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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制
(一)土地占有状况
建国以前,除宗祠、寺庙有少量的公田外〔另据旧志记载,明初曾设立屯卫于境内,屯田295379亩,至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裁撤;民国前期,全县有学田1305亩〕,土地基本为私人占有,少者数亩、数十亩,多者数千亩。1960年《全椒革命斗争史资料汇编》记载:1920年间,全县占有千亩以上良田的大地主有八家(县城张汉堂、刘文漠、盛捷三,马厂胡金秋、赵子房,大墅吕森,古河杨石云,石溪张渭清),占有耕地面积约为全县总耕地面积的10%以上。
1950年土地改革以前,全县有耕地833938亩,其中地主占有363809亩,占全县总耕地的43.63%;富农占有89232亩,占总耕地的10.7%;中农占有240961亩,占总耕地的28.89%;小土地出租者占有24791亩,占总耕地的2.97%;贫雇农占有84580亩,占总耕地的10.14%;其它阶层占有3591亩,占总耕地的0.43%。此外,尚有公田26974亩。
1950年6月30日,国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10月,县内开始“土改”,首先在孤山区铜井乡进行试点,然后分两期在全县展开。到1952年元月底止,“土改”结束,全县共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等成份人员的耕地383820亩,耕畜1923头,大农具11964件,粮食105.5万斤,房屋37665间。除留下11605亩耕地作公田外,其余全部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总计49135户。此外,2456户地主也同样分得一份土地,使其能自食其力。
附: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耕地比较表

土改以后,农村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发生根本变化:贫雇农共占有耕地319656亩,占总耕地面积的37.84%,地主(含其它成份兼地主)占有耕地35554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21%;富农(及半地主式富农)占有耕地60269亩,占总耕地面积的7.13%;中农占有耕地386496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5.75%;小土地出租者占有耕地13558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6%;其他阶层占有耕地6800亩,占总耕地面积的0.8%。
自1951年起,县内开始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迄至1952年底,全县共建立常年和临时互助组3650个,参加农户33365户,占全县总农户(54647户)的61%。参加人口134075人,占全县农业总人口(231295人)的58%。
1952年开始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5年底,全县共建立初级社1056个,入社19008户,占总农户(57508户)的33%。入社人数为73255人,占农业总人口(249236人)的29.4%。
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耕地仍属私人所有。
(二)地租
建国以前,地主占有的土地,全部或大部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据土改时调查,全县农村出租耕地达342058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41%。地主靠出租土地剥削农民,剥削形式主要有实物地租、现金地租和徭役地租三种类型。实物地租即农民租地十亩,午季需先向地主交付小麦1.5担,秋季再按实收产量“六·四打租”(即地主得六成,佃户得四成),也有根据土地优劣“对半打租”或“四·六打租”的,此外,每年还要交草100斤。现金地租一般是农民每租地十亩,需付给地主押板金、小租钱、灰土银等约10—12元(折合当时稻谷2.5—3担)。徭役地租即佃户除向地主付正常的实物、现金地租外,还要经常给地主做义务工,如砌锅、叉墙、劈柴、建厕所、翻仓晒粮,以及砻谷舂米等等。此外,佃户每年收获的菱、藕、瓜、果、鸡、鹅、鸭、鱼等,都要无偿地送给地主“尝新”。每年庄稼收割前,佃户还要请地主看租(即看庄稼好坏而确定产量和地租),此时佃户要办酒席宴请地主。逢年过节,或遇到地主家婚丧嫁娶,佃户还需上门送礼。
地主的残酷剥削,导致广大农民的生活异常贫困。据《全椒革命斗争史资料汇编》记载:建国前,于费、鲁庄两村(今南屏乡境内)有23户贫农,16户住在破烂的草房中,18户缺棉御寒,20户短少半年以上口粮而靠糠菜度日,七户常年在外帮佣,两户以乞讨为生。
为减轻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建国前,在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管辖范围内,曾开展过减租减息工作,执行的标准是“二五减租,分半给息”。但由于当时全椒地处路西根据地的边缘地区,政权不够稳定,减租减息政策未能得到很好实行。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国共合作时期,以共产党员为主体的“政二队”到达石溪,发动群众向大地主张渭清开展斗争,在国民党左派人士、全椒县长朱遂的支持下,取得“三·七”减租斗争的胜利。
1949年初,皖北行署颁布了《皖北区减租办法》,其内容;(1)实行包租(又叫定租、死租),即按原租额减去二成五至三成,最高租额不得超过出租农田实产的35%;(2)分租(又叫活租),即以佃户的实收产量除去籽种数后,再按原分成比例进行削减,如原为“六·四租”(地主得六成,佃户得四成)则改为“四·六租”(地主得四成,佃户得六成),原为“对半租”则改为“三·七租”,原为“三·七租”则改为“二·八租”;(3)将原来由地主“看租”,改由农民评议,并免除请吃、送礼等一切陋规。如因自然灾害而减产、绝收,则酌情减免。
“土改”以后,农民分得了土地,从而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二、公有制
(一)集体
1955年秋,县内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到1958年8月,全县共建立高级农业社117个,入社农户60221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9.84%;入社人数262118人,占农业总人口的99.88%。当时全县总入社耕地为872106亩(其中划给社员作自留地19921亩),全部归属农业社集体所有(包括山岗等非耕地和塘坝水面),至此,几千年的私有土地制度基本消灭。
1958年9月,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全县建立了16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为65748户,占全县总农产的100%;入社人口为281365人,为全县农业总人口的100%。人民公社的全部耕地和非耕地,均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二)全民
建国以后,随着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事业的发展,国家适时地征用部分土地用于建设,被征用的土地转而成为全民所有制性质。为此,农村集体耕地相应减少,到1984年底,全县实有耕地面积为655232亩,比1955年(896728亩)减少了241496亩。
注:“农业”一章自第二节后各节所记耕地面积,均为习惯统计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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