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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流通于全县的货币主要是银元、铜板及1934年中央银行统一发行的法币,银元面值一元,主要有“袁头”和“孙头”两种。铜板是辅币(一块银元相当于330个铜板)。抗战时期,全部使用国民政府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法币”。抗日战争中及抗战胜利后,本县根据地使用华中币和北海币及淮南币,国统区则使用关金券、及金倒券,1949年起全县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票面为壹万元、贰万元、叁万元等九种,1955年3月1日改用新币,票面有壹角、贰角、伍角应列全六种。
建国后,人民政府为维护信誉和群众利益,统一币制自1949年11月26日起将华中币与北海币全部收回。兑换比值为:人民币与华中币比值是1∶100;人民币与北海币比值是1∶100。对少数群众持长江币申请兑换时,以证明为依据,人民币与长江币的兑换比值为4600∶1。自1949年到1954年,全县共收回地方币133259.6万元,1955年发行新人民币后,本县共收回旧人民币1372057万元,新旧人民币的比值为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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