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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全椒军政分府参议会成立,作为代议机关,监督县内民、财、建、教、军各项政务。据旧志记载: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取消军政分府统一设县知事公署时,临时县议会曾“请县知事通知各乡团长清理军事用款”;又载:“黄某奉令清查邵知事任内用款,邑人以皆系军事用途,开会承认,遂免议”。民国三年,临时县议会解散,议会监督制度不存,但每年年终,财政局需将所有收支项目分录清册,发贴公布。
民国二十六年,县参议会成立(临时),同年,省会计处在全椒派驻会计室。自此,县财政科除在每年的参议会会议期间作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接受质询外,主要是接受会计室的监督,即县财政科签发的一切经费支付命令,均需经会计室签核,加盖主任章,方可生效;此种监督制度一直沿续到1949年。
建国后,人民政府设立县财政局(初为财政科),管理全县的财政事务。县财政局除接受主管单位领导外,还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县财政部门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预、决算报告。
县财政局对基层各单位有财政监督权:对各收入单位和企业单位,主要监督其收入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按规定交款、交利,有无违反规定或额外征收、摊派、任意减免等;对各支出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主要是监督其是否按国家标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支出计划办事,是否达到预计效果;对行政业务单位,主要是监督其人员编制有无擅自超编,开支标准是否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办理,用款是否按手续办理,预算支出的事业效果如何,还要监督用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制等。经常性的监督形式有三种:即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尤其是事后监督,每年县财政部门都要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财务手续等方面进行检查。
五十年代初期,县财政科配有审计员一名,除开展各项经费计划的审核外,另负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标准的执行与贯彻。但当时各级财务机构不健全,贪污浪费现象时有发生,1951年7月,县财政科增设财政检查股,配专人负责财政检查工作。据1951年底统计,1949年至1951年,全县发生贪污案件81起,计贪污大米13350斤,人民币5451元:用于请客、非生产性的不适当购置等浪费7716万元。1952年春,进一步配合“三反”运动对全县的贪污、浪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查。1953年,国家颁行《财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后,除县财政科每年开展正常的重点抽查外,县直各单位、各区相继建立民主审查经费委员会,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帐目进行自查,每月一次,审查结果在俱乐部或工会大会上公布。1954年起,检查重点逐步转向财务管理方面,以防止挪用、积压、突破预算、先斩后奏现象的发生,检查方法也逐步由抽查、自查发展到单位间互查。进入六十年代后,根据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重点是对基建工程,关、停、并、转厂家的财务进行检查,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个人借支,挪用公款以及贪污进行清理。据1965年运动结束时统计,共查出多吃多占和挪用的粮食175万斤,现金113万元;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粮食150万斤,现金112万元。七十年代,财政检查的主要对象,一是计划外基本建设,二是控购商品,三是私设的“小金库”。对贪污挪用等多是结合政治运动进行清理。1971年,全县开展“一打三反”运动,清理出贪污、投机倒把等现金56万多元,粮食18万斤;1975年起,结合基本路线教育运动清理职工借支款,至1977年,共清欠款七、八十万元。七十年代初期,检查方法主要是财政局组织单位间互审。1974年实行送审制度(即各单位帐、据送财政局审查),1978年,再度恢复互审。1978年以后,由于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财政监督工作加强:1979年,县财政局增设监察股专司监察工作;1981年成立财经纪律检查办公室,1982年,县政府设立打击经济领域非法活动办公室(后两室公并办公)。1981年至1982年,全县共组织检查人员379人,成立68个检查小组,对269个应查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226单个位进行了互查,对19个单位进行抽查。共查出截留座支财政收入、乱移乱摊成本、预算内转预算外,滥发奖金实物、扩大开支标准、请客送礼、擅买专控商品、违反基建管理、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以及偷税、漏税等违反财经纪律款200余万元。1983年,成立全椒县审计局,除负责对各单位审查外,并负责对财政局的预决算进行监督审查,从此,财政监督工作逐步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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