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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财政体制情况不详。
1949年至1952年,按照国家规定,本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中央逐级下拨,年终结余尽解。
1953年,国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三级(中央、省,县)财政体制,本县开始建立县财政。自此,至1958年,财政收入分配办法为“分类分成”,地方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分成三种。
1959年至1970年,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1971年至1975年,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1976年至1977年,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定额分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1978年,改为增收分成。
从1982年起,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根据核定的包干收入和包干支出确定上交和定额补贴,一定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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