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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政管理
民国35年(1946)11月,天长县政府实行养路组织及工作实施暂行办法。规定60公里为一段,成立大队,下设两个中队6个班,大队长、中队长和班长分别由各沿线区、乡、保长担任。民国37年6月成立天长县养路工务段,招收10名工人组成1个道班。
1952年初,县建设科招收3名养路员,组成养路队,并于年底成立县公路管理站,负责养护炳扬路,浦淮路则由沿线农民义务养护。养路队流动养护,就地吃住。1954年,养路队划属滁县公路管理段为一个工区,下设八、九两个道班,有员工24人,负责炳扬、浦淮两路89公里路段的养护。1956年4月,增设汊涧、半塔、张山3个道班,有正式道工7人,群众养护组9个36人,负责养护到来安县城,天长县城以北仍由群众养护组养护,县站派员指导。这时期的养护工具主要有锹、镐、畚箕,依靠手工操作。1958年,养路工人自己改造10多种工具,提高了工效,劳动强度有所降低,但未能巩固发展。1963年,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县道143.8公里。1964年,撤销工区,公路建管养仍归县公路管理站,有正式道班工人74名,形成道班养护、临时工养护与道群养护三种公路养护与管理形式。县内天滁、虞泥两路计61公里划为干线公路;天东、天扬、铜金、仁谕计82.6公里划为县级繁忙公路;另有64公里的土路划为社级公路。
1969年6月,省公路部门在本县试行改道群共养为农民代表工常年护养的办法,代表工由社队推荐,所在生产队按同等劳力记工,参加分配,公路站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口粮、劳保福利与专业人员相同。至年底,全县有道班15个,养护人员200名,其中农民代表工120多名。70年代以后,公路修建与养护基本实现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砂石运输用汽车、拖拉机或翻斗小板车,压路机、洒水车也广泛使用。1970年12月,开始对养路工实行定编,养路经费与用料实行定额。
1979年,交通部颁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对公路养护提出新的质量要求:以优、良里程占养护里程的比例确定“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指标。1982年,在“开创文明路、文明道班”活动中,平安道班被省评为文明道班。1985年,全县养护里程297公里,其中渣油路面115.5公里,有专业道班24个266人,其中合同工118人,拥有各种汽车、拖拉机、压路机、洒水车、碾石机37台(辆)。
县内公路绿化起步于50年代中期,“大跃进”时期,曾大轰大嗡搞绿化,但成效甚微。60年代以后,公路绿化逐步走上正轨,但树种较杂,损毁严重。70年代中期,进入大发展时期,普遍以大官杨作为绿化树种,到1978年,全县主要干、支公路基本披上了绿装。近年来,养护道路路面大都比较平整,标号志号齐全,但由于拓宽路面和改良树种的需要,主要线路树木基本更新,公路绿化不够理想。唯金官路中益民段法桐生长最好。
二、运输管理
公路运输管理建国前,陆路运输无专业管理机构,在一些车辆比较集中的地方,存在着一些行会把头。1963年冬,县交通局设立城关、汊涧、铜城、仁和4个交通管理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负责辖区内运输市场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维护运输秩序,征收、补收交通规费。1964年增设金集交管站,旋于1965年撤销,其余各站人员也未配齐。1979年,配齐各站编制,每站3人。1983年以后,对全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整、充实,恢复金集交管站,并在32个乡配代办交管员。1985年,成立城关区、大通区交管站,到年底,全县设交通运输管理站6个,有管理人员64人,其中国家人员21人,代办人员35人。
水运管理抗战时期,日伪在运河沿线的主要港口设“民船公会”,检丈船舶吨位,发放船舶及随船人员有效期证件,天长船民大都在高邮领取证件。民国35年冬,天长县政府组织“民船协会”,仅为政府派差用船和摊派费用。县内通航河流的港口码头及水上运输业务,历为船行把持,船民承运货物须经船行出面招揽并口断运费,付三存七。客帮船户则需由当地殷实店铺作保,方可装运,并需交纳一定佣金。
民国38年1月,天长、铜城、石梁3个通航集镇设船舶管理站,把常行于本地的木帆船编成小组,发给临时户口证件,投入支前运输,不收任何费用。1951年2月,由船民李少和等5人组成“木船联营社”,以招揽货源为名,向船民收取提成,实为新的船行剥削,被称之为“黄牛商行”,1952年11月炳辉县航运管理站成立后被取消。航运站人、财、物三权属盱胎航运办事处,对全港木帆船进行检丈登记发证工作。1953年初改设滁县专区航运管理所炳辉办事处,并与华东联运公司炳辉联运站合并,5月接管木船联营社。1954年11月改称安徽省滁县专区航运管理所炳辉县管理站,并在铜城、石梁、秦栏设分站,后仅保留秦栏分站。此后因隶属关系等变化,衔名数次更易。1985年计有管理人员14名。
航管站主要负责船舶、港口码头的管理、驾长考核和货物检查等业务。凡从事水路客货运输的船舶,均需持有效期通航证件,输出物资除自货自运者外,均由航运站统一调配船只,统一结算运输规费、统一安排货源。1984年后,规定专业航运公司可以组织货源,但仍需经航管部门结算和分配。进港船只必须持有效期通航证件向县航管站登记报到,运货出港则由航管站配载。出港船只不论空实载均应向航管站办理离港签证。
三、车船监理
车辆监理向由地区监理所负责,1975年6月,县安全委员会恢复,下设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的检查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1976年3月,设立县车辆监理站,但驾驶员技术考核与牌证发放、车辆检验等仍归地区监理所负责。1985年2月,改称县交通监理所,下设汊涧、铜城两个交通检查站。监理所根据国家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各种机动车辆的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年度检审以及驾驶员的培训、技术考核与发证。经常开展公路安全行车的检查,1982年全县机动车肇事计102次,死亡19人,受伤92人,经济损失5.66万元。1985年,发生汽车事故153次,死亡23人,受伤72人,均得到妥善解决。
船舶监理船舶检验和证照核发基本由航运管理站负责。船舶检验:境内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均须向县航管站申请登记、检验、丈量船舶、核定运载(客)货吨位,取得有效期航行证。根据规定,机动船安装8826瓦挂机包括载重5吨以下的木帆船由县航管站检验发证,装机5.9万瓦以下,载重40吨以下的木帆船由地区航运局检验发证。证照核发:所有运输船舶均由地区航运局统一编号,以县名为船籍港,标示于船头两侧,船舶还需安装尾灯,船舶驾驶员与司机均由淮河船舶监理所培训、考核发证,挂机船等驾长由县航管站考核发证。四、规费征收
运输管理费建国初期,各地收费名称和标准不一,一般年收费在2万元左右。1965年10月,统称民间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为运费总额的3%,由承运方付给。所收总额按月提取75%上缴专区交通局,其余作为事业编制交管人员工资费用。1983年7月,开始征收从事营业运输的农民手扶拖拉机养路费,所收金额上缴行署交通局15%,由县政府安排用于地方道路和桥涵修建60%,其余作为征收人员工资费用。1984年5月,取消民管费,改按营业收入总额的1%收缴运输管理费,同时代征运输营业税3%。运管费由县交通局从总额中提出15%上缴行署交通局,年度上交约1.3—1.7万元左右,同时交纳10%的能源税,其余作为站房、交通设施修建和交管人员工资福利,代办员则从所收运管费中提取5%作为工资报酬。
养路费交通部门的专业运输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20%计征,企事业单位运输车辆,按月计征,小客车10座位换算为1吨,5座以下按半吨计征,每月每吨42元。大型拖拉机按拖斗载重吨位每月每吨40元,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20元,所收金额60%用于乡村公路桥梁的修建和养护,其余作为人员工资和福利设施的费用。
航运管理费一般按航次收入总额的3%计征,同时代征3%营业税,所收款由地区航运局统收统支,主要用于航管部门交通、办公费用和人员工资、福利设施。
航道养护费按营运船舶航次运费的6.5%计征,由托运方承付,自货自运船舶,由船舶所有单位交纳,航运部门代征。所收款由省航道管理部门用作航道及附属设施的修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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