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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1950年12月,隶属于县公安局的检察署成立,内设审查批捕组和侦查组,1952年8月检察署撤销。1954年4月检察署恢复,与专区检察分署合并办公。同年6月析出,12月,检察署更名为“滁县人民检察院”。
1981年后,县检察院除原有的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办公室等机构外,陆续增设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经济罪案举报站,使机构逐步健全。1983年县改市,县检察院改为市检察院。1987年,市检察院在编人员42名。
自1964年9月起,市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讨论处理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
二、刑事检察
1950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即围绕镇反、土改等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批准逮捕、提起诉讼等刑事检察工作,办理了一批反革命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1954年起,逐步健全刑事检察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制度。1958至1960年,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建立“三员汇报、三长决定、党委审批”的办案制度。1964年后,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采取依靠群众办案方法,将案件在征求公社、大队两级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群众会,介绍案情,征求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最后定案。“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一度被撤销,刑事检察工作由军事管制小组和人民保卫组担负。
1972年后,检察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1979年县检察院重建,设立刑事检察科,负责刑事检察工作。1980年,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1979至198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139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91人,未批准87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刑事案件968件1395人(含免诉),审查决定起诉868件1198人,免予起诉47件90人,移送检察分院审查起诉11件49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8件8人;出庭支持635次、发表公诉词578篇。
三、经济检察
1981年前,经济检察无专门机构,只指派检察人员负责对经济领域犯罪行为进行检察。1981年设立经济检察科,专门检察经济案件,打击经济犯罪。
至1987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47件194人,经审查立案侦查79件92人,依法决定逮捕42人,侦查终结提起诉讼49件54人,免予起诉32人。其中,1985年乌衣镇居民林玉龙伙同山东省的卫晓宏,打着乌衣镇供销公司招牌,以销售钢材为名,诈骗河南省生资公司等单位299万余元的巨款。案发后,经侦查,将林、卫两犯移送地区检察分院提起诉讼,林、卫两犯均被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法纪检察
检察机关初建时,法纪检察无专门机构。1979年始建法纪检察科。1979至1987年,检察院共受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64件,立案侦查19件,依法逮捕3人、起诉8件、免予诉讼4件、撤销案件1件,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4件。
五、监所检察
1954年,县检察署开始监所检察工作。当年,先后两次对监管场所、劳改队进行了检察。1955年后,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检察犯人是否认罪服法、监管是否严格或有无违法,以及是否有错押、错捕、错放等情况,以保障劳改条例的正确执行。
1982年设立监所检察科,并派出专职检察员,助理员驻看守所、滁州建材厂(劳改单位)办公,分别制订执法检察、安全检察、法制教育、犯人收押、犯人申诉等5种薄册,加强对监所执法情况的检察。1982至1987年共对监管场所检查111次,开展法制教育183次,办理劳改犯人重新犯罪案件22件。同时,坚持每年一至二次对分布在全市城乡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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