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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增长情况
1972年之前,本县未抓计划生育,人口出生率达40.01‰~56.36‰。1972年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计划生育工作开始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人口增长速度得到一定的控制。此项工作可分四个阶段。
1972—1975年为初级阶段。着重于政策宣传,无得力措施,收效甚微。人口出生率由1971年的40.01‰降至1975年的31.07‰。4年净增人口72387人,平均每年增加18096人。
1976—1979年为发展阶段。在提倡节育的同时,重点抓了多子女育龄夫妇的绝育手术,人口出生率开始大幅度下降到20‰以下,跟上全国平均水平。4年共增人口41880人,平均每年增10470人。
1980—198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其间普遍提倡和推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的同时,辅之以行政的、经济的措施,制定贯彻了奖惩法规,使一孩率上升,二孩率和多孩率逐年下降,出生率下降到10‰左右。6年中全县净增38696人,平均每年增6449人。
1986—1990年为回升阶段。由于人口生育周期的影响,出现了建国后的第三次生育高峰,加之计划生育工作不够扎实,流动人口多等多种原因,人口出生率逐步回升到20‰以上。五年净增人口72274人,平均每年增加14454人。按1971年前后的人口出生率计算,开展计划生育的19年中(1972—1990年),全县共少生16.8万人左右。人口统计资料表明,第三次生育高峰期仍要延续到下一个世纪初。
二、晚婚
1972年本县开始宣传晚婚。在城镇晚婚率较高,农村晚晚率较低。农村初婚登记领证率低,多为事实婚姻。从1981—1990年已登记的领证统计,晚婚率平均为79.94%。详见1981—1990年初婚情况一览表:
1981—1990年初婚情况一览表

三、节育
(一)生育状况
1975年之前,“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生育观在县人中根深蒂固,生育任其自然,人口失去控制,人口增长呈几何级数增长之态势。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表明,1981年全县15~64岁有存活子女的妇女,平均每人存活子女3.70人,时龄15~25岁,有存活子女的妇女,多有子女1~2人;时龄26~30岁育妇,多有存活子女2~3人;时龄31~35岁育妇,多有子女3~4人;时龄35岁以上存活子女多为4~5人;存活7个以上子女的妇女有7038人。城镇人口妇女存活子女个数略低于农村妇女。1990年“四普”时,全县15~64岁有存活子女的妇女,平均每人存活子女3.1人,比“三普”时少0.6人。
1981年、1990年15~64岁按不同存活子女数分组的妇女人数表

(二)节育
为推动计划生育顺利开展,国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节育的方法因人而宜,主要有服药、上环、人流、扎结。1972年至1975年以上环为主,1976年至1980年以男女扎结为主,重点解决多胎生育问题。1980年以后推行节育综合措施:有一个孩子的妇女,可上环亦可用避孕药具;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一方必须结扎。1972—1990年节育情况详见下表:
1972—1990年节育情况表

1979年普遍提倡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本县独生子女领证迅速增加,城镇基本上实现了“一孩化”,部分农村青年夫妇(多为一男孩)也领了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领证情况如下表:
领独生子女证情况表

四、优生优育
本县在计划生育中注重抓好优生优育工作。县妇幼保健站于1985年专设婚姻保健门诊,开展婚前检查,指导性生活卫生,为未婚、新婚青年提供咨询服务。县妇联、计生办、广播电视局、文化馆等单位还利用会议、广播电视、墙报、影展等多种形式宣传优生优育,宣传近亲结婚生育、遗传病患者结婚生育、旧法接生的危害性,民政、司法部门,运用法律手段制止近亲结婚,计生部门劝阻、禁止遗传病患者夫妇生育。1980年以来,呆痴、畸形、遗传病等病残婴儿有所减少,婴儿死亡率由1949年前的20%以上,下降到1985年的18‰,1990年又降到16.1‰。
为增强婴儿的免疫力,从1973年开始分别对白喉、卡介苗、麻疹等疫苗进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1981—1985年底,全县0~7岁儿童74356人全部建立计划免疫卡,按计划免疫程序及时接种各种疫苗。
县妇幼保健站、各区、乡卫生院每年“六一”儿童节前为儿童进行义务健康检查,对患病或身体有缺陷幼儿进行矫正治疗。
儿童早期教育见《教育》章。
五、奖惩措施
1979年之前,本县计划生育仅有政策规定,无具体法规,各乡村在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中宽严不一致,群众有意见。1980年县委、县政府颁布了《定远县计划生育条例》,1984年县政府又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对奖惩作具体规定。
(一)奖励
1、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2、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3、施行节育手术者,按卫生部手术常规中的规定给予休假期,由单位酌情给营养补助费;
4、对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直至孩子14岁,由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奖金,男孩每月5元,女孩每月6元。独生子女在分配住房和宅基地按2人计算,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干等方面优先照顾。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创新的做法,如县委、县政府每年春节向独生子女赠发慰问信,赠送节日礼品,各基层单位为领独生子女证夫妇戴光荣花、送光荣匾,帮助劳动致富,免除义务工等。
对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发给奖旗、奖状、奖金、奖品,出光荣榜。
(二)处罚
1、对外出躲避手术者,由当地政府就地动员手术,其手术费和术后护理由留住者负责。
2、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怀孕,经动员流产、引产,拒不手术的,从怀孕之月起按胎次扣发夫妻双方工资额,2胎扣发工资15%,3胎扣发20%,直至接受手术方全部发还。
3、农民和居民计划外怀孕拒不施行手术的,按胎次罚款,二胎每月10元,三胎每月20元,直至接受手术方全部发还。
4、农民和居民计划外生育,按胎次征收多子女社会抚养费7年,二胎每年100元,三胎每年200元,其余类推。
5、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征收夫妻双方月工资10%,征收7年;三胎征收夫妻双方月工资15%,征收14年。并相应给予下列处罚:双方各免调工资一次;三年内不评发奖金、不评劳模、不提干;是党、团员的给予党纪、团纪处分;女方产前检查、分娩产褥医疗费自理,不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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