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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1952年10月,我县开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并成立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县的公费医疗工作。
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党派、工青妇等团体,文化、教育、卫生、广播、体育、农业、林业、水利以及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受长期性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
享受公费医疗者由县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核发《公费医疗证》,就诊者凭证在本县各公费医疗单位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如需转外省、县诊治者,山医疗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卫生局(科)出具介绍信,即可到外省县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
公费医疗的经费按国家规定由财政拨款,不足部分从地方财政补齐或从卫生事业费中开支。每人每月标准金额是:1952年—1963年为1.5元;1964年—1971年为1.8元;1972年—1977年为2元;1978年—1984年为2.5元。
实行公费医疗,切实保障了广大国家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由于平均主义、“大锅饭”和管理上的漏洞,尤其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后,在公费医疗上存在着“一人公费,全家用药”和浪费药品现象。加之部分国家干部职工进入花甲之年,老年性疾病增多;医疗条件改善,病检项目扩大;药品更新,药价上涨等因素,公费医疗经费连年超支。进入七十年代后期,超支额逐年增大。1978年底,人均超支37元,全县计超支两万六千多元。故从1979年起,对教育、文化、卫生、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技、体育、广播、计划生育、工会、农机等部门,实行按系统定额包干,由县财政局按标准拨款,超支不补,节余自留。1983年5月1日至1984年5月31日,本县又对所有公费医疗人员实行按单位定额包干的办法。从1984年6月1日起,仍恢复对县直有关部门,区、乡、镇干部,基层税务、工商等单位的国家干部职工实行凭《公费医疗证》就医的办法。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虽对公费医疗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加强了管理,但整个公费医疗的管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合作医疗
1969年,我县农村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参加的对象是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及其子女,全县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达24.8万多人。
合作医疗经费由个人和生产队共同筹集,统一上缴到大队或公社集中使用。凡参加合作医疗者,每人每年交纳医疗基金两元,生产队从公益金中再补助一元。“五保”户的应交款项全部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支付。贫困户经社员讨论,可以从公益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患者,到大队合作医疗诊所免费诊治。经批准到公社以上医院门诊的医药费,一律从统筹的合作医疗经费中报销。经批准到公社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药费,在公社统筹经费中报销,报销的幅度县内各地执行的情况不一,大致是:20元以下的报30%;30—50元的报50%;50—100元的报70%;1OO元以上的报80%。到外地治疗者,挂号费、输血费、住院费、车船费、旅馆费由病人自理;确有困难者,可申请从生产队公益金中适当补助。
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县发展得不够平衡,开展好的,方便了群众,减轻了病家的经济负担。有些地方,由于管理不严、基层干部特殊化,造成“干部吃好药,群众吃草药”的不良现象。1979年开始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合作医疗形式有很大变化,1981年全县191个大队实行合医合药的69个、合医不合药的59个,“赤脚医生”自负盈亏的51个,无医无药12个。1984年,合作医疗基本解体。
三、劳保医疗
1954年9月,我县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批实行劳保医疗的有铁工厂、花纱布公司、食品公司、百货公司、邮电局等工厂、企业单位,职工280多人。随着县工矿企业的不断发展,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也逐渐增多,到1984年底,县内实行劳保医疗的有柴油机厂、药械厂、化肥厂、水泥厂、制药厂、酒厂、食品公司、百货公司、调味品公司、糖酒公司、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燃料公司、邮电局、药材公司15个单位,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有2700多人。
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职工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致伤,在本单位医务室、特约医院诊治时,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普通药费全部由本单位负担;所需的挂号费、出诊费由职工本人负担。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本企业负担三分之二。
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疗,其药费和手术费可由所属单位负担一半;所需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病家负担。
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到外地诊治,其车船费、住宿费自理。如本人经济困难,可申请从本单位劳动保险福利基金中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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