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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
建国前,无专门管理工业的机构。建国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各个不同时期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1950—1953年,县内工业仍以私营、个体手工业为主,由县供销社生产股代管。1954年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进行,陆续组织了一些手工业社(组)。为加强管理,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手工业管理科,负责管理全县工业生产。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县内工厂和手工业社(组)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县人民政府在原手工业管理科的基础上,成立工业科、手工业联合社两个独立机构。同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工业交通工作部,统一管理全县工业。1957年3月,改为工业交通科。1958年5月,工业交通科重新划分为工业科和交通科,并同时恢复手工业联合社。同年7月,撤销工业科,成立工业局。县手工业联合社并入工业局。当时正值大办地方工业,县内大部分手工业厂(社)转为地方国营企业,全县共有地方国营工业企业54个,其中属于工业局管理的有定城通用机械厂、朱巷机械厂、水泥厂、建设砖瓦厂、定城农具厂、炉桥农具厂、针织厂、造纸厂、陶瓷厂、草帽厂、人民印刷厂、永康酒厂、定城化肥厂、玻璃厂、竹器加工厂、三八被服厂、人造纤维厂、制鞋厂、纺织厂、年家岗黄沙厂等。1959年,工业局分为轻工局和重工业局。两局合署办公、分行业领导。
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将不具备条件而过早转为地方国营企业的手工业厂(社),回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成立手工业管理局,管理一部分集体企业。1963年8月,工业局、交通科合并为工业交通科。1966年,县内调 整手工业管理体制,除保留定城、炉桥两镇14个手工业厂、社、组外,其余全部移交给当地农村人民公社管理,手工业管理局仅负责业务指导。1969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工业生产服务站工交科,手工业管理局并入工业生产服务站。
1972年撤销工业生产服务站,成立工业局、农业机械局、手工业管理局。工业局主管染织厂、化肥厂、酒厂、印刷厂、轮窑厂、水泥厂;农业机械局主管农机厂、大修厂;手工业管理局主管定城农具厂、定城五金综合厂、跃进窑厂、石灰厂、被服厂、竹器厂、针织厂、炉桥农具厂、炉桥五金综合厂。
1980年,手工业管理局改为第二轻工业局,辖塑料厂、针织厂、定城五金综合厂、膏粉厂、竹器厂、服装厂、定城农具厂、炉桥农具厂、炉桥五金综合厂。隶属于工业局的工厂有染织厂、酒 厂、化肥厂、磷肥厂、印刷厂。
1981年,在建筑材料工业公司的基础上,成立建筑材料工业局,辖轮窑厂、水泥厂、跃进窑厂、采石厂、石灰厂、钢窗厂。1984年5月,县工业交通办公室改为县经济委员会,裁撤工业局。同年,农业机械局改为县农业机械管理局。1985年12月,恢复工业局,辖染织厂、化肥厂、酒厂、印刷厂、经纬编厂、大修厂、农机厂等。
二、经营管理
建国前,私营匠铺、作坊由其主人负责统一管理。皆为封建式的经营管理方式。建国初,个体手工业有一定的发展。随着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县内80%以上的个体手工业者已组织起手工业厂、社、组,手工业联合社实行统一计划管理,主管局向所辖厂下达生产计划指标,负责部分原材料的采购、供应。生产厂必须保证计划的完成。在生产上采取供求见面。以需定产的方式,每年要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需求,生产农民需要的产品。与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签订产销合同。1953年全县工业总产值433.5万元;1957年增加到649.2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2.2%。1956年各手工业厂、社、组建立生产、财务等多种管理制度,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统一领导、共负盈亏、分业生产、独立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1956、1957两年手工业生产得到稳步发展,各手工业厂、社、组的公共积累也有所增加;如炉桥铁木社1954年总产值2万。1955年总产值3万元,1956年总产值5万元,1957年总产值增加到10万元。定城铁木业社在1954年仅有自有资金3258元,到1957年自有资金已增至23229元。
1958年,县内开始大力兴办地方工业。乡村手工业交人民公社领导。城内及全县较大集镇的集体手工业社、组转为全民所有制工厂。原手工业计件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改为单一的固定工资。实行集体化生产。虽然所有制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生产仍停 留在手工操作基础上。同时领导力量薄弱,干部缺乏经验,企业管理不善,生产率低下。生产上只注意完成计划指标,不注重经济效益。1958年完成工业总产值756万元,利润5.5万元。产值利润率仅为0.7%。
1960年经济调整中,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工业企业管理试行条例《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当年县内贯彻“工业七十条”精神,县农具厂试行“六包”责任制。即“包产量、包质量、包利润、包成本、包原材料的消耗,包工具设备使用年限”。厂内实行企业、车间、包工组三级管理和企业车间二级核算。并制定了考勤、考绩、产品质量检验、原材料的领发、保管工具设备交接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一些具体奖惩办法,以保证“六包”责任制的实施。同年6月,县内推广农具厂的经验。各企业普遍实行了“包工、包产、包质量”。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取得明显的成效,县农具厂1960—1961年5月,亏损17724元;1961年6月实行“六包”责任制之后,当月扭转亏损局面。7月盈余1200元。
1961—1962年初,开始落实“手工业三十六条”,对县内手工业体制作了相应的调整,将1958年过早地转为国营企业的集体手工业,仍调整为集体性质的手工业合作厂、社、组,实行小规模的分组分行业经营,改变单一固定工资形式,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固定工资等多种形式并举,企业内部恢复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以及一系列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1960年以后,按照国家国民经济调整中限制重工业、发展轻工业的方针,县内工业以“三小”产品为主(小农具、小五金、小商品);1960年全县生产中、小农具约4万件;1962年中、小农具产量猛增到38万件,是1960年的9.5倍。经过1961年以后的几年调整,县内工业生产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66年,全县完成工业总产值924万元,比1961年的639万元增加了45%。1962—1966年,全县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23.6%,1966年下半年至1969年,本县工业受政治气候影响,陷于停滞状态。
1970—1976年,县内工业生产发展较快。但效益欠佳。1966—1967年平均递增仅为10.6%,部分企业连年亏损,仅化肥厂1972—1976年,地方财政补贴174.3万元。
1977年,县内工业实行内部调整,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工业企业在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重点开展了提高产品质量、技术革新、增产节约、扭亏为盈等各项活动。1979年,全县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88万元,比1978年148万元增长28%。1980年,县委根据省委提出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把经济搞活”的方针,率先在化肥厂、染织厂、酒厂等企业进行了扩大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同年,工业企业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改变过去重产不重销的倾向。如县服装厂改变过去等客上门的作风,主动联系外加工业务,先后与合肥、南京等地签订成衣合同2万余件,变吃不饱为吃不了。
1981年,县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中,重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制定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企业对国家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利润包干、全额分成;盈亏包干;亏损包干等。企业内部实行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折帐分成、联产计分计奖、联利计奖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82年,全县工业总产值5763万元,利润286万元。分别比1981年增长186%和62.5%。
1984年,全国性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并逐步推行厂长负责制。县内首先在化肥厂、磷肥厂、酒厂等17家企业试行厂长负责制。1985年底,县企业整顿办公室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经济责任制、整顿劳动纪律、财务纪律、劳动组织入手,共整顿和验收合格企业147个。合格率达98%。
1988年国家颁发了《企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本县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95%以上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不少企业从加强标准、定额、计量等各项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使企业管理逐步走向正常化、规范化。当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24010万元。
1985年至1990年,先后有县化肥厂被省政府授予省级先进企业;县水泥厂、化肥厂被授予省级节能先进企业;曲阳铝箔厂、县饲料厂被授予地区级先进企业。随着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产品质量大大提高。县油厂二级菜籽油获部优;县化肥厂农用碳酸氢氨、水泥厂425#水泥、石膏粉制品厂“大江牌”医用石膏绷带,面粉厂建设粉,酒厂曲阳玉液、化工厂硝酸钾、益民酱醋厂“定华牌”糯米香醋等9个产品被评为省优。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部分羽绒、服装、印刷品和骨粉粒远销日本、中东、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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