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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制度明代,官员薪俸是支取米,工役支银。清代,官员薪俸亦改为支银。
民国初期,薪俸一律改为薪金制,公职人员按月领取薪金。民国35年(1946)以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公职人员每月除领取工资本金外,还领取生活补贴费、加成费及实物公粮。
建国初期,工资制度比较复杂:县直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按月供给衣食和日用品。区乡干部有实行供给制者,也有实行补贴制者。企业单位的职工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制。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旧政权接收留用人员仍实行薪金制,中小学教师则按月领取大米。1952年4月,工资制度由实物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以工资分计算工资额。1个工资分值0.4公斤粮(70%大米,30%普通面粉)、0.2市尺棉布、25克豆油、0.1公斤食盐、1.25公斤木柴。县人民银行根据当月以上物品的商品价格,于每月15日挂牌,公布工资分分值,各单位据以发放薪金。
1955年7月,废除工资分制,直接发放货币工资,此后相沿不变。
1985年10月,对党政机关、事业部门、国营企业及集体企业的工资制度作了不同形式的改革:党政机关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结构工资制,全部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及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国营企业的干部职工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工资与职务等级相对应,职工工资则与技术等级相对应;集体所有制的干部工资根据企业本身的情况决定,既可实行结构工资制,也可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内容的其他工资制度,但工资额不得超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
除基本工资外,从1953年起,还实行奖励工资制。奖励工资的幅度与工资总额相比,重工业为7%—9%,轻工业、商业、粮食及供销为5%—7%。1966年上半年,试行附加工资制,后因“文化大革命”爆发,被视为“奖金挂帅”而停止实行。1969年恢复。
1978年,重新在工业、建筑、商业等行业中推行奖励工资制。按工资总额的10%计算,1981年提高到12%。一些单位超过标准滥发奖金,出现奖励工资超过基本工资的现象。为此,1985年改进奖金发放制度,规定企业每人每年奖金不得超过本人4个月的标准工资额。超发部分,征收企业奖金税。
二、工资标准
1955年实行货币工资制后,除机关团体、文教卫生及城市公用等部门执行三类工资标准实行低薪金制外,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均建立了各自不同的工资标准。1959年,对地方工业部门的机械、电力、化工、水泥、砖瓦、石灰及其他轻工业的不同工种。规定了统一的工资标准。1963年,给新建的轧花、机修、汽车修理、拖拉机驾驶、装卸搬运、建筑、粮油加工等行业工种的工人,确定工资标准。
70年代后,本县工业生产发展迅速,新建扩建工厂不断增加,劳动部门又对制鞋、服装、弹花、灯泡、农具、铁木、钮扣、塑料、砂轮、衡器、玉雕、玻璃、电器、轻工机械以及合作商业、供销、服务、饮食等行业的职工,分别制定了工资标准。到1978年,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和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各行业干部职工工资标准逐步走向正规化,基本上消除了有工资无级别的状况。
1979年11月,对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人员,由三类工资区调整为四类工资区,1985年再由四类工资区调整为五类工资区,确定了新的工资标准。

商业、供销、粮食系统职工执行的非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机机械工人执行的非十一类工资区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的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

中小学教员执行的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情况
三、工资水平据嘉靖《天长县志》和同治《天长县纂辑志稿》记载,明清官员岁支薪俸分别为:
明(俸米):知县90石,县丞72石,主簿、巡检各66石,典史、教谕、训导各36石,六房司吏各岁支12石,儒学司吏3石6斗。
清(俸银):知县45两,典史、巡检31两5钱2分,教谕、训导各40两。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官职员的薪金,往往受制于军阀筹饷的多寡。民国17年,安徽省政府颁布公职人员级别薪俸标准,月支规定如下:县长160—180元,科长80—100元,督学、各室主任30—50元,科员20元,办事员16元,录事3—5元。
其后,公职人员的薪俸屡有变动。民国24年,县长月俸216元,县长秘书、科长81元,督学技士63元,警佐60元,统计员50元,科员49元,事务员22.5元,录事20元,公役10元,区长40元。

几个年份职工工资情况

几个年份全民所有制不同部门职工人均年工资额
民国35年以后,物价频频上涨。国民政府除发放超过工资本金数十、百倍的生补费和加成费外,还按月发放公粮,官员月支5斗,职员3斗。据《天长县政府民国三十六年六月份薪俸证明册》,当时公职人员月薪额是:
县长3.4万元,主任秘书1.8万元,助理秘书、各科科长、统计室主任、合作室主任、警佐1.4万元,人事管理员、督学、技士、农业推广员、指导员、合作指导员1.2万元,电务员1.1万元,科员1万或1.1万元、军法承审1.35万元,事务员、军法书记0.8万元,记录事0.65万元或0.7万元,通信兵、传达0.35万元,勤务员、伙夫0.3万元。
建国后,干部职工不断增加,工资屡经调整,收入不断提高。1985年与1952年相比,全县职工工资总额和人均月工资额分别增长77.1倍和2.9倍。
四、工资调整
在国家对工资调整未作统一规定前,本县部分企业于1952年至1955间,先后建立了各自的工资升级制度。1956年以后,全县干部职工工资调整统一进行,并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升级面。
从1956年到1985年,本县干部职工共进行了8次工资调整,调整情况见下表。

历次工资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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