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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无物价管理机构,1950年,本县开始抓好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管理物价。1954年,改由商业科管理,各国营公司及供销社分别配有专职或兼职物价员管理物价。1957年至1961年,全县物价工作由县计委负责,1962年由县经济计划委员会管理,1963年,县成立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县物价,1968年由革委会生产指挥组经济计划小组管理,1977年恢复由县计委管理,1981年恢复县物价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1984年5月设物价局,并成立物价检查所,县级物价管理机构逐步健全。
根据“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国家确定各个时期物价方针、政策。1950年3月,全国统一财政经济,本县工商科主要根据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指导和控制市场价格,以国营商业的主导地位,调剂平抑市场,禁止个体工商户随意涨价和哄抬物价,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属于县管的商品价格进行制定和调整。建国初期,各种物资匮乏,社会主义经济力量虽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优势,市场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势力还很大,重点管理粮食、食盐、棉布和重要副食品。1952年,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各类商品的价格逐步由中央、省、地掌握,县内对国家规定的商品进行管理,对地产地销、小土产品和饮食服务行业价格有定价权力。1985年,中央对物价管理进行改革,缩小了中央物价管理的权限范围,扩大了地方物价管理的权限和范围,本县对部份三类物资有定价、调价权。从1959年起,我国遭到灾害,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产量大幅度下降,除了按定量计划供应的粮油、煤炭、棉布等商品外。其它商品一般都紧张,1961年,国家收回了下放的权限,恢复对物价的集中统一管理。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这项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管理物价的条例。县人委发出(关于物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具体规定物价管理范围和权限,根据中央、省、地规定的价格水平和各种差价率,具体安排不属于中央、省、地订价的产品市场的价格,如具体制定畜力车、木筏、木船短驳、渡船、机帆船、拖轮及装卸、搬运运价等;整理收费标准;制定当地商业、物资部门就地收购就地销售而又不属省、地管理的农副产品、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产品价格。党的十一届三中会会后,国家对单一的高度集中的国家定价逐步进行了改革,由县物价局定价的主要品种和非商品收费有:化肥、水泥、水泥预制品、砖瓦、石灰、抗盐粘土、石英砂、石英石、各种饮料酒、山芋干白酒、豆制品、酱油、食醋;面包、学生薄本、家用触电保护器、皮鞋、自来水、塑料编袋、普通异型酒瓶、理发、浴池、照相、城镇搬运装卸收费、旅社、招待所收费等。
1981年1月,省对三类农副产品逐步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对发夹、鞋扣等119种日用工业小商品试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认真贯彻国务院1983年批转国家物价局关于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有计划、逐步放发三类小商品价格,计490种(类),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定价,商业部门选购的小商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工业自销为主的小商品,由工业定价,1984年,大部放开,并要求企业定价要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调价方面,1952年后,国家为贯彻稳定物价方针,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本县一部分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进行了局部调整。1951年,生猪收购价格为每市担32元,1954年调为30.50元;粉丝为每市担32元,1954年调为36.50元。 1953年、1954年国家先后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本县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购价,统销价,并取消了季节差价。工业品中对食盐、煤油、棉布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一般保持不动,其它的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格作了部分调整。1958年6月,全国物价会议对物价工作基本任务作了规定:“在稳定物价的基础上,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价格,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调整。”1985年是进行价格体系改革的第一年,本县在县委、县政府直接领导下,主要贯彻了四项改革:放开猪价,调整农村粮油购销价格,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收购价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提高铁路短途运价,货运200公里以内,每吨增加4元,装卸费增加0.3元,调整部分商品质量差价和地区差价,其中工业用煤价格提高29%,取消了农村三烤用煤的价格,补贴改按工业用煤价格供应,其价格提高 100%,还调整部分县管产品,如砖、瓦、石灰、铸石板,水泥及其制品、化肥等非商品收费标准,其中:红砖提高9.3%;车船装卸理化作业收费标准上升43%;按省统一规定,提高了生产、经营用公房租金标准。
建国前,县内市场均为自由价格,无审价可言。建国后,价格的计划性逐渐加强,为严肃物价纪律,保证各种定价的正确执行,县内每年都要组织一定规模的物价检查。1953年后,本县有关部门对物价检查逐步加强。1978年起,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商品经济有很大发展,市场日益繁荣。本县加强了物价管理机构,物价检查工作也逐步走上正规化,检查重要的工农业生资料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零售价格以及重要的非商品收费标准,1981年至1982年,全县共发展规模大小不一的物价检查20次,查处物价建纪案件6起,罚没收款25668.25元,退还用户4583.03元。1983年开展物价检查六次,罚没收款66367.60元,退还用户33543元。根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各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通过对物资系统和工业系统的14个单位的检查,罚没收款39072.71元,退还用户5797.57元,1984年开展大检查四次,重点检查市场日用工业品、人民生活必需品、节日供应的副食品价格;生产资料中的钢材、水泥、木材、化肥价格及各种非商品收费,如学杂费、医疗收费、机耕灌收费、交通搬运收费等。共查处58个单位和个体户,罚没收款计35412.37元,退给用户13762.57元。1985年,开展六次规模较大的物价检查,全年各级各地共检查单位1100个(次),检查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 15525笔,查出违纪单位216个,罚没收款计80388.83元,退给货主57502.42元,并参加县纪检会专案检查一起。1986年,组织物价大检查二次,专项检查四次,共查处违反物价纪律单位26个,罚没收款87391.94元,退还用户11175元。为使物价检查工作经常化,1985年至1990年,县物价局聘请32名义务物价检查员,利用业余时间走上市场加强经常检查。并成立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下设5个分站,从有关单位抽30名人员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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