立县物价检查所,隶属于县物价局。1985年黄金购价调为每小两700元,内销其他工业用黄金销价调为每小两825元。4月,安徽省取消生猪派购,放开价格,实行有指导议购价。三等生猪每50公斤在62元基础上平均上升18元,提高幅度29%,猪肉指导销价为1.25元/500克,给城镇居民每月每人补贴一元。同时粮食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具体品种的比例不尽相同。对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实行企业定价,市场零售价格由零售单位制定。1986年对定城农贸市场部分副食品实行最高限价,大白菜每500克0.10元,乌菜每500克0.15元,猪肉(统货)每500克1.15元。同年纺织品实行按质论价:获国家级金奖、部优、省优产品分别加价15%、10%、5%;棉纺织品中的花布、色织布和针棉织品全部实行花色差价,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以不超过10%为限。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中长纤维布实行价格放开。
1987年本县产碳铵售价:藕塘、池河、张桥三区调为每吨250元,定城、吴圩、炉桥三区调为每吨245元,外采碳铵最高零售价每吨334元,下浮不限。
1989年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价格作如下规定:产地零售价每台基价分别是:14英寸1190元,18英寸1700元,20英寸1900元,22英寸2100元,特别消费税每台税额:14英寸400元、18英寸以上的600元;国产化发展基金,每台金额14英寸100元,18英寸及以上的300元;地区差价:省内及南京产品加2.5%,其它地区加4%;功能加价:视功能多少按有关规定计加。
1990年整顿棉纺织品价格。销地市场价格一律按产地调价通知单调整价格,棉布(包括涤棉布)地差扩大2%,批零差价率统一为14%,核定紫砂瓶包公醉酒零售价每瓶9.80元,专项肥尿素零售价每吨87元,用于粮棉挂勾尿素零售价仍为每吨583元。调整国产彩电特别消费税和价格,整顿部分纸张价格,审定招待所收费标准。定城计划外烟煤最高限价每吨207元。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吨0.20元调为0.25元,一级白砂糖零售价由每500克1.20元,调为1.76元,调整邮件资费标准每封平信由0.08元调为0.20元。
(二)物价监督检查
1973年本县开展审价工作。1979年在调整粮油统购价格的实施过程中,于6月组织有关单位检查粮油价格执行情况。1981年全县开展物价大检查,在各系统自查基础上组织互查、收缴违价罚没款300元。1982年对213个国合商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物价检查,查出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25个。本年收缴违价罚没款3197元。1983年在物价检查中共处罚22个违价单位,收缴违价罚没款4.2万元。1984年对6区2镇市场价进行大检查,及时纠正错价和擅自提价现象,本年收缴违价罚没款4721元。1985年组织两次规模较大的物价检查,查出违价案件15件,违价金额5.1万元,上缴国库18305元,其余大部分退还用户,深受消费者欢迎。1986年以来,本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进入经常化、法制化。每年除积极开展节日(五一、元旦、春节等)市场物价检查外,并对粮食、化肥农药、石油等商品价格实行专项物价检查,并组织力量参加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工作。此外,还组建职工(街道)物价监督网络,开展群众性物价监督工作。1986—1990年五年共上缴国库违价罚没款193.9万元,其中省所检查电价款105元。
二、计量管理
建国前,本县沿用古制度量衡单位,度制主要单位为:里、丈、尺、寸、分;即10分=1寸,10寸=1尺,10尺=1丈,150丈=1里。
量制主要单位为:石、斗、升、合等;即10合=1升,10升=1斗,10斗=1石。
衡制主要单位为:担、斤、两、钱等;即10钱=1两,16两=1斤,100斤=1担。
在全县范围内,度量衡的标准差异很大,以量具单位“斗”为例:炉桥斗米21斤,定城斗米18斤,界牌斗米15斤。民国18年,国民政府虽颁布《度量衡法》,推行公制,但在本县市场交易中,基本没有实行。
新中国刚建立时,由于没有专门机构,仍沿用旧制。1958年成立了定远县计量检定所,设立衡器生产门市部,一方面生产衡器,一方面负责鉴定。
1956年6月25日,国务院下达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以后,本县开始推广米制,改革市制,废除旧制,经过数年的努力,于1968年,改制工作基本结束,收缴老称(16两制)2万余杆,其它未收上来的,宣布停止使用,自行销毁。
1977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计量单位统一名称表》等文件。1982年国务院又批转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本县成立计量标准管理局,从而使标准化管理工作得到了发展和加强。
1984年以后,分别对本县曲阳玉液、TL连续式节煤炉、石膏绷带、三和千张、塑料彩色浴帐、经纬编织涤沦面料、桔汁汽酒、华夫饼干等9种产品制定标准,实施质量管理监督,并分别对全县化肥、粮油食品、建筑材料进行检查,合格的有化肥厂、经纬编厂;不合格的有磷肥厂。对米、麦、油的检查结果是:池河米厂的标一、标二籼米和二级菜籽油,炉桥米厂的二级菜籽油质量较好,全部合格;藕塘米厂的米、油质量较差。对建筑材料检定结果是:建筑公司预制厂的空心楼板和小砌块质量较好,其它厂生产的空心楼板也达到标准要求,但砌块质量较差。
1985年,又对二轻、乡镇、建材等工业产品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对曲阳玉液、碳酸铵、过磷酸钙、经纬编织涤沦面料、棉织色布、塑料薄膜、桔汁汽酒、石膏绷带、大米、麦粉、菜油等进行监督检验,绝大部分产品已达标准化要求。
1986年6月,成立定远县计量检定所,隶属于标准计量局。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正式颁布实施。县成立“计量法实施领导小组”,县人大召开常委会议,并将计量法纳入“十法一例”作普及法律教育内容之一。计量局先后深入化肥厂、水泥厂、膏粉厂、酒厂、油厂等40多个厂家宣传法定计量单位知识,印刷宣传材料2万余份。
1987年12月依法处理耿巷食品站站长故意破坏计量器具一案,没收非法所得263.47元,处以罚款2000元,通报全县。1988年6月购进一台YE—50A型液压式压力试验机,可对砖瓦、楼板、砌块进行监督检验,当年对41个建材企业44个产品进行检验,全部合格。同年,计量局会同经委、科协、乡镇企业局举办一期标准化函授培训班。1989年向企业推行大米GB1354—86,小麦粉GB1355—86,酱油2B×66013—87,食醋2B×66015—87,白酒GB107811—89,挂面LS74—82,砌块GB8239—86,粘土烧结砖GB5101—85,多孔楼板皖G403等9个强制性标准。1989年成立查处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共查处伪劣商品罐头97835瓶,饮料12745瓶,糖果、巧克力等179公斤,奶粉麦乳精、饼干等899袋,香烟546包,黑皮线9000米,黄粒米超标的标一大米5900公斤,失效桐油700公斤,农药7650公斤。对查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单位,分别作了销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理。199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同年6月,县计量局获省标准计量局颁发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先进单位称号。
1986—1990年,共对全县783批次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平均合格率为66.7%,5年来共立案查处的质量案件63件,按照有关技术监督法规,责令企业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抽查复检仍不合格的,根据情节给予罚款处理;对立案查处的伪劣商品,给予报废、降价、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理。5年共鉴定计量器具51440台(件),其中地磅12000台,血压表(计)300只,压力表1700只,天平440台,木杆秤37000杆。共立案查处的计量案件25件,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计量器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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