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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征收管理
民国年间,县政府设有田赋征收专柜(简称“钱粮柜”)征收田赋,每年分上忙(上半年)、下忙(下半年)征收两次。每忙开始,县府先派地保打锣高喊“上(下)忙开征了”,接着派警士挨户口头通知(另收鞋袜钱)。年度终止前,如有不缴者即行拘押,强迫缴纳。也有贿赂、请托册书、柜书(专柜工作人员)拖延时日的,部分豪绅、大族则可仗势不缴。
1949年以后,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税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部门代收,银行及时将所纳税金划转金库。每年分午、秋二季征收,农业税以征实为主,五、六十年代,对经济作物区和缴粮确有困难的生产队(户),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征收部分代金。农民纳税后发给纳税收据。每年征收季节,乡(镇)人民政府财粮员驻粮站配合粮食部门组织宣传、结算,并定期向县财政局汇报。
五十年代初期,农业税按亩征收。1951年土地改革以后,对农业税实行自上而下树立标准、自下而上评定的方式,查实田亩,评定常年产量,固定收获量,按人平均,累进征收。1953年,进一步对全县所有收益田亩查清核实,求得统一,并分清水田旱田、有收益无收益等类型,根据自然条件、耕作条件、种植习惯,核定常年收获量;并考虑友邻、内外、地区间的平衡,确定税额。1953年,首次查实全县田亩为83万亩,核定常年产量1.4亿余斤(实收2.1亿余斤),按累进税制征农业税2100余万斤,每人平均缴农业税91.2斤。1954年起,县内相继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税负担办法分别为:对初级社采取分户依率计征,统一减免,统一优待,统一缴纳;对高级社实行以社为单位,统一计算、统一减免、统一优待、统一缴纳。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以社为单位,分队缴纳;1980年底,农村基本实行了一家一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实行分户缴纳。
1958年,实行比例税制后,计税产量随生产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目前,计税产量为4.6亿斤,平均税率3.9%。
二、工商各税征收管理
据旧志记载,明清时期,县署(或政府)均设有税课机构,负责工商各税的征收和管理。民国年间,国民政府对多数税种采取承包制征收方法,即划地区确定承包额,在私人中委任征收员征收。征收人员为有利可图,所收税款均超出承包额。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以后,超过额度较大的有粮油捐、屠宰税、烟酒税等。粮油捐年承包额2500—3000元,实收5000—6000元;屠宰牲畜税,年承包额1.5万元左右,实收二万元以上;烟酒税年承包额8000元左右,实收万元以上。另外,政府经常更换承包人,每更换一次,即重征税一次,结果出现同样税目多次征收现象。
汪伪县政府对工商各税的征收,除配有专职税收人员征收外,基本采取原国民政府承包制的办法,对抗税、偷漏税者,由警士、区丁押缴。
县西北山区为民主政权活动区域,由于多数时间处于游击状态,税收工作主要是以武装税收形式进行(和部队一起活动)。只有1942年4月,根据地较为稳定时,曾于枣岭、石沛桥设两个税所,按党的财税方针进行正常征收。民主政权控制范围内,税收时间不定,纳税人每年交纳一次,纳税后均发给两联凭证。为防止冒征或造谣生事等,在征税同时,结合进行税政宣传。
由于战争环境,当时民主政权的征税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自征,即按照政策寻找税源,自行组织力量征收;二是代征,即制定税则,秘密通过关系,委托国民党和汪伪方面税收人员代征,所征税款按“四六”或“三七”分成;三是包征,即对无法征税的敌占区,伺机将其有关人员擒获,令其承包所辖区域税捐征收事务。
1949年全椒解放,初期,由于税收制度不统一,征管方法多样:对固定工商业户实行分地区、分任务、驻点征收;对活税源实行流动(赶集)和设立检查站征收;对出入境各项货物按货物量、收益额、税率征收。1950年至1956年,县内各种经济成份并存,征收对象复杂,税收管理按“区别税种,区别公、私经济,公简私繁”的原则进行征收:(1)货物税管理,有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三种办法。对古河天生烟厂实行驻厂征收,对油坊、糟坊、糖坊、鞭炮、手工卷烟等业实行查定产量,按期征收;对原木、原竹、水产、土烟叶等实行起运征收。纳税后发给完税照(或完税证)、查验证等。(2)工商业税管理,先后实行的有承包制、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定额征收四种办法。1950年12月之前,主要实行承包制,即将全县征收任务,分摊到各税务所,再按集镇分行业分摊到户。这种办法有负担不合理的弊端,12月份废止;查帐征收的对象是国营、集体企业及从国营公司或供销社进货、帐务比较健全的私人企业;定额征收的对象是较小的摊贩、季节性业户以及小手工业等,实行按月或按季征收。县内实行定额征收的户数较多,1952年,商业户中定额户占70%以上;民主评议办法始于1951年初,根据政务院《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县成立“工商业税联合评议委员会”,由税务局、工商局、工商联代表、各行业代表、工商界公正人士组成,各区、乡、集镇成立分评会或小组。主要对帐务不健全的私营工商业户的营业额、所得额进行评定,税务机关根据评定结果依率计征。在开展民主评议的同时,相应成立纳税小组、护税小组。纳税小组由税务机关按地区、按行业划分,1952年,全县建立80个纳税小组。护税组织由工会、工商联人员、街道干部、积极分子组成,负责对偷税、漏税等进行检举揭发,1952年全县建立三个护税委员会,11个护税小组。1953年起对工商业税管理推行专责管理制,即根据行政区域划分范围,确定税务专责员对纳税小组进行管理。1954年起,重点是帮助已组织起来的代销、代加工、合作化企业建帐、建票,以实现依帐计证。(3)屠宰税管理。初期,税务机关所在地的集镇由税干查实计征,农村散宰由屠户代征,这种办法,偷漏现象严重,1952年在农村配备乡村税收委员,实行代征。1952年,全县90个乡有81个乡配有税收委员。征收办法有先宰后税,先税后宰,按头定额征税等。(4)交易税管理,主要有三种办法:一是税务部门查征,二是规定收购单位统一交纳,三是确定交易所代征。(5)印花税管理,对帐册健全的工商户实行印花总贴;一般工商户、行商向邮局购买印花自行张贴,税务部门检查。(6)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集体车船由单位统一裁票,直缴金库;个体车船与公安部门、交通部门配合,摸底登记、造册征收。
1956年以后,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税收对象主要是国营、集体以及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税收管理的重点环节是对纳税户订立纳税鉴定。鉴定内容包括纳税商品名称、纳税环节(税目、时间、数额)、适用税率等,对没有执行纳税鉴定的小商小贩实行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经济下的税务工作,税务机关内部调整了稽管组织,完善了专责管理制度,多数税务所以副所长兼任专责组长,在具体的管理中,对较大集镇实行“从公到私、对口管理、各税统管、一杆到底”的方法;对农村则继续实行“划片包干,驻点征收”。
1958年,由于全民“跃进”,税务部门普遍开展了争创“三无”(无错、无漏、无欠),力争“三自”(自报、自结、自交款),实现“三三县”活动。6月,纳税户全面实行了自申报、自结算、自交款。同年,税务局提出“人人鼓足干劲,处处广开财源”的口号,各税所都兴办了工厂,并派人深入企业,配合纳税部门扩大生产,以增加税源。由于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征管力量削弱,税收管理一度极为松驰。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时,税务机关首先进行了人员充实和制度制定工作。1961年,全县税干由原来26人增加到57人,并恢复了纳税鉴定制度和建立各种帐、表、册。同年,由于恢复了1958年以来关闭的集市贸易,个体手工业户和商贩增多,税务机关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外来行商,采取班车检查,以座商控制行商;对县内小商小贩、个体手工业户进行全面纳税登记并组织纳税小组;对大集镇实行“分段到人,一包到底”;对农村集镇采取定集定人征收的办法,并组织了协税网。该年,全县建立代征点198个,成立协税小组58个,协税员119人,代征税款占全年总收入的9.63%。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70年,税收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全年税收94万余元,与1964年相比,只占53.8%。1972年以后,税收管理工作逐渐正常起来,至1978年,除开展税收检查外,主要是开展税收票证管理和纳税部门的发货票管理。1975年,县税务机关对本身内部进行了全面检查,对票证短少、贪污、多征、少征、错征等问题作了不同处理。在清理整顿的同时,建立了各项帐簿、税款票证、单据审核制度。1974年,对纳税部门的发货票也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盖戳,各纳税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货票,禁止使用已被税务部门废除的临商发票以及假发票、白纸条等。
1978年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搞活,县内个体经济、集体经济成份增大,出现了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繁荣景象。为搞好税收工作,政府和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1979年县政府规定:工商企业一律于次月五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村办企业一律于次月底以前申报纳税,交纳所得税的企业一律于季后十五日内将纳税报表等送当地税务机关。逾期不纳税者,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所得税为千分之五)滞纳金;偷漏税者给以批评、教育、罚金或刑事处分。1982年,县政府又规定: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需使用统一发货票,不得出售、转借或代开,禁止使用非法票证;国营或集体企业都应及时足额交纳税款,不得挤税增利;对个体工商业户全面实行进货(料)登记制度;一切收购单位和交易所、行栈等单位的应税产品、商品,由收购和销售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一切纳税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税务部门的纳税环节主动上门申报。1983年起,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趋向法律化。该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县税务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也据此联合发出《关于以法治税的联合通告》,税务局聘请县法律顾问处律师为常年顾问,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管理。至1984年,共在个体工商业户中举办学习班78期,有12899人参加了学习。
1978年以来,各税务机关内部也相继实行了岗位责任制,以保证税收工作的健康开展。同时,对一些基础较差的集体工业企业,发放周转金,从促进生产着手,增加税收,据1978年至1981年统计。共发放周转金31万余元,增加产值187万余元,增加税收6万多元。
建国后,为防止偷税、漏税、错征等,每年都开展税收检查,方法有自查、互查、会查、抽查。七十年代起,税收检查被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来抓。1975年,一年内组织了十次检查,查补税款5.8万元,清理欠税27.7万元。1979年,查出全椒酒厂偷税专案一起,该厂自1974年至1979年7月,数年间以更改原料品种等办法偷税19万元,县税务局配合省、地、县三级纪检部门对此作了严肃处理。1981年5月,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清查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的通告》,至1984年,通过各种形式的检查,共查补税款98万余元,查退税款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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