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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一)田赋
据旧志记载,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以前,县内田赋征实(实物);万历九年,全国行“一条鞭法”后改征银钱。万历六年全县有田地103313亩,年征税粮5703石;清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除原有田地外,加升科田71.3亩、马田17100亩和桑丝、盐钞等,共征田赋银两19831两,另征漕粮449石。税率:原有田地每亩征银0.1336两,升科田每亩征银0.1233两,马田每亩征银0.0399两。清雍正年以前,田赋、丁赋为两个税目,雍正年,实行“摊丁入地,地丁合一”后,均为田赋。同治六年(公元1867年),征民、卫田赋13491两;光绪元年至二十四年(公元1875—1898年),年征银31720两。光绪二十七年起,由于国家和议赔款,每银一两加收大钱300文。
民国建立后,仍沿清制,按民、卫田额征银两(每0.72两银折银元一元)。据民国九年《全椒县志》记载,全县有民田120489亩,每亩征银0.1746两;卫田336600亩,每亩征银0.0543两。两项除荒田、浦信铁路购田免征外,计征银32510两。另每两加征正耗平余二元零八分五厘,加捐赔款二角四分。此外,还应征加一津贴银(除荒田、路田)1385两,每两加征津平余一元六角三分,加捐赔款同上。归并滁州卫屯田100亩,每亩征银0.0943两,计征9.4两。每两加正耗平余二元零八分,加捐赔款同上;另屯田加征门关二军口粮米折银0.71两,每两加正耗平余五元一角二分。
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田赋征收改银两计算为银元计算,民、卫田每亩均征银元0.2076元(实际上,民、卫田税率不一,因民田改石为亩时,按5.771亩折算;卫田改石为亩时按8.366亩折算。也就是说,民田每石田纳税1.198元,卫田每石纳税1.737元,直到1943年,每石田均以10亩制计算时,民、卫田税率才开始统一),年征收田赋约7.3万余元。由于部分豪绅、大族仗势拒交,每年只能实征6.5万元左右。民国三十一年秋,改征钱为征实,每亩征赋粮立4斤(稻谷)。由于民、卫田折算标准不一,民田每石征80.79斤,卫田每石征117斤。抗战胜利前,田赋征实只限于国民政府控制区域。沦陷区内仍折钱征收。
民国二十六年冬。日军侵占全椒后,县内除国民政府外,还有汪伪政府、民主政府。汪伪政府于民国三十一年成立田赋经征处,仿国民政府税制,设粮柜征收。每石种(一石为六亩)征稻谷三斗六升,午秋米、麦各半(供地方武装及工务人员食用)。
民国二十九年全椒县民主政府建立后,为解决粮饷和办公经费,也征收田赋,税率为农民实际收获粮食的3%,主要是征收粮食。在游击区,因粮食运输困难,采取折钱征收。据《安徽省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记载:1948年6——12月份,全县征收粮赋折价93.06亿元(华中币)。
(二)农业税
建国后,田赋改称农业税(群众称公粮),是县内财政收入主要来源。1951年前,农业税实行按亩征收,征收标准分一般标准、累进标准两种。一般标准:自耕田每亩征公粮五斤,出租田由地主、佃农各交2.5斤,一律征收大米;每征粮一斤,附征公草一斤。累进标准:自耕户按其家庭人口,平均每人自耕田八亩以上,不足15亩者,每亩征公粮7.5斤,不足八亩者按一般标准征收;出租户按其家庭人口,平均每人八亩以上,不足15亩者,每亩累进征收公粮一斤,15亩以上,累进征收两斤。出租田计算累进时,东、佃双方分别计算。如自耕兼有出租者,按两者相加计算,公草仍按一般标准征收,其累进部分不征公草。1951年土地改革以后,农业税实行评定产量,按人平均、累进征收,税率如下表:

1958年农业税调整,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即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同年,计税产量调整为22831万斤,较1958年前产量上升52.1%,平均税率15.7%。比例税制一直延续至今,其计税产量,税率作过多次调整,1973年以后分别如下表:

(三)农业税附加
清末民初,县内公事日多,渐于田赋中征收一定数额的附加税。据民国九年《全椒县志》记载:附加税有串票费、积谷、警备捐三种。串票费自清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879年)起征收,每纳交民、卫粮赋串票一张,收钱30文;积谷费自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下忙起征收,每民粮纳交正银一两,附加收钱195文,卫粮纳交正银一两,附加收钱145文。民国七年起,因增加警备捐后,积谷费减少;警备捐自民国七年下忙起征收,每民粮纳交正银一两,加收钱390文,按正常年景计算,以上三项每年收钱998千文,主要用于教育、保安等。
民国九年以后,田赋(农业税)附加税目逐渐增多,计有保安费、教育费、建设费、积谷费、慈善救济费、串票费七种,几项税率相加,最高时达96%(国民政府规定,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00%),税额七万余元。其中:保安费税率64%,税额4.6万余元;教育费税率17%,税额1.2万余元;建设费税率8%,税额5800余元;积谷费税率3%,税额2000余元;慈善救济费税率4%,税额2900余元;串票费每张三分,税额1400余元。建国后,农业税的附加包括农税附加和水利粮两种,是作为地方财力征收,专于用地方事业支出。1951年春开始征收农业税附加,次年取消,1954年又重新恢复征收。附加,一般以正税的10%—15%随正税一并征收。水利粮是1955年因地方兴办农田水利开始征收的,征收标准为正税的13%。
二、工商各税
据旧志记载:明泰昌元年(公元1620年),县内开征的工商税有税契、经纪课程、河税、猪税四项。税契年征银无定数,经纪课程年征银103.2两,河税年征银74.9两,猪税年征银79.9两。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有税契、花布烟包、猪羊税、牛驴税、典饷、牙帖几种,征银均无定数。清末民初,有契税、牙帖捐、牙帖税、烟酒税、烟酒牌照蜕、屠宰税、牲畜税、印花税几种。
契税,民国前,每年征银币4000元,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起,增至8000余元。牙帖捐,每年征银币2400余元。牙帖税,每年征银币380余元。烟酒税,每烟酒一斤,纳税钱八文。烟酒牌照税,分整卖、零卖两类,整卖每年40元,零卖分甲、乙、丙三种:甲16元,乙八元,丙四元,每年收银币2600余元。屠宰税,自民国四年起征,每年收银币1425元。牲畜税,自民国五年起征,每年收银币1150余元。印花税,历年销售无定额,民国八年3月,商会设印花税票承销所后,月收银币120元。
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将税收划为国家税(中央税)、地方税(省税)两种,县内先后开征的有:
中央税:①烟酒税,对象是酿酒业,烟叶产、销,纸烟、土烟加工等。县内烟叶生产和加工不多,主要对象是酿酒业。每年规定征收8000元,实际可收万元;②印花税,每年由国家派人来县征收一次,税额6—7百元;③货物税,抗战开始后设立,除沦陷区外,每年约征6000元;④所得税,包括财产所得税和劳力所得税,税率2.5—3.5%不等。
省辖税:①契约税,凡买、卖或典当田地、房屋的契约均须纳税,税率3%,典当契约减半,另交税契执照费0.50元。抗战前由省派人来县设处征收,后由田粮处代办,建国后,国家虽规定征收契税,但我县一直未开征;②验契税,每年省财政厅派人来县查验契约,每张规定收手续费0.50元,实际收一元;③牙贴税,征收对象是代客买卖的牛、猪、羊、鱼行及粮食行等,每贴2—40元不等,规模较大的牛行、粮行征40元。此税每年征收一次,由省财政厅委派专员办理,每年征额规定为3600元(后升至4820元),实际征6000元以上;④牲畜税,对象是买牛、猪、羊者,按价征税3%;⑤屠宰税,商、民宰杀牛、猪、羊者须纳税,牛每头三元,猪每头0.80元,羊每只0.40元。牲畜、屠宰两税统一征收,每年实收2万元以上;⑥营业税,按营业额征收,各行业税率标准不一。
清末至建国前夕,除国税、省税外,还另有本县自征捐税,主要有:①盐厘,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起,为解决学堂、警察等项事业所需经费,每盐一包附加学款五分七厘五毫,警款三分五厘,共九分二厘五毫,由盐局代收,汇交财政局。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前,每年约收银币4500元,民国十七年停止;②榷厘,清同治初年,于陈家浅设和全厘局,抽收商贾船只出入境货物税,并于县城东门设一分卡,兼收货物落地税。太平天国革命后,为增加税收,又于陈家浅下游另设一局,专抽收出境粮食,每石抽收制钱五、六十文不等,光绪初年裁撤。清末,由于学、警经费需要,重新征收,改称粮油捐。粮食分粗、细两种,每石收十文、二十文不等。民国八年秋,增收麻捐。民国十九年前,榷厘曾一度停办,十九年重新设卡征收,地点在三岔河口(陈浅处),主要征收船运出境之米、稻、麦及油饼等。其中米、小麦每石征0.20元,稻谷、大麦每石征0.10元,油饼每石征0.05元,每年可收入五、六千元。民国二十六年全椒沦陷,榷厘停办;③验枪捐,凡持有长、短枪及猎枪者,均需交验,颁发执照,验枪费1—2元不等,每年办理一次;④戒烟捐,凡吸食鸦片及开设烟馆者,均需领证,每证五元,每年更换一次。另烟土、烟灯也需纳税,烟土税上交省,烟灯费提成40%留县,60%交省;⑤田房交易监证费,民国二十年起,县政府在各乡镇设“田房交易监证人”,一切田房契约均需监证。每约监证费为契约价值的1.5—2.5%;⑥杂捐,名目繁多,比较普遍的有壮丁捐、夫子捐、草捐、慰劳捐、乡保经费、灯油捐、临时性摊派等等。据民国三十三年2月15日《新民主报》报道:1944年古河区再安、马厂两乡民众年负担田赋、乡保经费、军队慰劳费、欢送壮丁费、皖东日报社基金、军队建房、小学校补助等各项摊派计国币31678元,米504石,又8910斤,稻100石,麦840石,柴草57.6万元(其它杂捐、马粮、棉花等不在其内)。
民国二十六年后,县内除国民政府征收捐税外,汪伪政府、民主政府也均征税,但税种税率各有不同。民国二十九年汪伪县政权设地方税局,仿原国民政府税制,征收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货物税、屠宰税等,由于烟、赌、娼公开设馆,所以烟捐、娱乐捐、花捐也公开征收。吸售所(烟馆)每月交中储券约5万元,慰安所(娼馆)每月交一万元左右。民主政权税收主要有货检税,税率较低,但对化妆品、奢侈品、迷信品则以高税率控制。化妆品,奢侈品税率为50——60%,迷信品税率为60——80%。
抗战初期,县内出现多种武装,为解决军饷,大多自行征税。民国二十六年,武家岗田国桢组织的抗日武装,除动员地主绅士捐粮款解决军饷外,并于荒草圩渔场、官渡滁河渡口设立税站,征收税款。
建国初由于税制不统一,除取消旧政权的苛捐杂税外,暂时沿用原国民政府税法,县内开征的有统税、屠宰税、营业税、行商营业税、所得税、牲畜税六种。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制定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种为14种,我县开征八种,分别为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1953年,国家税制调整,税目简并为12种,我县开征九种,分别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
1956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一个工商统一税,并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改革后,全国开征九个税种,我县开征六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1962年,因集市贸易的恢复,增开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以后,相继停征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1年起又相继恢复以上税种。1982年,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1983年4月,县内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征收43.2万元,1984年征收45.8万元。1983年12月开征建筑税,纳税单位31户,共征收5.6万元;1984年征收4.9万元。
1983年以前,国营企业对国家上缴利润,1983年6月起实行利改税,即把企业上缴利润的大部分改用所得税的形式上缴国家。我县企业全为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1983年,全县有32户国营工商企业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共征150余万元;1984年,共征201.9万元。1984年,国家开始第二步利改税,即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共21种。我县开征六种,分别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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