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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管理
清代营业执照(牙帖)由县衙户房架阁库管理。咸丰年间,将由户部颁发的牙帖(牙行执照)改归牙厘总局办理,天长的牙厘卡也带管理牙帖。光绪二十八年(1902),天长有领执照的牙行业250余户。
民国时期,工商户开业要写申请书由商会转交税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不遵章领照的处以罚款。换照的时间有1年、数年以至10年不等,如牙行执照分长短期两种,短期1年一换,长期10年一换。但商会或税务部门负责人更换时,均重新换照,以增加任期内的收入。
1949年,营业执照管理由工商税务局负责。1950年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凡从事正当经营,有营业场所、设备、资金,遵守国家法令的工商业户均可发照。由个人申请,经所在地工商业联合会(办事处或小组)审查送交县工商业联合会核转工商科审批。1956年以后,由本户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批。1951年,全县计登记发照3120户,其中:发商业营业执照1911户,手工业许可证663户,摊贩(行商)营业证421户,牙行营业许可证125户。1954年,为掌握私营工商业的经营状况,为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作好准备,对全县私营企业进行了登记和换发执照。计登记3642户,其中换发营业执照的1922户。
1957年,经过“私改”,私营工商业绝大部分合作经营。为加强对个体商贩的管理,县成立商贩登记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以城区为重点进行登记发照。计登记个体商贩303户,其中发照182户,登记后暂不发照的85户,取缔的36户。后因“大跃进”未能在全县进行。
1964年,国民经济调整后,集市贸易渐趋繁荣,无证商贩逐渐增多。原有国营和集体企业结构也有所变化。为此,县工商部门对全县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全面登记发照,计登记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45户,合作社企业18户,公私合营企业9户,合作店(组)204户,个体工商业739户(其中发照417户,发登记管理卡322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发证工作停止,1978年恢复。1979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成立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登记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执照。照像、寄售、刻字、无线电修理、医药、衡器等特种行业需经公安部门审查后,方可申请领照。全县计发照1145份,其中全民企业700份,集体企业287份,知青商店140份,社队企业18份。
1982年,开始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全县登记发照的全民、集体、社队企业共1577户,其中:工业321户,交通业19户,建筑业34户,纯商业951户,饮食业120户,服务业132户。为了方便个体工商业,工商管理部门简化领照手续,只须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公社)盖章,即准予发照。截止1985年底,全县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共4833户,其中:纯商业2508户,工业、手工业422户,饮食业346户,服务业312户,修理业415户,运输业777户,其他53户。总计中有728户是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为全县个体工商业户建立了档案和经济户口。
二、商标管理
建国初期,由于本县工业不发达,商标注册的很少。1953年县人民政府责成工商科和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商标管理工作。1954年,县政府处理了一起私制商标的小商贩,并通报全县。1979年地方国营工业和社队工业逐渐发展,办理商标注册和标记装璜登记的有所增多。1981年,对全县的商标、装璜进行普查登记。对已注册商标的产品进行检查,教育有关企业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登记的商标和装璜,制止未经商标管理的商品在市场出售,违反商标管理的给予一定处罚。同时加强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文字和图案的审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商标管理逐步走向正轨。1979至1982年,本县经安徽省和滁县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14个。至1985年,先后经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有:杨村尼龙针织厂“玉坠”牌尼龙晴纶衫裤,县钮扣厂“玉凤”钮扣,县兽药厂“天长”牌兽药,县电器厂“黄山”牌蓄电池搬运车,县童装刺绣厂“春蓉”牌服装,县仪器厂“点”牌标准噪声源,县化工厂“强力”牌硝基漆稀释剂,矿灯厂“安”牌矿灯,县化工厂“强力”牌树脂,县钙塑制品厂“知音”牌钙塑桶包装膜,县第二化工厂“天字”牌偶联剂,县制鞋厂“田字”牌皮、布、塑鞋,县蛋品加工厂“飞环”牌皮蛋,县水泥厂“千秋”牌水泥,县电视元件厂“千秋”牌变压器线圈,天长镇电扇厂“龙华”电扇,县轻工机械厂“梭龟”拖拉机配件、小拖车,县制鞋厂“天长”、“天龙”牌皮便鞋、注塑鞋、童鞋,县戏幕服装厂“龙凤”牌舞台幕布,县仪表厂“天仪”牌热电偶、热电阻,龙集机电厂“龙口”牌阀门,天长化工厂“安字”牌杀虫药筹45个。
1985年,开展商标验证工作,对正确使用注册商标的给予表扬,尚未使用的限期使用,违背规定的责令改正,并立案查处了5起假冒商标事件,保护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建有商标档案。
三、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初期,为恢复和发展城乡经济,在工商企业、经济组织之间推行经济合同制,1953年在县城召开的两次物资交流会上国营企业和私营工商业户之间就签订了238笔合同,由县工商科监证。1956年开始由法院公证处公证,双方主管部门自行管理,部分合同流于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公证机构撤销,经济合同无人管理。
1979年,根据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加强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1980年开始对工业、农业部门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进行管理。由于长期以来合同都是合同双方签订,凭公章和主管人签字生效,很少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证,出现了不少合同纠纷。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县司法局恢复了经济合同的公证,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办理经济合同。1983年工商行政管理局监证合同32份,价值315.2万元,解决合同纠纷2件,保证了合同的正常实施,经济合同监证数量大增。1984年,工商局设立合同管理股及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及仲裁,经济合同咨询处还免费服务,1975年至1985年底,全县共监证、管理、调解仲裁各种行业之间经营,购销经济合同6642份,其中:监证280份,价值3126.17万元;管理6356份,价值7495.4万元;调解仲裁6起,处理有争议的金额12.6万元。在调解仲裁合同纠纷方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力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尽量减少国家和企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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