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结婚登记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法定最低年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凡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亲自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民政部门申请结婚,办理登记手续。对符合结婚条件者,登记部门予以登记,签发证书,批准结婚,对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及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医学签定患有疾病不能结婚者,登记部门一律不予登记。1980年,新的《婚姻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并要求男女双方登记前进行身体检查,同时规定直系血亲五代以上也可结婚。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关系者,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证部门签发结婚证时,应注明“恢复结婚”字样,以示区别。本县针对一个时期对婚姻登记工作放松,对婚姻法贯彻执行不力,不少干群对婚姻法制观念淡薄,以致早婚、不登记领证即结婚等严重问题,自1984年起,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了有关婚姻法宣传工作,民政部门和区乡、镇对婚姻登记工作也加强了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依据婚姻法规定,履行登记、审查、发证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和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情况有所好转。1985至1990年,进一步加强婚姻管理工作,提高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严格手续,强调三证。本县民政部门和各区、镇、乡1990年为4000多对青年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率比1989年增长10%,合格率达99%,接待双方要求离婚的283对,调解和好192对,办理离婚91对。
二、殡葬改革
为改革殡葬制度,提倡火化,本县于1975年派员去河北省石家庄市参观学习,推广火葬经验。1976年于池河西岸,离县城明光约4公里处建造火化殡仪馆一所。1977年后开始办理火化。1981年后,火化逐步推行,本县干部、职工病故后,一般均实行了火化,既节约土地,又逐步破除旧的丧葬习俗。1988年元月5日,嘉山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嘉山县关于殡葬改革与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尔后,县人大常务会又作出决议,逐步实施。
本县殡葬改革工作自《嘉山县关于殡葬改革与管理实施细则》颁发后,全县各乡镇根据本地情况,依靠群众,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办丧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和旧的丧葬习俗的危害,教育干部和群众,自觉抵制旧的丧葬习俗,提倡丧事简办、婚事新办,树立新风尚,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农村丧葬习俗已有所改变,1987年火化165具,1988年火化180具,1990年火化195具。县殡仪馆也不断改进殡葬服务态度,坚持一切为丧户服务、一切为丧户提供方便的原则。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