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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
民国以前,我县无专门性的司法机构,由县行政职官掌管审判大权。民国初期,县公署设一刑名师爷,掌管司法,兼管军法。县国民政府建立后,内设:司法科(抗战期间改为司法室),司法官由县长兼任,配置承审员一人负责审理各类刑、民事案件;军法室,军法官由鄂、豫、皖三省剿“匪”司令部军法处司法官兼任(1938年改为县长兼),配置承审员一人负责审理各类政治案件。司法、军法审讯,重大案件由司法官、军法官主审,承审员陪审;一般案件由承审员主审,书记员协审。刑、民事案件判决后可以进行上诉,政治案件一审即终不准上诉。此外,对共产党和革命群众的所谓“危害民国”案件,则撕掉正常审判程序的“面纱”,严刑逼供,秘密杀害。
抗日战争胜利后,司法室改为司法处(设于今公安局址),设主任审判官一人、审判官两至三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审理各类刑、民事案件。军法室依旧。另成立“特种汇报”机构,由县长兼任“汇报”主席,中央统计局县调查室专员兼任“汇报”副主席,县党部书记长、中学校长、地方驻军最高长官五人组成领导小组,主持对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的秘密逮捕、审讯和枪杀活动,同时负责审查自首人员。另配置“汇报秘书”一人,负责记录和档案保管工作。“特种汇报”属秘密性质,该机构大批捕杀共产党人和革命者。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县长兼“汇报”主席吴饬令各区统一行动逮捕共产党嫌疑分子,周岗区一次即逮捕数十人,秘密处决19人。
“特种汇报”审讯,由中央统计局县调查室专员审讯,行动队队员警卫,一般多在夜间秘密进行,逼供手段极其残酷。其实类似审讯在“特种汇报”成立前,县内就已存在。民国三十三年,国民党第五行政区在古河镇邱家花园设立临时法庭,五区专员漆道徵任主任审判官,171师师长曹茂琮、九区专员赵凤藻、十纵队司令柏承君、皖东党务专员余瑶石任审判官,五、九两区的县长、县党部书记长、中统调查专员陪审,秘密审讯数百名国民党区乡干部、教师和革命群众。审讯时使用多种刑具,如皮鞭抽,夹棍夹,指缝加楔子,坐飞机,挂石锁,灌辣椒水等等;更有甚者,三伏酷暑,强迫“犯人”脱去上衣,肩压重石,悬吊树上,用皮鞭抽打;还有的用香火烧炽两腋,用剌刀戳剌大腿。柏承君为了和桂系争权夺利,排除异己,对审讯过的人还进行秘密处决,先后被害者近百人(其中有部分共产党人),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皖东大屠杀案。
全椒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内设司法科,审判长由县长兼任,配置审判人员若干负责审理各类案件。1950年9月4日,县建立人民法院,撤销司法科。县法院办理案件,实行上诉、复核、大会公审(巡回、就地)、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等项制度。“土改”期间,县人民法院在各区设立分庭,审理“土改”中发生的案件。
1953年,县法院在马厂、小集各建立一个巡回法庭,在古河镇设立一个巡回审判站。巡回法庭每逢农历初四、十四、二十四开庭;县法院每月3日、19日定期派员到巡回审判站审判案件。
1954年,为了保障首次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2月中旬县法院先后在界首和城区两区合建第一人民法庭、太平和大山两区合建第二人民法庭、古河和孤山两区合建第三人民法庭。上述法庭均配置庭长、审判员、书记员以组成审判委员会,实行巡回审判。开庭时,由区乡普选委员会推选陪审员一至二人陪审,允许群众旁听和发言,实行民主集中判决。这三个人民法庭在首次普选结束后撤销。
1955年,县法院撤销巡回法庭和审判站,建立小集人民法庭(不久又撤销)和马厂人民法庭。随后,于1960年元月建立太平人民法庭(1965年10月撤销),1962年元月建立古河人民法庭。上述法庭均置庭长一人,审判人员一至三人,负责审理本区的刑、民事案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法院和区级法庭全部被“砸烂”,工作人员大都下放劳动,法院工作陷于瘫痪。1967年公、检、法被军管,成立“法院军管小组”。1968年法院撤销,其工作由“军管组”下设的审批、侦破、政秘小组负责办理。审批小组由军代表和转业军人五至六人组成,进行审理和判决等项工作。1969年“军管组”改为“人保组”,审批小组改为审判小组。审判小组主要办理政治案件和重大的刑事案件,重婚、离婚、妨害家庭等一般的民事案件均交给行政部门自行处理。
1973年元月10日撤销审判小组,正式恢复县人民法院。6月19日,增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法院工作逐步走向正轨。1974年先后恢复建立马厂、古河、太平人民法庭。1978年7月13日,增设武岗人民法庭。1981年又增建了城东人民法庭。1978年8月10日以后,县法院刑事庭负责审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民事庭负责审理各类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1981年元月,增设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县各类经济案件。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及基层法庭不论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采用巡回、就地召开群众大会公审,还是平时开庭审理案件,均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由审判员一人、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二、公证
1956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负责办理县城的公证业务,基层的公证业务由法庭承办。当时公证主要开展了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私营工商业之间的有关建筑、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经济合同给予鉴证等工作,公证室办证一般采取上门办理,法庭采取巡回或邮寄的方法办理。公证室自成立至1957年底,共办理公证676件。
1957年以后,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公证室名存实亡,1961年撤销。1981年2月21日县司法局重设公证处,恢复公证制度。公证处开始只办理收养、继承权、遗嘱和房屋买卖合同等公证业务。年底,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市场的活跃,试办了十件经济合同公证。1982年起,随着市场经济的搞活,经济合同公证量大增,仅在城东乡长安村民委员会就办理了19件农业生产承包合同公证。年底全部按约兑现。1983年在全县五个区六个乡35个村民委员会465个生产队办理了465件农业生产承包合同公证。1984年,全县办理各类经济合同公证621件,占办证总数696件的89%。
三、法律顾问
1956年,县人民法院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在袁家湾设立了法律顾问处,配备一名律师办理法律询问,代写诉讼状、合同、遗嘱等有关法律文书;为刑事被告人出庭辩护,代替民事当事人诉讼;担任县机械厂和建筑工程处等单位的法律顾问等。当年,该处共办理案件153件。
1958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法律顾问处名存实亡。1961年撤销。1979年10月,县人民法院复设法律顾问处,恢复律师制度。法律顾问处开始只有律师一名,1980年11月划归司法局管辖后,于次年增添实习律师两名。1981年起该处主要开办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询问和代写诉讼文书四项业务,全年出庭辩护七件,其中改变定性两件、从轻处罚三件、免予处罚两件,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983年,该处律师为县税务局和县制药厂担任法律顾问,迄至1984年底,共担任11个单位的法律顾问。两年间共为顾问单位代理诉讼纠纷案件15起,追回欠款64万多元。江苏丹阳一纸箱厂1981年以来欠我县襄河纸厂人民币1.2万元,襄河纸厂曾七次派人前往丹阳索款,均没有能取回。1984年,经律师代讼,对方除如数付清欠款外,还补偿了利息。1981年至1984年,法律顾问处共办理刑事辩护101件、民事代理57件、法律询问1765件、代写诉讼文书312件,其中1984年办理刑事辩护46件、民事代理14件、法律询问776件、代写诉讼文书68件。
四、民事调解
我县民事调解组织于1952年“土改”时试建,1953年冬至1954年春各区、乡陆续建立了调解委员会,选出调解委员893人。1954年调解委员会共调整一般民事案件1341起、刑事案件1098起。1956年,全县除23个乡(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外,全县所有的农业社均选出一名调解员,各生产队配置一名调解员,各级调解组织通过调解轻度民、刑事案件,及时合理地解决了矛盾纠纷,减少了法院收案数。
1958年3月26日,县人委下达“关于选举乡(镇)调处委员的通知”后,调解委员会改为调处委员会,全县建立了105个大队调处委员会、393个生产队调处小组,选举了2043名调处员。调处委员会对轻度民、刑案件既可采取说服调解,也有权力作出处罚(赔偿、道歉等)决定。1958年共调处轻度民事案件932起,刑事案件2446起。但因调处委员会签发的调处决定书不具法律效力,所以多数行不通。
1963年,根据省人委“关于加强调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精神,调处委员会复改为调解委员会,全县重建了33个社(镇)调解委员会、179个大队调解小组。各级调解组织重建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调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仅1963年一年就调解了7000余件。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调解组织名存实亡,民事纠纷由社、队干部处理,法院将民事案件的审判权下放到公社。但社队干部事务繁多,大量民事纠纷无人处理,打架斗殴经常发生,打、砸、抢盛行。1973年,法院恢复后,于同年12月召开了全县调解工作会议,恢复建立了227个调解委员会,配备兼职调解干部1135人。1974年和1975年,调解委员会集中进行基层调解工作,马厂区42个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和轻度刑事案件2800多件。1976年,民兵、治保、调解“三位一体”组织取代了原调解组织,致使调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1978年县法院对各级调解组织进行恢复和整顿,迄至1984年全县共建立了37个乡(镇)调解领导小组,238个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和2753个调解小组。各调解组织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调解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计有专兼职调解干部4058人。各调解组织恢复后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把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平均每年处理轻度民、刑事案件4000余起,相当于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十余倍。
五、法制宣传
1966年以前,法院主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利用各种会议开展法制宣传,仅1957年一年就举行了26次法律讲演,听众达1.3万余人次。法院还经常选择典型的案件进行公开或巡回审判,仅1956年就公开、巡回审判十余次,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3万多人次,使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法院被“砸烂”,政府各机关陷于瘫痪,法制宣传无人过问。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后期,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严重;因此,“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成了政法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1980年以后,各工厂、学校、机关、街道对青年工人、待业青年和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形式和内容是:1.各中、小学每学期聘请公安、司法干部给在校学生上一两次法律知识课,教育他们遵纪守法;2.对青年工人、待业青年采取法制报告会和介绍典型案例进行法制教育;3.对有违法行为的失足青年,以区、镇为单位,集中办法律知识学习班,督促他们遵纪守法;4.结合“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对青少年进行教育,逐步增强广大青少年的法制观念;5.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开展“四包”(即家长包子女、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社会青年)、“两象”(即象父母对待子女一样、象医生对待病人一样)活动,坚持思想上教育、生活上关心,主动安排他们就业和生活,关心他们的婚姻、家庭等问题,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1980年11月县司法局成立后,配备两名专职干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迄至1984年,司法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法制宣传工作:1.每当《宪法》、《刑法》、《婚姻法》等法令颁布后,司法局便及时抽调专人深入机关学校、工厂企业等单位作法制宣传报告。据统计,1981年至1984年共做报告184场次,听众达24万余人次。2.利用有线广播举办法制宣传讲座,在工厂、公司、学校等企事业单位聘请300多名法制报告员进行法制宣传。3.利用县政府大门左侧的宣传橱窗,开辟法律常识、案例选登、小评论、漫画、法律咨询等专栏供行人阅览,制作80多张宣传画片在县城主要街道、工厂、学校、区乡巡回展出。4.编印《刑法讲话材料》、《婚姻法讲话材料》、《中学法制教育提纲》等十多种法制宣传材料5万份,发至基层单位供广大干群学习。5.利用集镇逢集,设临时法律咨询站,为群众进行法律咨询;此外,还用宣传车广播宣传法律知识,出售各种法律书刊。通过上述各项活动,增强了广大干群的法制观念,降低了社会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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