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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房规划管理
建国前的定城城区面积仅限于老城墙以内,根据旧《定远县志》记载,城墙周长5里236步。建国前各种作坊店铺和居民住宅大都集中在老城内。
建国后,定城有计划地改造旧城和拓展新区,发展重点为曲阳大街和老城南北两区,截止1990年底城区的范围是:东起麻纺厂,西至加油站,南到面粉厂,北至石灰厂,总面积6.9平方公里,约为1949年城区面积的12倍。
建国前,由于本县地处江淮丘陵,受地域水系、交通诸方面因素的影响,村庄布局不够合理。1979年前虽进行过规划,但未认真实施。1979年以后,农村掀起“盖房热”,为合理布局节约土地,方便生产,对农村居住点进行了规划,到1990年底,全县有53个乡312个行政村,2853个自然村都制定规划,通过迁庄并点,合理规划,避免乱占滥用土地,共节约土地21600余亩。
二、公房管理
建国前,本县公房甚少,县衙、寺庙祠堂、会馆等仅0.06万平方米,无专门房地产管理机构。
建国初,全县拥有公房1.2万平方米。由县政府下设的房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1963年县财政税务局下设房产组,具体管理全县的公有房产(包括乡政府所用房产)。1964年以后成立独立的房管会,对用于经营性的公房实行收租养房。从60年代至70年代末,房管会公房租金按间征收,草房每间每月征1~2元,瓦房每间每月征3~5元。房管会每年收房租4~5万元。县政府行管局管理的房屋每间每月征收房租3、4、5角不等,以上两单位所收房租全部上交县财政,房屋所需维修费,由县财政拨款。
1977年房管会改称“定远县房地产管理所”,归县基本建设局管理,专门管理、经营直管公房,实行以租养房自收自支,不足部分原则上仍由县财政拨款。1980年以后,又改称为“房地产管理公司”,沿袭更名前的性质、职能、隶属关系、管理方法。1978年以后,县政府直管房屋租费标准为13个等级,最低等级每间每月租金2角,最高为5角。房管公司直管的房屋,1978年至1985年期间每年房租收入约在10万元左右,本着“以租养房”的原则,房屋自修,节余可作自建商品房经费。自70年代至1985年以来,逐年自建、翻建房屋710间,共14200平方米。属机关单位自管的房屋,自1978年后房租也按平方米计算,房租标准与房管公司基本相同,所收房租全部上交县财政。房屋维修由使用者打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局拨款。公房分配,机关单位根据缺房情况,确定分房条件,无房户、住房严重拥挤户、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独生子女户、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分房,重点是无房户。至1985年县城有公房6.21万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1.9万平方米;砖木结构0.41万平方米;其他结构3.9万平方米。至1990年,定城公房约44.31万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42.11万平方米;房产公司所管公房2.2万平方米,仅定城公房是建国初的86.93倍,是解放前的738.5倍。据不完全统计,因拓宽街道、基建等拆除房屋700余间,约12000平方米。
三、私房改造
建国初期没收征收地主、资本家的房屋510间,8270平方米。1958年私房改造时征收372.5间,5991.8平方米。1962年私改房屋复查时退回152.5间,2471平方米。1978年以来落实私房政策,退回16间,256.8平方米,现存私改房103间,1648平方米。1964年至“文革”期间接收下放户房屋6965间,10.9万平方米。1980年以来落实下放户政策中退还原房387间,5998.5平方米,其余房屋均已折价或用同等房屋兑换,全部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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