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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976年“文革”期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遭到批判,营业执照管理被迫中断。一些地方以“群众专政指挥部”替代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社队企业一度由生产指挥组兼办,只登记不发证。
1979年,国务院强调指出:所有工商企业都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定远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家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工商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银行开立帐户。1979年全县持证经营个体工商户173户 。
1980年,县经委、农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全县工业企业198个,职工7090人,资金总额1735.57万元(当年价,下同),工业总产值3163.6万元,净产值928.13万元。按部门分类属化学工业的9个,机械工业的63个,建材工业的60个,森办工业1个,食品工业39个,纺织逢纫及皮革工业10个,文教用品工业2个,其它工业14个。1980年对个体经济本着适当发展的原则,全县核准营业执照378户,其中临时的31户,行业分布:商业218户,饮食业28户,服务业73户,手工业28户。
1981年下半年,县政府成立“五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服务业)登记领导小组。据统计:全县商业276户,分支机构797个。交通运输26户,建筑业38户,饮食业88户,分支机构46户,服务业96户,分支机构797个,分别核发了营业执照。
1984年,中央《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简称(84)1号)文件下达后,放宽了企业的开办条件,城乡工商企业发展很快,到1984年底,全县核发证照的企业2041户,分支机构800个,从业人员32114人。下半年全社会出现“公司热”,加之上级号召“搭台唱戏”(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与企业单位合作经商办企业)本县兴办了一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司和贸易中心。有的公司是无资金、无设备、无经营场所、无固定人员的“皮包”公司,其违法经营活动扰乱了国家计划经济和社会经济秩序。1984年新核准个体商业户800户,850人。
1985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全县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调查,全县有此类公司124个,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公司40家,占公司总数的32%;不具备公司开办条件,改办其它企业的20家,占公司的16%;对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以集体名义兴办转交个人经营、领照未开业等违反登记法规的47个公司,注销其执照,占公司总数38%;未经工商部门核准和未予受理的企业17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参与办企业的491名党政干部,全部退出企业,回原单位工作。通过清理整顿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对照政策进行自查、自整、自纠。全县工商企业由1984年的2041户下降到1444户。1985年全县计有工商户8598户,12042人。
1988年,全国性的“公司热”、“经商热”再度兴起。年底本县企业发展到2808户,公司过多过滥,增加了物资流通环节。有些企业将国家计划内供应的物资转手倒卖。同年8月,国务院作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清理整顿公司小组,下设清理整顿办公室。通过企业自查,整顿办公室审查,领导小组核准等程序,逐个审核,重新登记注册换发执照。1990年统计共核发执照1382户。到1990年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到6131户,从业人员9865人。其中工业619户,建筑业3户,交通运输业140户,商业4158户,饮食业752户,服务业167户,修理业287户,其它行业5户。
1981—1990年定远县工商企业登记表

二、商标管理
1978年以前,本县没有开展商标注册工作。1978年12月21日,县革命委员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下达了《关于清理商标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所有国营、集体、社办企业、五七厂等生产单位的产品,凡有商标图样或有产品、地名标记的都要认真清理登记,并填表附商标图样。根据要求,县工商局于1979年1月对全县的商标、装璜进行了清理登记,共清理了48件,其中使用商标、装璜的23件,对15件应注册而未注册的商品予以核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当年正式批准的商标有7件。
1979—1989年,本县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38件,申报并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19件。
定远县1979~1989年商标注册一览表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打击假冒、仿制商标的活动,县工商部门对违反《商标管理条例》的事件都作了严肃处理。1982年查处假冒商标案2起,亳县十九里公社数人以自制烟丝,盗用蚌埠烟厂团结牌商标,制造假烟,在本县销售,被查处没收;浙江绍兴市中心服装厂,来本县推销自产服装冒用上海中心服装厂的商标,被教育制止,罚款100元。1987年5月,城西乡个体户蔡×,擅自到县印刷厂印制汽酒商标45万张,装璜7万张。1989年永康酒厂和镇办汽酒厂未经核准印制商标瓶贴25种,其中白酒瓶贴21种,汽酒瓶贴4种,内有侵权的2种,使用别名的19种,没有突出商标位置的4种,均被查处销毁禁止使用。
1985年至1989年全县对假冒伪劣商品查处作了大量的工作,查出冒牌自行车1281部,冒牌手表166只,彩电100台,黑白电视机87台,各类假药价值21086.38元,假冒烟1634万条,以及大批假冒商标的白酒、饮料。
商标注册对商品创优和市场拓宽起了促进作用。1984年本县石膏制品厂生产的“大江”牌石膏绷带被评为省优。嗣后,县面粉厂生产的建设粉、定城镇化工厂生产的工业硝酸钾、县益民酱醋厂生产的“定华牌糯米香醋”以及县化肥厂的“农用碳酸氢铵”、县水泥厂生产的“425号矿渣硅酸盐水泥”、县饲料厂的“生长肥育猪混合饲料”等连获省优,县油厂的二级菜籽油获省优、部优。
三、广告管理
1987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本县广告管理工作起步于1987年,具体业务由县工商局企业股分管,各工商所配备一名人员,计15人。1987年1月17日,定远县人民广播电台和县电视差转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开始经营广告业务。据统计,县广播电台和电视差转台1989年收取广告费18560元。
据不完全统计,五年来共清理乱张贴广告450张,拆除各类招牌、店牌、广告牌650处。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由县工商部门设置15处广告宣传栏,并对利用广告进行骗取钱财的案件进行查处。1988年下半年,定城镇个体户王某在省电台播出开办羊毛衫加工培训班广告,因无传授能力,学员纷纷投诉,经调查核实,王擅自在工商部门核发的执照上增加兼营“羊毛衫培训班”字样,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王某停办培训班,退回本期学员学费600元,并处以300元罚款。
四、经济合同管理
本县1979年以前的经济合同,主要由各业务主管机关自行管理。1979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由县工商局主管全县的经济合同工作,1983年局内专设“经济合同股”。至1985年共订经济合同650份,金额32953.38万元,协外管理合同100份。
1984年全县共鉴证经济合同171份,金额1033.28万元,其中农商合同71份,金额66.1万元;工商合同55份,金额18.18万元;其他合同45份,金额19.05万元。1984—1990年全县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946份,金额8617.15万元;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69起合同纠纷,争议金额109.29万元,全部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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