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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全椒县公署成立后,即在县公署对面建立了县监狱,监狱内置典狱官一人、典狱员两人、文书与司帐各一人。监狱内分天、地、玄、黄四个号房,分别关押轻、重、新、旧、男、女案犯。犯人除每天两次“放风”外,终日锁在号房内。号房设备简陋,没有窗户,只留一个离地两米高约0.2米对方的小洞透亮,房内除潮湿的稻草地铺外,另有尿桶一只,臭气熏人。狱门系栅栏门,每个号房外均坐有持枪政警一名,日夜看守。狱内犯人每日糙米饭两餐,菜蔬主要是青菜、冬瓜、南瓜汤,少油无盐。富裕犯人可由外面送饭进监;但须严格检查(重犯不准外面送饭)。重犯戴镣(镣有一定重量,按案情而定)、铐(分前后两种),吃饭、大小便均不许打开,由轻犯帮助饮食、便溺。犯人入狱时,不准携带衣履外的任何物品,并交出裤带。老犯人在监内对新犯人要收见面礼(代典狱收的),穷者付不起,就安排睡在尿桶旁,常受老犯人凌辱、打骂。
民国十七年,县国民政府将原监狱改建为看守所。该所除抗日战争期间随县政府流亡于程家市等地外,一直设在县城。看守所一般关押已经判决但刑期较短的案犯和经贿赂有人事关系获得“照顾”的案犯,所内有所长一人,看守员四至六人。犯人每日均可接见亲属,白天在县政府内服劳役,晚上押回所内看管。看守所不供给伙食,政府虽然拨有囚粮,胆大都被看守人员贪污中饱。看守所内已判决的案犯和轻案犯,在所内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如搓绳子、结鱼网、上袜底等,收入归看守所。
民国年间县内曾多次非法设立过临时监狱。如民国三十三年,国民党第五战区第十纵队司令柏承君就在古河邱家花园设立监狱,关押国民党区乡干部、教师和革命群众数百人。
1949年元月全椒解放后,县公安局子4月在县城金家巷建一看守所,羁押罪犯。8月,所址迁至东门泰山街。看守所置正、副所长各一人,炊事员一至二人,看守员无定数,看守任务先后由县公安中队、武警中队负责。
县公安局看守所初建时,只有八间监房。1957年,增建两栋14间监房(平房),后在监房外增建看守办公室、保管室、审讯室、浴室、伙房等十余间。1983年底,又增建三间监房。监房坐北朝南,前门后窗,罪犯睡木板床。1984年,省公安厅拨款改建看守所,将南面一栋十间平房改为九间新式平顶监房,上建巡逻通道,平房外建有放风场地,内设卫生间,罪犯在监房与放风场内可自由活动。另外,新建了一个浴室、一栋办公楼,并将未拆房屋改修为食堂和保管室。看守所改建后,改变了监房条件,实现了管理正规化。
县公安局看守所建立以来,除按照监视制度和狱政原则对罪犯进行常规管理外,还对罪犯的生活进行管理。随着全社会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罪犯的生活标准也随之调整。1949年至1968年,罪犯月生活费为九元,成品粮28斤。1968年至1984年上半年,罪犯月生活费为11元,成品粮28斤。1984年下半年,罪犯月生活费升至14元,成品粮30斤。看守所对罪犯的伙食实行单独管理,保证饮食卫生,使罪犯能吃饱、吃熟、吃热,并有开水供应。犯人生病,可单做病号饭。看守所对罪犯的衣被本着御寒、遮体、整齐、清洁的原则,保证供应。同时,看守所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也给予照顾。1983年前,看守所只备有一些常用药品,罪犯有病均送医院治疗。1983年开始,看守所从医疗单位聘请医生至所,给罪犯治疗一般疾病;病情稍重或有疑难病症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县公安局看守所历年订有《人民日报》、《安徽日报》、《滁州报》、《新岸报》和《红旗》杂志等报刊杂志,以供罪犯阅读;并组织罪犯收听广播,针对罪犯思想进行形势、政策和法制教育。五十年代的劳改厂(场)还制定犯人教育计划,利用开会、上课和宣传栏等形式进行思想教育;并在罪犯中开展评比、竞赛活动,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看守所还不定期地请公、检、法、司等单位领导人,给罪犯上法制课。管教人员根据罪犯的思想表现,开展个别谈心等活动,对“症”下“药”,促使其认罪服法。
1952年,根据省公安厅“各县已决罪犯由各县自行投入劳动改造”的规定,县看守所即组织已决罪犯开荒种粮,到6月计开垦荒地32亩。8月,县公安局用省公安厅下拨的劳改生产资金7012元开办磨坊一座(11月停办)。接着借木机两架,后又增加四架,办起了劳改织布厂,将二、三十名罪犯投入该厂进行劳动改造。1955年夏,撤销劳改织布厂,筹建劳改窑厂,1956年正式建成大小土窑两座;1958年又增建石炭窑一座。投入劳改窑厂劳动改造的罪犯一般三、四十人,多时达100人左右。1961年,县公安局根据省公安厅“县不准设劳改场”的规定,撤销劳改窑厂。
1955年11月,省公安厅在我县荒草圩建立劳改农场,投入劳动改造的罪犯由全省各县公安局押送。建场初期罪犯的劳动以开荒、挑圩、建房和修路为主,1956年5月,转入以种植水稻、小麦和养猪、养鸭为主。此时,该场有罪犯700多人,共开荒5000余亩,挑圩堤6.3万多方,修公路四公里,建房屋100余间。1956年7月中旬,该场遭受水灾,大部分农作物被水淹没。因此,省公安厅将未决罪犯全部押回原办案公安机关,另将部分已决罪犯押到其他劳改农场,该场仅剩266名罪犯。8月12日,该场划归我县公安局管理。此后,罪犯又逐渐增加,1958年增加到1134名,耕地面积增加到2468亩。1959年上半年,根据省公安厅规定,撤销了荒草圩劳改农场。通过劳动,多数罪犯被改造成了新人。
历年来,县公安局看守所或劳改厂(场)经常从思想,学习、劳动和生活等方面对罪犯进行考核奖惩:对确能认罪守法,积极参加时政、文化、技术学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且有显著成绩的罪犯,分别给予政治奖(包括提前释放、假释、减刑、记功)、经济奖、物质奖和精神奖(大会表扬)等奖励;对妨碍他人改造,有意损坏生产工具,懒惰怠工,违反管教规则的罪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和大会批判等惩罚。
看守所曾根据罪犯胡××敢于揭发他犯罪行,劳动积极,给其假释一年的政治奖励;根据罪犯冯××等能遵守监规,认真改造的情况,分别奖励了他们肥皂、毛巾等生活日用品,将其表现记入档案并通知原单位;根据罪犯费××在所内不服判决,办。当时公证主耍流氓,谩骂看守,扬言“只要有机会出狱,一定把看守杀掉”,屡教不改,给予加刑一年惩罚。荒草圩劳改农场还制定了奖惩指标,规定每年给予罪犯政治奖者三人、记功者两人、经济奖者60人、大会表扬者十人,给予罪犯延长劳动时间者两人、记过者三人、禁闭者五人、大会批评者15人,使绝大多数的罪犯都能积极改造,以争取立功、减刑;1959年,该劳改农场曾特赦了18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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