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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队伍
建国前,嘉山县私营店铺中从业人员的就业途径,主要是入店学徒。学徒称为“相公”,须经人引荐,写“投师纸”(注明“失足落水,概凭天命”字样),交纳一定数量的拜师礼金,三年满师后,若店主同意,可以留店做同事,才算正式就业。每年正月初五(俗称财神日)晚,店主请全体“同事”吃饭,被安排在首席者即为辞退对象。手工匠人收徒形式与店铺相同,徒弟须遵照“一日为师,终生为父”俗规,逢年过节要给师父送礼;满师后可留店做“伙计”,也可以开店,但不得转入他人店铺帮工。其中木匠(制作家俱工人)从师就业的规矩是:徒弟在三年内不拿工酬,吃、住随师傅。三年学徒期满,师傅送一套“家伙”(制作家俱的工具)给徒弟介绍生意门路。
抗战胜利后,由于物价上涨,城镇工人失业严重。建国后,1952年,由民政科会同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劳动就业办公室,抽调六名工作人员办公,有42人安排到银行、文教、商业等全民所有制单位,全县又安排了3314名各类人员就业,使城镇就业问题基本解决。1953年,要求就业人数824人,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有 155人,自谋职业的有34人。1954年,本县遭受洪水灾害,县政府动员和组织一批城镇闲散劳动力下乡到丘陵地区垦荒,并安排部分劳动力治理淮河和修筑铁路,组织生产和支援外地的闲散劳动力共1099人,占要求就业总数的66.7%。
1958年大跃进时期,城镇社会劳动力全部投入县办工业生产,人数达15159人。1965年,安排2151人就业,承包生产和参加服务行业的有1490人,占城镇闲散劳动力的90%以上。
1966年至1976年,“文革”时期,大批城镇社会劳动力无业可就。1977年,县成立了社会劳动力管理站,开始加强对城镇闲散劳动力管理,除介绍安排一部分劳动力从事企业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外,主要按照“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为工业、农业、人民生活、出口贸易服务”的原则,组织集体生产和生活服务事业,以解决“文革期间”产生的大批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到1978年底,城镇各部门共新办了“五七”厂(组)67个,安排4898人就业。
1979年8月,县委、县政府为加强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城镇待业人员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中央劳动就业会议精神,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单位兴办城镇集体经济,以扩大就业,又办起了一批由待业青年为主体的集体企业。
1981年初,县决定劳动服务公司,具体负责城镇待业青年安置工作,组织技术培训班,县劳动局自1978年后,对下乡知青和下放居民分期分批进行招工、安置工作。
从1980年起,招收下乡知青、留城知青当工人,采取文化考试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保证了招收新工人的质量。1981年起本县对招干也进行了改革,一律通过考试择优招收。1984年、1985年,县城明光和各区、镇都组织大批待业青年从事集体、个体商业、服务业,闲散人员大大减少。1986至1990年,每年都安排一批城镇待业青年,并先后多次招收全民、集体职工、合同工,职工队伍逐年增加。
附:本县建国后几个主要年份职工人数统计表

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1971年,根据省文件规定,对1970年底以前企业、事业单位并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计划内临时合同工进行了改革,凡表现好,身体健康、工作确实需要的,均转为固定工。1971年共转1316人,其中全民805人,集体240人。除按下达计划分配使用临时(合同)工外,对企业单位因生产需要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用工,经劳动部门批准,为计划外临时工,到期必须辞退,计划外临时工只能作为企业辅助劳动力。
1978年,根据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本县开始办理“顶替”,工人退休退职后,可招收其一名子女顶替当工人。1979年4月10日,根据省文件规定,国家干部办理退休、退职后,也可招收一名子女顶替当工人。1983年9月3日国务院重新规定,只准工人退休后,招收其一名子女顶替当工人,职工因病退休退职和干部退休、退职,均不办顶替。
附:本县1978至1984年职工退休顶替统计表

三、城镇居民下放及知青工作
1964年,根据中央关于精简下放的调整方针,本县成立精减安置办公室,开始精简、下放城镇居民、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到农村务农。当年明光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落户有404人,到大塘圩农场落户的有25人,另外接收蚌埠下放到我县农村的知识青年157人,均安排到三关乡落户。1965年,又有305名城镇知青下乡落户。
1969年6月14日,本县根据毛泽东主席关于“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的指示,成立“五、七”小组,办理城镇知青插队落户工作。1970年9月,改“五、七”小组为“五、七”办公室,1973年10月,又更名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截止1975年,通过知青办公室下放到农村和农场、林场插队落户的城镇知识青年共8225人,其中上海知青3283人,蚌埠和其它地区的知青563人。1977年,城镇知识青年下放工作停止。在知青上山下乡中,本县安置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到国营农场、林场落户。全县安置到白米山农场、农科所、潘村湖农场、紫阳林场、鲁山林场的共有883人;二是建立知青点。县共建知青点21个,集体安置302人,三是建立知青小组。全县33个公社及明光镇、城郊共安置437人;四是分散插队或回老家落户(外县来我县)。全县以这种形式共安置2661人。
安置经费
1968年至1978年,县拨下放经费346.64万元,木材2505立方米,毛竹1.15万根,钢材122吨。1971年5月,县成立“五、七”加工厂,有管理人员4至5名,木工15人,专门解决下放知青建房材料、门窗、家俱等供应问题,该厂于1980年停办。
从1978年开始,知识青年由上山下乡转移到城镇统筹就业。安置方面,到 1980年底,下乡知青已全部离开农村,他们的安置途径主要是:1、因选拔到各级领导班子而转为国家干部的有6人;2、报考录取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有443人,占下乡知青总数的5.4%;3、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394人,占下乡知青总数的4.8%;4、因招工、婚嫁、疾病等原因而迁往外地的有1373人,占下乡总数的 16.7%;5、统筹安排工作的共有5779人,占下乡总数的70.3%,其中招工进全民单位工作的有2269人,招工进集体单位工作的有3314人,安排到城镇新办集体企业工作的有196人;6、因父、母退休而顶替的有230人,占下乡总数的2.8%。
部分上海市下放知青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回城手续,得到上海市妥善安置,亦有少数上海下放知青于嘉山县结婚定居,在乡镇企业和县城明光工商企业、厂矿工作,成为技术、管理骨干,担任厂长、技术员、财会、车间主任。
1968年至1973年,共有城市下放居民4996人(包括本县城镇)下放至嘉山县农村,其中单身汉679人,成户下放3241人,本县居民回乡280人,本县非标准集镇居民下放384人,居住本县集镇无户口下放农村412人,干部家属下放回乡170人。下放居民中,上海下放246户1129人;南京市下放53户240人;嘉山县下放 389户1547人,共688户2916人。居民下放农村后,所在地政府虽按规定拨给一些安置经费,但诸多困难一时难解决,加之很多不懂农业生产,生活上存在很多困难,自1978年后至1985年来,90%以上下放居民均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收回原居住地从事工作,得到安置。1986年,县以民政部门为主,配合劳动、公安、粮食等部门,进一步按政策办好下放居民收回、安置工作,当年收回下放居民74户352人,1987年收回107户520人,1980至1990年,继续处理遗留问题,办理了下放居民回迁工作,落实了党和政府有关政策。
四、支边支工
本县1958年来,在“大跃进”中,根据省、地安排,先后组织一批职工和农民青壮年支援淮南、蚌埠、淮北等地大炼钢铁和煤炭生产,一部分人定居于当地,本县还有一部分居民和闲散待业人员,经组织和安排后,去新疆等地支边。
1958年12月,本县干部40余人带领本县农民共1263人去福建省沙县支援伐木,于建西林区参加伐木生产,带队干部数年后陆续调回嘉山,大部分农民工均定居于当地,许多人成为当地林场骨干,有的担任了厂长、技术员,发挥了积极作用。
附(一)
嘉山县1968~1978年知青下放插队情况表

(A) 附(二) 嘉山县1968~1977年底下放知青变动情况表

附(三) 嘉山县1972年底各乡(公社)下放居民统计表

五、劳动工资
建国后,本县职工工资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计时工资:有按月、按日和按时计发工资三种,县内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均是按月计发工资;企业单位的职工,满勤时按月计发工资,缺勤时按日计扣工资,加班时按时计发工资。
二、计件工资:即按件计资结发工资,本县实行计件工资企业较早的有:县砖瓦厂、服装厂、轮窑厂、砂石厂、皮革厂、衬衫厂、燃料公司煤球加工厂等。
三、奖金:1956年起,县内各企业又普遍发放节约、综合等奖励工资,1958年奖励工资被取消,1962年起部分单位恢复发给职工奖励工资,1964年后,改奖励工资为附加工资,1978年9月,全县大部分企业单位,又开始发给职工超产节约、质量、安全、节能等奖励工资。有的厂发给其中一种,有的发给2~3种不等。后又改为按经济效益,分月分季发给不同数字奖金。将经济效益与奖金挂钩,进一步激发了职工积极性,也产生了系统内以至行业之间奖金悬殊过大,不够合理,不够平衡问题。对企业和厂矿负责人及职工,既经济效益,酌发奖金,又规定最高限额,从严掌握,加强管理,是解决分配不公的一项办法。1985年至1990年,本县各全民及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对职工奖金发放有按年、按季和按月几种形式,亦有按件计资(奖)。人年均奖金,各厂矿、企业根据效益不同,奖金数额悬殊很大,年人均获得奖金在200元至600元之间,基本上贯彻了“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
四、补贴:1955年后,按国家规定,各企业、厂矿每年给职工两个月冬季取暖费,其标准是:1955年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不足4.5元的按4.5元发给,1956年改为每年4元。1965年,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职工,每人每月增发0.7元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又从提高工资区别差工资中拿出冲销1/4粮价补贴。1984年来,本县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均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发职工“菜篮子”、书报费、洗理费、粮贴、肉贴等补贴。1985年至1990年,县劳动局按照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及省劳动局有关职工工资升级调资文件规定,先后数次对本县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调资、升级,使广大职工随着生产发展,按照不同工种,不同技术水平,不同工龄,均按政策规定得到升级,提高了工资水平。
附(一)嘉山县全民企业1988年底各类人员工资等级表

附(二)本县1952~1989后全县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统计表

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1950年,本县有关安全生产检查由民政部门负责,对工人劳动强度大的及时进行检查改进,并对干部、职工广泛进行安全重要性的教育,1958年,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由县劳动科、工交科负责管理。
1972年,县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任,成员有工交、财贸、民劳、工会、明光镇等部门负责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解决。每年夏、冬两季均组织检查,对“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要求厂矿提前抓好。县工会及各基层工会也发动职工订立安全生产制度,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偏向。1959年,明光酒厂和明光米厂,提出改进生产措施和安全设备合理化建议多条,促进了两厂的安全生产。1980年,随着工业发展,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各企业、厂矿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调查处理工伤事故,至1985年,县内规模较大的化肥厂、轧花厂、印刷厂、织布厂、皮革厂、明光酒厂、五金厂、建筑公司等都建立了安全生产检查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安全干部和安全员。利用职工大会、生产调度会、基层干部讲授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职工,特别是新工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对学习期满新职工实行考核,合格者才能获得独立操作资格。对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县工业系统举办学习班进行培训、多数单位对易发生工伤事故班组、车间和操作工,安全检查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隐患通知单”,限期改正,制订安全规章。对各工种操作规章做出明确规定,电工作业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不准带电作业,建筑工要求戴安全帽,系安全带,车工操作应戴眼睛、穿工作服,不准戴手套,机床女工必须剪去长发,戴安全帽。对尘、毒两防工作区,规定要戴防尘毒口罩。大型、中型生产单位添置了安全防护设施,明光米厂各车间安装了防护罩,杜绝了“三明”(明轮、明油、明带),轧花厂购置、设置了灭火机、灭火弹、水龙带、水塔、消防池、消防塘等价值共4万余元。
1980年起,本县每年5月被定为安全生产月,各企业都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自查、抽查和评比表彰。各系统每年不定期举行三至四次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是县内较大厂矿企业。1982年,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三、五两月,对全县24个单位进行两次检查,共查出隐患94处,整改72处。6月召开安全生产表彰大会,对72个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和奖励。7月,又对7个重点厂的防暑降温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厂增设通风设备。1983年,县组织进行了3次检查,并评出先进集体10个,先进个人36人。
1984年底,省工厂企业安全检查标准下达以后,1985年来对县内企业进行考核评分,1985年,全县工交、建材企业评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18个。1986年评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225个。对评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主管部门均按规定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县内各企业的劳动保护,主要是发放劳保用品。1980年,根据劳保规定,劳动部门开始对企业厂矿开展劳保管理,对县石油公司、化肥厂、明光酒厂、煤建公司、药材公司、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食品公司、五交化公司、百货公司等企业单位职工实行全保或半保。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暂行规定,全县各企业厂矿逐步建立了保健食品制度,以工种分为甲、乙、丙三等,按月发放保险食品费,其标准:甲等每人9元,乙等每人7.2元,丙等每人4.8元。全县大集体以上企业共有900多名职工享受此待遇。1985年来,对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了检查督促,注意认真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规定。1986年后,县劳动局成立了劳动保护用品供应门市部,隶属劳动服务公司,使职工及时购用劳保用品。对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对工伤事故,一经发生,立即处理,查明原因,按轻重予以严肃处理,不放松放过。1988年至1990年,先后召开3次全县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总结表彰先进,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工伤事故已大为减少。
附:重大工伤事故
1964年7月4日,于明光嘉山中学建筑工地,县建筑公司工人在拆除旧房时,一处山墙突然被大风刮倒,造成1人死亡,6人伤残。
1970年4月30日,卞庄轮窑厂砌烟囱工地,县建筑公司工人马炳田高空作业,不慎触电身亡。
1977年10月18日,县第二招待所建筑工地,工人毛以传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没有安全设备,不慎失脚,从脚手架上摔下身亡。
1980年11月28日,本县涧溪米厂工人王士海,操作时不慎转入机内被轧死亡。
1984年5月3日,明光酒厂锅炉,由于操作工粗心大意,违反制度,擅离职守,锅炉严重缺水,烧毁锅炉部件,直接经济损失8500余元,并造成停产一个月。
1983年元月9日,1983年11月6日,县化肥厂肥气柜发生两次爆炸事故,第一次经济损失约8千余元,第二次经济损失约1万余元。
1987年5月3日,一建公司工人毛永旺在明光向阳饭店工地高空施工,因跳板陈旧断裂,连人带车坠下,毛永旺被挤摔死亡。另有2名农民工被砸成重伤。
1989年3月,涧溪中学锅炉爆炸(炼油),炸死1人,后查明原因,是从蚌埠市购进的锅炉质量不合格所致。
1989年7月,淮河泊岗渡口一木船摆渡,因严重超载,造成翻船淹死16人。
七、县劳动服务公司
1978年开始,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本县待业青年安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三结合”就业方针,并于1979年12月成立了县劳动服务公司,逐步开展新办集体企业,并运用行政管理和经济杠杆调节手段,逐年分批安排,使本县城镇待业人员得以安置,集体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从1978年至1988年十年中,共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1558人就业,县内各系统发展了13所劳动服务公司,新办集体企业142个6373人,生产经营总额累计达22320万元,向国家交纳税款 604万元,获利润1161万元。1985年至1990年,50%的新办集体企业共2819人参加了养老金保险,金额达46万元。新办集体企业中,经检查验收,被批准为合格企业94个,登记职工24076人。以县劳动服务公司为主体,各经济系统建立了劳动服务公司,有的以区成立劳动服务社、劳动服务组,形成劳动服务体系。嘉山中学组织待业人员筹办玻璃厂,在县劳动局、县劳动服务公司积极支持下,县建行、县劳动局、明光酒厂及金融等部门扶持其资金14万元,顺利建成投产,历经数载,由于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增加设备,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质量,成为本县骨干企业,职工由数十人发展至数百人,由年产值500万元左右,发展成年产值近3000万元的先进企业。
对就业青年分批培训,是劳动服务公司重要职责,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县劳动服务公司自1980年至1988年,在有关部门支持、协作下,共举办厨师、缝纫、会计、刺绣、针织、钟表和无线电修理等行业培训班73期1566人,提高了就业人员素质,使之基本掌握一项技术。1989年至1990年,先后举办产前就业培训班12期,共培训500多人,为企业输送了一批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才。
附(一)嘉山县1979~1987年城镇新办集体企业安置待业人员统计表
单位:个、人 (A)
附(二)嘉山县1979~1987年城镇新办集体企业产业结构统计表
单位:个、人
附(三)嘉山县城镇新办集体企业1979~1987年经济效益状况统计表统计表
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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