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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贷款
195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全椒县支行开始办理农业贷款业务,主要有种子、水利、农具等贷款。1951年增放耕畜、肥料等贷款。初期,由于组织不健全,手续不严密,农贷发放混乱,帐目不清。1952年根据县政府要求,全县农村普遍建立“农金组织”(区乡为农村金融推进委员会,村为推进小组),以掌握各项农业贷款的发放。同年,农业贷款发放开始执行“用于生产,重点发放,有借有还,专收专用”的四大原则,并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贷款发放重点由个体农民逐渐转向组织起来的农村互助组。
1954年,全县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社,通过广泛收存农村闲置资金,增加了贷款资金。1954年全县贷款余额63.3万元,比1953年增加了15.9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余额8.1万元。
1955—1956年,是我县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为解决农民入社股金困难,银行举办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5年冬到1956年春,共发放51.48万元,帮助17628户贫农和3499户下中农交纳了入社股金。这种贷款,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月息四厘,与其它贷款相比,期限长、利息低。
1957年起,银行增放副业贷款,当年发放25364元。从此,农业贷款重点由扶持农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变为扶持农副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1963年起,灾区、穷队被列为农业贷款的重点对象,当年,银行对赤镇灾区发放贷款15万元,占全县33个公社贷款总数的11.3%。
1966年,银行系统根据196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关于加强农业贷款的决定”,执行“多收多贷,少收少贷,无特殊原因不增拨农贷资金”原则,把贷款发放与贷款回收紧密联系起来,1971年,又进一步实行“大包干”的办法,先在大墅、蔡集、小集、官渡、三合、谭墩等公社试行,1972年起在全县各社普遍实行。农贷包干是指以公社为单位的农贷指标数字的包干,一定三年,多收多贷,少收少贷,超收提成(超收部分公社留70%,县行提成30%),并规定各公社在安排发放时,要坚持瞻前顾后,留有后备,分期分批,节约使用,防止一哄而光。至1979年,对超收部分银行不再提成,全数留给公社,以扩大各公社包干资金。在发放方法上,为保证农业贷款真正用于生产,专款专用,实行“钱物结合,转帐结算,不付现金”的办法。同年,县内开始大力发展社队企业,银行系统在做好农业生产贷款发放的同时,重视对社队企业的发放,并逐年增加贷款数,1979年,全县信用社发放社队企业贷款45万元,占当年信用社农贷总额的三分之一,与1978年相比,增加三倍。1981年发放数达到262.9万元。
1980年,为充分发挥农贷资金的经济效益,除继续实行“大包干”外,另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生产经营管理好、信用好的社队,优先贷款支持,否则从严掌握。同年,对大中型农业机械、社队企业、水电站、渔业等项贷款推行合同制,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经济责任,规定贷款使用条件和归还条件,由司法机关见证。以后随着国家《合同法》的公布实行,信用社与社队、农户普遍建立合同关系,但这种合同无需司法机关见证。
从1950年至1984年,县内银行系统发放的农业贷款计22种,分别为:社员贷款(生产、口粮、治病、建房、婚丧等)、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灾区口粮低息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贷款、社队农业生产费用贷款、社队农业生产设备贷款、林业生产费用贷款、林业生产设备贷款、渔业生产费用贷款、渔业生产设备贷款、牧业贷款、副业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设备贷款、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国营农业生产设备贷款、银行对信用社贷款、农机专项无息贷款、社员工商服务运输贷款、三户(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农村集镇个体经济户贷款、行政委托贷款。
二、工商贷款
建国前,各钱庄和全椒县银行均办理工商业贷款,其中钱庄的贷款业务范围多限于县城内工商业户。
人民银行办理工商业贷款始于1950年,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和商品的流转。贷款发放,坚持“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必须有物资保证,必须按期归还”的原则。
初期,县内各种经济成份并存,国营经济处于初创阶段,根据党在建国初期的经济政策,贷款的重点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而对私营工商业则是从严掌握,利率较高,一般月利息一分多,最高达二分。1955年,县内全面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商业贷款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对农副产品收购所需信贷资金,保证充分及时供应,首先是满足粮、油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需要;对批发、零售企业则按计划放款,该年共发放工商贷款535万元,其中粮食贷款415.5万元,占77.6%。1956年,县内对私改造基本结束,95%以上的私营工商业者被组织起来,个体企业贷款逐渐消逝,随之增加了对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店、手工业生产社(组)的贷款。贷款方法各异,1956年,对统一核算的合营企业、合作商店,以季度商品库存数和自有资金的差额情况为依据进行贷放;对自负盈亏的合作小组,根据营业额及资金周转快慢,计算资金需要,作为贷款依据进行贷放;饮食服务行业主要对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发放临时贷款;对手工业社组是根据核定的产销任务,以财务收支轧底后的差额作为依据进行贷放。
1958年以前,工商业贷款中主要是商业。1958年起,由于大办工业,工业贷款大幅度增加,其中尤其是大炼钢铁所需的信贷资金是工业贷款中的主要成份,全年投放炼铁款41.39万元。对商业贷款则是根据商业部门“大购大销”的要求,贯彻“收购多少物资,供应多少资金;哪里有收购,哪里有资金;什么时间收购,什么时间供应资金"的方针,共投放商业贷款1043万元,比1957年增加229万元。
由于“大跃进”的影响,贷款投放量过大,导致资金大量浪费。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国务院颁发《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六条决定”)后,信贷管理加强;县内工业贷款按照1961年10月安徽省颁发的“国营工业贷款暂行规定”办理,对手工业部门,压缩非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贷款;商业贷款中,对粮食贷款实行检定额度,区贷县还;基层供销社由信用营业处、所直接贷款,专户管理;医药公司实行铺底资金,上贷下转。通过加强管理,减少了空投放,贷款总额趋于下降。1962至1964年,工业贷款每年平均下降47.9%;商业贷款每年平均下降23%。这一时期,在国家不增放货币的情况下,为保证一定的信贷资金,普遍开展对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的清理工作。1963年,全县通过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计收回贷款437.6万元,其中,商业系统220万元,粮食系统116.3万元,其它商业12万元,地方工业52.9万元,供销社36.4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工作被削弱,信贷政策掌握松弛,虽基本满足了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资金需要,但促进生产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效益甚微,反而助长了企业盲目借贷。
1979年国家开始第二次国民经济调整,要求加速轻纺、化工工业的发展。据此,县银行集中了较多的资金对县化肥厂进行扶持,全年共贷款18万元。1980年起,工商贷款发放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产品有销路、材料有来源、经营管理好、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好的一类企业优先供应,对产品略有销路、材料不能满足需要、经营状况不稳定的二类企业,从严掌握;对产品滞销、积压、经营亏损、管理松弛的三类企业,管紧管严。1984年,优先供应信贷资金的一类企业有:水泥厂、柴油机厂、制革厂、制药厂、襄舒衬衫联营厂、玩具厂、百货公司、石油公司、烟草公司等(全县三类企业五个,其余为二类企业)。对一类企业中的短线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生活必需的耐用消费品以及时令性商品、畅销商品所需的资金,首先保证供应。县玩具厂近年来生产的软体玩具,在国外销路很畅,县银行对其发放优惠贷款,按利率四厘八计息。
1979年以后,国家工作的重心转向了经济建设,工商信贷工作得到了发展。1979年以前,工商贷款种类主要是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包括定额贷款、超定额贷款、大修理贷款、结算贷款等)、物资企业贷款、商业企业贷款(包括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超储积压物资贷款等)。近年来,除继续办理以上几项贷款外,先后增放了低息贷款、国营工业设备贷款、集体企业小额设备贷款、专项贷款、贴息贷款、临时贷款、专用基金贷款、门匾修理贷款、信托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等。1981年,由于个体经济的重新发展,银行恢复了对私营工商业的贷款业务。1984年,全县工商贷款总额为9378.9万元,其中个体工商户贷款15万元。
附:高利贷
1949年以前,县内发放高利贷者较多,主要是商人、地主、当铺、钱庄等,放贷形式有以下四种:1.放印子钱。每十元日利息一角二分或一角五分,规定分期付还。1949年以前,县城内从事这种放债活动的约六、七户。此外,还有发印子粮的;2.放锥子饯。每借钱100元,实付80元或90元,次日还100元,有些地方叫“八壮十”或“九壮十”。借用这种钱的人一般多为一时急需用钱者;3.放包钱,每借100元,月利息20元;4.驴打滚。即本利翻番,利上加利。如秋前借100元,秋后要还200元。据1960年编的“全椒县革命斗争史资料汇集”记载:1935年间,南屏于费村于大海,借米三担,次年秋翻滚为27担。
全椒县历农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单位:千元

1949年元月全椒解放,初期,县内高利贷现象仍很严重。据1953年小集乡的调查,放高利贷者有27户,资本达1.1万余元。放贷形式有驴打滚、锥子、米担子、麦青等,月利有十余种,最高达一倍以上。1953年,全乡有40%以上农民受高利贷剥削。1953年起,农村开始组建信用合作社,通过发放生产和生活贷款,逐步消灭了高利贷。
全椒县历年农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单位:千元

全椒县历年工商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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