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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全椒县特约代理处全椒支公司(即保险公司)正式成立,办理火险业务。至7月底止,收入火险净保费183万元(旧人民币)。
1952年元月,开始以古河、孤山两区为重点,开办牲畜保险业务;同时开办的还有城区的沿山,太平区的新兴、罗扬、沙石与大山区的东王、柴岗等乡。牲畜保险业务开办后,由于保险公司本身不具备完善的条件,管理不善,群众不信任,从1953年6日起,停止牲畜保险并退保,8月前,计退清1953年续保牲畜2038头,未到期的保险费1722元。开展牲畜保险业务后,计赔偿牲畜82头,折款3847.16元。
1954年1月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椒营业所成立,办理业务有财产(城市)强制保险、运输保险、简易人身保险,以财产强保、运输保险为重点业务。财产强保以国营企业为主要对象,运输保险以木船运输为主要对象,搬运工人多愿参加人身保险。当年7月,县内发生了百年少见的大水灾,保险公司支出赔偿款17218元,超出当年业务收入的16.5%。
1955年,恢复火险业务,主要对象是500元以上的工商业户。全县承保十户,占工商业户的9%,占500元以上工业户的85%。同年,根据第四次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停止粮食、邮电、交通、水利等国营企业的“强保”业务,其余各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县以上合作社继续实行财产“强保”。1955年,全县应执行“强保”的单位20个全部承保;另外,还有17个非“强保”单位执行了“强保”(其中基层供销社13个)。至此,保险公司全椒营业所的业务为:财产强制保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同年,保险费收入17930元,支付赔款1485元,为收入的8.28%。
1957年4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椒县营业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全椒县支行,保险业务由支行办理。1958年10月,在国家保险业务所起的经济作用已为全面的人民公社社会保险所代替的认识下,保险业务停办。
1982年8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椒代理处成立,办理业务为:企业财产保险、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范围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农场、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合作商店(组)、知青厂店及农村社队等。投保费率平均为千分之二左右,保险期一年,期满后续保。汽车保险范围为国家、集体、私人的所有车辆,分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保险期限一年。1983年,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20个,取得经济保障的财产金额为2100余万元;投保汽车40辆,占可保车辆的9.7%,保险金额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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