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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救济
民国23年(1934年),来安县23139亩农田受旱无收,灾民5100户26000人。国民政府发放救灾款6000元,救灾粮1200石。民国24年(1935年)春荒,国民政府发放救灾款3000元,救灾粮1200石。国民政府拨下的救灾粮款因被地方官吏贪污,灾民所得无几,只得逃荒要饭,卖儿卖女,甚至冻饿身亡。
建国后,每遇自然灾害,县人民政府都在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的同时,发放大量救灾粮、款、物,以使灾民顺利渡过灾荒。
民国38年(1949年),本县春荒严重,县人民政府把救灾作为当时的中心工作,确定了“以生产自救、社会互救”为主的救济方针,领导群众从事砍柴、运输等副业生产,同时发放救灾粮10万斤,贷放稻种7万斤。另外,全县每个干部每天节约大米2两,救济受灾烈军属。同年夏秋二季,县内连续遭受水旱灾害,在秋种时,为解决群众种麦困难,县人民政府贷种6.1万余斤,换种8万斤。
1950年,春荒仍然严重,县人民政府向灾民发放救济粮33.65万斤,贷粮7万斤,贷种25万斤,换种8万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发动群众开展互借互贷,发动干部每人每天节约大米2两支援灾民。在生产自救中,半塔区组织1043人成立119个生产救灾小组,从事砍草、榨油、磨面、运输等副业生产,平均每天收入大米3351斤,从而使灾民顺利渡过了春荒。
1954年7月,本县连降大雨,全县受灾人数4.79万人,受灾面积19.65万亩。县、区、乡各级均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一边组织群众排涝、补种晚收作物,一边发动灾民开展捕鱼、拉菱、打芡实、挖藕、烧窑、编织、运输等副业生产,还组织部分灾民到本县长山头开荒2.25亩。秋后,灾区共收晚稻170余万斤,山芋干1.6万余斤。菜干7.3万余斤。此间,县人民政府向灾民发放救济粮2540万斤、救灾款90万元、棉衣2347套,还发放了木材、煤炭等物资。另外,非灾区借出救灾粮82.5万斤,并为灾区代养部分耕牛。县供销部门还到外地为灾民代收牛草130万余斤。
1975年8月中旬,本县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全县4万余名灾民无家可归。县委、县革命委员会及时组织县直机关干部、职工奔赴灾区抢救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和物资,组织8.52万名民工投入抗洪抢险。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部队派出舟桥部队,连夜抢救被洪水围困的群众;中共安徽省委派飞机到本县灾区空投食品和救生器材:县革命委员会调拨木材、毛竹等物资,组织群众搭起草棚,安置灾民;全县共用救灾木材134立方米、毛竹927根、草袋11万余条、麻绳2678公斤、铁丝3400公斤,发放救灾款41.26万元、救灾粮3493万斤;并将灾民口粮一次安排到第二年新粮收获时。与此同时,县委还动员非灾区支援灾区,余粮队支援缺粮队,非灾区为灾区代养耕牛,使灾民安渡灾荒。
1978年入春后,本县9个月未下过透雨,部分社队人畜吃水发生严重困难,灾区社队发动群众打井1049口,县委调集大型排灌机械引进长江水。此外,各地组织抽水机械、农用水车,日夜提水,抢种中稻15万亩、晚稻12万亩、旱粮4万亩。县革命委员会向受灾群众发放救济款622万元,救济粮1794万斤。
1981年5月1日下午5时左右,本县城区、施官2区部分社队遭到龙卷风和冰雹袭击。5时半,中共来安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人,一边分赴灾区查看灾情,组织车辆和医务人员连夜把重伤员送往医院抢救,一边发动非灾区群众支援灾区。第二天,非灾区采取一个生产队包一户受灾户的办法,帮助受灾群众搭起简易草房,解决了灾民的食宿困难问题。为尽快解决灾民的生活和生产困难,县人民政府共发放救灾款32.35万元、救灾粮30万斤。砖250万块,瓦29万块、木材207立方米、钢材20吨、竹子4000根、化肥2000吨、煤炭615吨、布0.97万米,以及大量农具和日用品。1982年,为帮助灾民重建新房,县人民政府补助建房费每间150元;另外供应平价砖瓦、木材等物资。施官公社仙山大队汪老郢生产队,原来被风刮倒的房屋基本上是土墙草顶,第二年,全队盖起了500间砖瓦结构的新房,形成了一个农民新村。
据统计,1949年至1984年,本县共发放救灾款1788万元,救灾粮3.2亿余斤。
社会救济
农村社会救济
建国初期,正值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发动群众互助,开展生产自救。对于少数特殊困难户则由政府发给少量救济款。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政府每年都发放救济款,救济因天灾人祸发生临时困难和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户。1956年,县人民政府向全县农村775个特别困难户发放救济款6390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贫困户。1961年,全县共发放救济款11.90万元、布23300米、棉花5900公斤、衣服33796件,解决了近4万人(次)的生活困难。1972年,全县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24.80万元。1977年,全县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8.50万元,政府向农村回销口粮1010万斤,发放口粮贷款4万元。
1979年,本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生产能力低的贫困户。1980年,县成立扶贫委员会,在全县农村开展扶贫工作,在帮助贫困户安排好生活的同时,着重帮助他们发展农副业生产,增加收入。政府发放的农村社会救济款主要用于解决贫困户的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该年,全县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7859元。1981年至1984年,县民政部门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8万余元,不仅解决了因天灾人祸发生的特殊困难,还解决了贫困户部分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1985年,全县农村中的贫困户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
城镇社会救济
建国初,本县城镇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城镇失业人员、闲散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户。县人民政府对其中有劳动能力者,采取介绍就业、动员返乡生产、以工代赈等办法,予以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依无靠者,发给临时生活救济费。1953年,新安镇共有救济对象218人。其中,由县人民政府介绍参加城镇建设的21人,动员返乡生产的48人,发给临时救济去做小生意的15人,政府发放生活救济的182人(次),发放救济款2248元。1956年,县人民政府拨救济款1250元,发给250名城镇困难户做资本,组织他们做小生意、种菜等,使原来靠吃救济的人多数获得了生活保障。
1965年,县人民政府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下放退职的老职工,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对其中44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老职工,按其原月工资的40%按月发给固定生活救济费,并规定此类人员患病就医,药费报销2/3。此外,生活特别困难的精简退职职工,还可享受临时性救济。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救济工作受到干扰,真正困难户没有得到及时救济。1978年,县民政部向全县69户城镇困难户发放救济款5760元。1981年,县民政部门对全县城镇居民生活作了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全县城镇共有困难户231户(698人),其中特殊困难户117户(125人)。对此,县民政部门决定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标准为:在县城的1口人户每月11~14元,2口人户每人每月9~12元,3口人以上户每人每月7~10元;在农村集镇的每人每月4~6元。这一年,全县共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11811元。此外,该年享受临时救济的共有378人次,县民政局发放临时救济款3000元。
1950年至1984年,全县共发放社会救济款316万元。
收容遣送
1950年11月,一批外地灾民流入本县,其是大多数从水荒中逃出,经长途跋涉,日晒夜露,患病在身。县人民政府及时发给灾民棉衣890件、衣料1000套、救济粮10000斤、食盐450公斤,并组织医护人员为患病者治疗。之后,这批灾民经过教育,大部分自动返回原籍,少数人由县民政部门送回原籍。
1959年至1961年,苏北一带发生水灾,部分灾民流入本县。县民政部门在体育场搭简易大棚数间,供灾民住宿,并发给救济粮、款;自愿返回原籍者,均发给路费。这一时期,本县也有部分灾民流往外地。1960年3月,县人民政府在严家圩子建立收容站,接收本县回归灾民。回归灾民均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救济粮款和回乡路费,患病就医者医药费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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