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婚姻状况
民国以前,县人婚姻不能自主,成婚者多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配情况有一夫多妻、一妻一妾等。联姻方式有买卖、换亲、亲上亲、逼婚、抢婚、指腹婚、娃娃亲等,养童养媳、等郎媳的现象也较普遍。此期男女青年的婚龄一般为十六、七岁,少数女子为十三、四岁。
民国时期,因受新思想的影响,县内养童养媳和指腹为婚等情况有所减少,追求婚姻自主的青年增多,但一妻一妾、一妻多妾仍然存在。这一时期,男子的婚龄一般为18岁,女子为16岁。
建国后随着《婚姻法》的颁布,本县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包办、买办、换亲、重婚、逼婚等陋习受到禁止。70年代以后,自由恋爱在本县逐渐形成风气,男女青年的婚龄一般为20岁至24岁。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本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为267023人,其中未婚的82972人(男48149,女34823),占31.01%;有配偶的164725人(男81880,女82845),占61.69%;离婚的1241人(男1012,女229),占0.46%;丧偶的18085人(男4977,女13108),占6.77%。在全县15岁及15岁以上的人口中,未婚人口男多于女,丧偶的女多于男,离婚的男多于女。
家庭结构
民国时期,县内家庭多为多代同堂,亦有亲属与亲属组成的复合家庭和亲属与非亲属组成的混合家庭。父或祖父(母)为家庭的当家人,称为家主。民国17年(1928年)全县有20285户、118255人,户均5.8人;民国24年,有17137户、128295人,户均7.49人。
建国后,本县家庭日渐趋于小型化。1951年,全县54286户,241990人,户均4.46人;1967年,68778户、305379人,户均4.44人;1985年,96687户、410443人,户均4.25人。进入80年代后,本县农村家庭多数为一对夫妇与其子女组成;在城镇,多数家庭是一对夫妇或一对年轻夫妇与一孩组成,其他形式的家庭日趋减少。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