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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赋农业税
田赋明朝初期,田赋实行“两税法”,分丁役、田地赋税。田赋征实物,夏粮缴麦,秋粮缴米。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滁州(析来安、全椒,下同)普查户口,编制“黄册”,为赋役增减的依据。洪武二十年,丈量土地,编制“鱼鳞册”,核实管理田亩。万历九年(1581年)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亻夫役转为“量地计丁”,按田亩征银,以赋银摊派亻夫役,土贡及其它费用均折银缴纳。万历三十年,经滁州知州陈允升组织清丈土地,境内有田370391.9亩。夏税征收麦1109石9斗7升,每亩科麦6合7勺,每石征银6钱7分,共折征银749两8钱6分;秋税实征米2245石4斗1升,每亩科米1升3合5勺,每石征银9钱5分3厘,共折征银2140两3钱8分;征马草24753包,每亩科草1斤7两9钱,每包草征银2分3厘6毫,共折征银584两3钱6分。加派站米2950石,内派马价轿夫每石征银4钱2分,共征银982两4钱2分;解京马价草军饷集银1719两4钱8分7厘。另科蚕丝,折绢79匹1尺6寸,每匹绢折银7钱,每亩科征蚕丝9厘3毫,每两丝征微银3分6厘2毫;水脚银1两1钱6厘,共征银56两4钱4分6厘。
清初,沿用明代征税法。清康熙十二年(1673年),本州户口12292丁,优免贡举生员401丁,实征11891丁,每丁征银4钱9分2厘,共征银5851两5钱5分;另有军丁7816丁,官舍军伍闲丁1168丁,祭户683丁,共征银2914两2钱9分,合计8765两8钱4分;田地征银19230两1钱5分,征米10866石,豆703石,随征均加1耗银。康熙五十二年,实行增丁另立清册开报,永免加赋。雍正六年(1728年),实行“摊丁入亩(亦称地丁合一)的制度,将固定的人丁税和其它杂税一并摊入田亩,统一征收。摊丁入亩后,人丁每亩摊银1分6厘1毫,征银6084两9钱1分;田地每亩征4分1厘1毫,征银15493两6钱4分,两项共征银21578两5钱5分。嘉庆(1796~1820年)以后,又加漕粮,折银征收。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丈土地,查出隐田按规定缴纳赋税。次年,本州田地为642850.4亩,其中荒田200527亩,占本州耕地的1/3。荒田愈多,赋税愈重,形成恶性循环。当年民田实征银15148两4钱6分,卫田征银11041两8钱,屯田征银538两2钱7分,征米40石7斗,共征银26728两5钱2分,征米40石7斗。为了弥补田赋的短收,丁漕粮加2倍征收。本州年加征南米465石,豆661石,随征加1耗银。
民国前期,田赋仍袭清代旧制,有地丁、漕米等项,将银两改为银元计征,由县政府经征并自定捐税项目征收,还在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税目上加征附加税。民国7年(1918年),滁县知事王一德因征田赋仅完成7成,受减一年俸薪的2/10的处分。民国17年,安徽省将地丁、漕米等名目取消,统称田赋;将原征银米、正耗、正杂、平余、加捐合并计算,按田亩科征银币。同时对田赋税率,虽屡有限制,但实际上正税、附加税率不断增加,正税的税率增大了39.3%。民国18年,田赋带征筑路公债1成附加基金,民国19年加征卫田产权费,每亩征银币2元。同年省政厅派常驻监征委员1人,专管滁县政府经征田赋和各种杂税监收事宜。民国21年5月,省财政厅训令滁县县长朱廷燎,取消田赋40%的附加。民国22年,田赋附加分为常年附加和临时附加两类。常年附加有:民政、教育、建设、财务、预备各费、串票捐;临时附加有:保安、临时性质的费用。当年有民田、卫田计征数436597亩,田赋税征银元59390元;附加征银元77815元,为正税的0.31倍。其中,自治附加11165元,保安附加42007元,教育附加14846元,建设附加5938元,财务及地方事业附加3859元。次年9月,省将田赋仍划归县政府经征。民国26年,滁县田赋额征数及实征数分别为80972元和15119元。同年12月,日军侵占境内津浦铁路沿线及其以东地区,以后被占领地区的田赋由伪滁县政府征收。
民国29年后,滁县抗日民主政府在境内西部的花山、施集、常山、章广、曲亭等地,以及嘉山、来安两县抗日民主政府管辖的张浦营、黄泥、三官、大王的部分地区,对田赋公粮负担采取核实面积、依率计征的办法,同时实行“三七”分租,“二五”减息。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免征田赋一年。滁县流亡政府回到滁城,于民国35年恢复征收田赋。是年,田赋开征期为10月1日。同时改银元折征法币,每田征实稻3市斗(或麦1斗1升),征借稻1市斗(或米7市升),年共征收田赋稻谷79353石。民国37年1月,国民政府为筹措军费,省田粮处将滁县民国35年欠赋,按每石35元折缴,并加征粮食保安费6%。
农业税新中国建立后,滁县人民政府向从事农业生产有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又称公粮,包括附加、水利集资粮)。每年一次计算,分午、秋两季征收入库,由粮食部门代征后,再折现金交县财政部门。
1949年和1950年,滁县农业税按查实产量征收,增加产量即增加税额。1950年全县实征公粮796.5万公斤。次年,滁县执行皖北区人民行政公署颁布《皖北区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年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并将税级划为23个级差。凡常年产量人均在75公斤以下的,税率为8%(最低税率);人均产量1000公斤以上的,税率为30%(最高税率)。同年开始征收农业税附加。195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又将税率划为24个级差,实行累进制,全家人均产量年收入不足75公斤的免征,人均产量975公斤以上按税率30%征收。县人民政府并贯彻中央“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的方针,分批普丈田亩,核定产量,丈量后计税田亩为60.7万亩,当年实征粮868.5万公斤,比1950年上升9.04%。通过土地改革、地籍整理、颁发土地证以及数次查田定产、联产评定,农民负担渐趋合理。年内,农业税附加取消。1954年又重新征收,附加占正税的20%。
1955年,本县全面更换农业税册籍,清查解放后开垦的生熟荒地。开始征收水利集资粮,其征收标准为每亩征收原粮0.75公斤。1956年又分三种比例征收:山区按正税的24%征收;丘陵地区按23%征收;圩区按22%征收。1955至1959年,全县共征收水利集资粮499.5万公斤,占1959年实征正税额的91%。
从1958年起,农业税征收单位改户为社队。废除累进税制,执行比例税制,平均税率为15.5%。1959至1962年,由于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特殊原因,滁县征收农业税不按计税常年产量,而采取层层分配任务的办法。规定纳税单位实交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收入的15%。蔬菜生产队比照邻近粮食生产队的税率计征。农业税收明显下降,1960、1961年和1962年与1957年正常年景征收的农业税相比,分别下降73.16%、80%和55.45%。1960至1962年,取消了农业税附加的征收。
1963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过查田定产核定纳税单位的常年产量,并在此基础上安排计征税率,恢复1958年全国统一颁发“农业税条例”所规定的征收办法。全县按圩区、山区、丘陵三种情况安排农业税税率,最高17%,最低5%,平均税率11.4%。当年午季受灾严重,夏季实征农业税1万公斤,其余在秋季征收。次年,为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农业税附加由正税10%提高到15%,其中5%上解省财政统筹安排。以后的年份,保持在正税的10%至15%范围内,随同正税一并征收。1965年,全县实征公粮661.50万公斤,比1962年上升58.82%。
至1978年,由于生产发展中的变化,农业税负担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为此,在全县22个乡镇范围内进行了税率调整,调整的对象达888个生产队,占全县总队数的54.8%。全县调整后的农业税负担率由12.2%减为4.7%。计税常产由原来的5343万公斤调整至13791.5万公斤。
1980年,县内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交粮单位由原来的1700多个生产队变为5.5万多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仍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造册到队,任务通知到户。1984年,粮食在国家收购的同时实行多渠道经营。1985年,滁州市推行“实物计算,定价折款征收”的办法,即按应征税额以全年平均单价折算成金额,下达任务,改征实物为征收代金。同时调整了农业税征收比例,按午季30%、秋季70%征收。同年征收公粮623万公斤,比1952、1957、1965年和1979年分别少征28.27%、33.51%、5.82%和5.1%。但由于物价上涨原因,征收公粮折合金额有所增加。1987年,全市有农业人口26.48万人,耕地49.6万亩,常年产量13650公斤,计征税额647万公斤,实征农业税金203.6万元,平均每亩负担4.10元,每人负担7.69元。
1950~1987年滁州市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二、工商税
明朝初期,滁州(析来安、全椒,下同)开征的工商税有盐税、酒税、商业营业税、门摊营业税,房屋赁租钞、基地赁租钞、契本工墨钞等,由税课局负责征收。明弘治元年(1488年),合计征收各税钞银12767锭制钱13贯2551文。
清初,本州税务由州衙办理。征收盐课、契税、猪羊税、牛驴税、典饷(当税)、牙帖等税捐。盐课税率每引淮南盐征银5钱5分,其后到1两1钱7分。买卖牲畜,征收牲畜税3%。清顺治四年(1647年),契税只课买卖,按契价每两纳银3分。康熙十二年(1673年),征收牙税,分为3两、2两、1两三等,本州年征银19两6钱。雍正年间(1723~1735年),将盐税的耗羡(即清赋税所征加耗在抵补实际损耗后的盈余)归于正税,加重了税额。雍正七年,契税加征1分,充科场年费。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淮南盐为每引600斤。道光年间(1821~1850年),始有盐片加价。咸丰年间(1851~1861年),因筹办军饷,抽取盐厘。光绪年间(1875~1908年),滁州设安徽督销局滁来全分局(局址在全椒县城内),办理监务及征收盐税,境内的乌衣、滁城2处盐栈隶属该局。盐税每引纳税银15两7钱3分。光绪二十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为筹设防务,盐课每斤增加制钱2文(每1560文折银1两)。光绪二十二年,于滁州吴家港设立厘卡,检查过境货物,税由六合厘局征收。光绪二十三年,当税由原定每户征银5两,加征至50两,滁城有当铺2户,当年纳银100两。光绪二十七年,为筹备“庚子赔款”,盐课每斤加价4文。次年,省又将盐课每斤加价2文。同时,牙帖按20两、16两、12两、8两、4两五等收、捐。光绪三十一年,盐税又加2文;该年安徽省办铁路,又增4文。光绪三十二年,契税税率按契价每两银纳税6分6厘,另收契纸费1钱。宣统元年(1909年),对买契价银1两收税9分,典契价银1两收税6分。并将盐课、厘、加价、杂捐归并,统称盐税。
民国初期,境内的税务沿袭清制。民国2年(1913年),津浦铁路货捐局在滁设分卡。民国3年,设厘金局,征收往来的商货,抽取落地厘金,取消货厘1%,后发展到3~5%,最高征到10%。同年,开始征收印花税、屠宰税,并改当税为质税。民国4年,县公署自定征收契税公益附加及河砂价税法,年征收2300元。盐税定为每担3.75元。民国8年,县自定税法征收粉药麻捐,年收入3500元。次年后,牲畜税、屠宰税、牙帖税招商承包。民国14年,征收米捐附加一年,每正税1元,附加7分。民国15年安徽省烟酒事务局在滁设滁(县)来(安)分局,开征烟酒营业凭证税。民国17年改为统税,划入国税,由厘金局经征。盐税由每担增税3元,加征军费1.5元。民国18年每担又加建坨经费0.1元。是年,滁县大成面粉厂缴麦粉特税4000元。契税,买卖按价征6%,典契征3%,并将契税划为地方收入,成为滁县税收主要税源之一。民国10至16年间,县公署先后有童佐良、任吉庆、孙振武拐税款潜逃被省政府通缉。其中童佐良拐款17000元。民国20年1月,全国裁厘,滁县厘金局卡及民国2年设的津浦铁路货捐局滁县分卡暨所属乌衣、沙河稽征处,奉令全部撤销。2月,安徽省在全省设28个征收营业税专区,滁县、来安、全椒为税征收专区,将牙税、屠宰税、质税并入营业税中征收,作为省税。同时,省规定屠宰税以县为经征单位,按征收数提20%作为县公署经征经费。民国21年,滁来全营业税征收专区撤销,设滁县特种货品营业税局,为四等局,下设乌衣、小河口、沙河集、张八岭4个分局,不久取消。民国23年,征收契税附加,每正税1元附加0.35元。8月设滁县地方税局,为二等局,征收契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牲畜税、屠宰税等。民国24年,开征行为取缔税。盐税每担定为3.75元,其它各项附加费为2.85元,合计每担6.60元。民国25年,开征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票归邮局代售。5月,地方税局改为滁县经征处。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滁县政府流亡。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滁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本县抗日根据地设县税务局,下设施集、章广、花山、曲亭税务分局,周家岗(全椒)税务所,开展税收工作。征收进出口税、屠宰税、牲畜税3种。进出口税,由津浦路西各县联防办事处制定,为滁县抗日根据地的主要税种。征收货品有143种,按从价征收。税率最低为2%,最高为30%,起征点3元。屠宰税,仅征屠宰户,征收种类有猪、牛、羊、驴、马、骡6种。猪为大宗,猪每头不论大小定额5角(因三方政权共存,淮南币、中央券、储备券按比值通用)。牲畜税,在集市成交时向买方按成交价格征收。牛驴税率为1.5%,骡马2%,猪羊3%。由武装护税人员协同税务人员在交通往来要道处,检查货物,组织征收。
抗日战争胜利后,滁县流亡政府回到滁城,成立货物税分局,征收各项应税产品。县政府不直接经征各项税,但规定各征收机构受县政府统辖,县长有过问之权。民国34年12月,设直接税分局,专司征收营利所得税、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后因该局税源收入低,于民国35年10月撤销,同年,国民政府财政部视察员朱祖聘视察滁县,呈报滁县苛捐杂税繁重、拘留拷打人民的劣政,6月,停征牲畜交易税;8月,滁县盐务处撤销,改设查验所,隶属下关分局。年冬,成立滁县税捐稽征处,为三等处,内设4课。征收屠宰税、营业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土地税、契税、筵席娱乐税等。民国36年,滁县直接税分局改组为查征所,仅在城关、乌衣镇征收各税;撤销滁县货物税分局,改为滁县办公处。11月,国民政府财政部修正营业税率,调整收入额税率为3%,收益额税率6%。同年,县按契价征收买契6%,典契4%,交换契2%,赠契6%,分割契2%,占有契6%。民国37年,通货膨胀,税额猛升。1月盐税增至每担25万元;3月屠宰税猪每头征税25万元,7月升至150万元。同时,契纸每张工本费增至5万元;印花税起征点5倍征收,其余一律提高10倍征收,税票面额最高每枚达1千元。
滁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税务局(后改为税务局),在乡镇设税务所。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税种、税目、税率。
1950年1月,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细则》,执行全国统一的新税法,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9种。当时,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采取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以调剂各种经济成份的收入。1953年,按国家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和印花税,加以简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税;简化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入工商营业税征收;取消特种行为消费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为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征宽照顾、简化征收”的办法。1958年将原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为适应集市贸易的发展,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4月,国家调整工商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计征法:个体经济执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62%;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执行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7%,最高为55%;合作商店执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7%,最高60%。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集市交易税。1973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在国营企业中征工商税,集体企业中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同时,对城乡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5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78年以后,重视税收在经济工作中的杠杆作用,进行一系列调整和改革。1980年起,对居民自有自用瓦房,使用面积每户在40平方米以上的起征房地产税。1981年,恢复牲畜交易税,税率由原来的5%降为3%。1982年,开征增值税,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同时,在供销社恢复征收工商所得税。1983年,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同年,开始利改税,第一步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为上缴所得税。当年1至5月,共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91.5万元。1984年,进行利改税第二步,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形式固定下来。对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并按照核定的税率征收调节税,增长利润减征调节税70%;对小型国营企业按照10%至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又将工商税划分出产品税、增值锐、营业税和盐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定税率市区7%,乌衣镇5%,其它各税乡镇1%。1986年,开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1987年,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恢复车船使用牌照税。 至1987年底,本市实际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个人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建筑税,共18种。
新中国建立后38年中,本市工商税收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比例逐渐上升。1952年占60.57%,1965年占80.92%,1978年占72.64%,1985年占88.29%,1987年占90.11%。
附:伪赋税
民国27年(1938年)初,伪政权在滁城四牌楼金刚巷内设立县地方税局,次年改为县地方税分局,为乙等局。局内设总务股(稽核股)、田赋股和营业税股。税收收入每月比额为2万元。并在滁城东、西、南、北门增设关卡,拦截过往行商客货,勒迫缴税。开征田赋、统税、临时特税、消费特税、出口货物帐捐、印花税、烟酒营业牌照税、房捐、车捐、牙帖税、营业税、牲畜税、屠宰税、契税等。民国29年,蚌埠区所得税局下设滁(县)嘉(山)怀(远)征收所,民国31年改为滁来全征收所,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与此同时,统税从量征收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增加100%;将原契税税率买六典三,改征买九典六;将印花税增1至40倍征收;增加烟酒牌照税、消费特税,营业税税率提高牲畜营业税,最高大黄牛每头征480元,最低小猪每头征60元,鸡、鸭、鹅每只征24元。田赋则按年分两期征收。第一期4月1日至6月底,第二期9月1日至12月底。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每块银元折征稻谷4市斗。
除征收各种捐税外,还有40多种苛捐杂税以及各种摊派勒索。如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转口税;对邮政局汇款到外地的征收出口税2%;伪警察局征收的警捐、旅馆捐、娱乐捐、娱乐附加捐以及伪政府的各种补助费。这些苛捐杂税及摊派勒索曾激起百姓的公愤。民国33年1月,滁城居民金子葱等10人,因不堪苛捐杂税重负,上书伪省政府,控诉伪县政府假借民意,征收警团税。后不了了之。
1950~1987年滁州市工商税收入情况表

三、其它税捐
清朝,本州除征税外,还有火耗、平余等额外的加征。
民国时期,滁县的地方杂税杂捐,除田赋项下附加带征外,经省颁布和县政府自行制定的捐税,有粉药麻捐、狩猎照费、契税公益附加、盐片附加、河砂价、塘河鱼价、公安补助费、义务教育附加、牲畜附加、屠宰附加、牙税附加、米捐附加、自治户捐、商铺捐、自卫捐、保安捐等,名目繁多。
滁县解放后的其他捐税有:1951年10月开征的契税。契证有买卖、典当、赠送、交换4种。征收税率,买契按买价征6%,典契按典价征3%,赠与契按现值价征6%,交换双方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等者其超过部分,以买卖税征收;其余契只收契纸工本费。1958年停征。1963年恢复征收,税率不变。1972年又停征,1984年再恢复。全市1953至1957年,征收契税8562元;1963至1969年,征收契税1733元,1984至1985年,征收契税1843元。
四、征收减免
农业税减免新中国建立后,滁县人民政府对农业税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的政策,有灾歉减免、社会减免、起征点减免、政策性优待减免4种。
1952年,灾情减免41万公斤,社会减免27万公斤,老革命根据地减免18万公斤,贫户农民新得田亩减免19.5万公斤,共减免105.5万公斤。1955年,为鼓励农民垦荒,对熟荒二年,生荒三年实行免征。1956年,全县22个乡镇遭受风、虫、病等自然灾害,灾情减免202.5万公斤,当年农业税共减免263万公斤。1957至1958年,为鼓励农民饲养耕畜积极性,对饲养用于生产的耕畜,每头可照顾减征税额10公斤。1962年,全县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减产二成以上者减征,共减免1945万公斤。1975年遭受水灾,共减免117.5万公斤。1978年,全县核减了15个乡、201个生产队水利挖压和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核减8.95万公斤。同年,遭受旱灾,灾情减免208.5万公斤。1979至1982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征收,以生产队为单位,年人均口粮在200公斤以下,经济分配收入人均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共减免153万公斤。1983年后,由于农业联产承包,粮食产量和经济收入普遍提高,起征点减免名存实亡。自1950至1987年,全市共减免农业税42015万公斤。
工商税减免1951年,滁县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合作社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规定县内供销合作社营业税率为2%,减征20%,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组成的生产合作社,免纳工商营业税3年。9月,又根据《摊贩业税稽征办法》的规定,对每月销货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
1955年11月,对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减半征收营业税1年;手工业生产小组第一年营业税减征20%;对有困难的社、组,营业额不满起征点的月份,给予免税。次年,对合作商店每月的毛利不够支付工资的,免纳营业税;虽够支付工资,但不够纳税的,减征或免征。对小型工商业户规定起征点,凡平均每月收入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的,免纳营业税。
1963年,对交通运输合作组织按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再给予减征20%~30%。并从开始经营的月份给予免税1年。翌年对社队生产队铁竹木制农具的企业均免税。
1978年,根据《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和安置知青为主的农、工、林、牧、副、渔业基地,到1985年一律免税。1979年8月起,对县内轻工系统新建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3年税。
1980年,对个体户每月劳务收益不满80元、每月销货收入额不满150元的,免纳工商税。11月,对城镇待业青年从事个体经营的免税3年。
1981年起,对集体企业按1980年所得额为基数,每年增长的利润减半征税3年。1984年,取消新办企业免税3年的规定。同时对地区、街道、镇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业的所得税减征30%。对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年利润3000元以下的,经报批可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年利润3000元以上纳税有困难的,也可报定期减征所得税。次年每月销货不满500元、劳务收益不满250元的,免纳所得税。1980至1987年,全市共减免税金达3816.22万元。
五、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1950年,县税务部门对私营工商业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源变动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滁城办理登记的有1350户。1958年税制改革,加之私营工商业已被改造,停止办理税务登记。198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全面办理税务登记。本县填表登记有:工商业1548户,个体702户。至1987年底,全市办理税务登记共有3953户,其中全民285户,集体1069户,个体2599户。
纳税稽征民国36年(1947年)1月,县设税捐稽征处。稽征捐税有: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土地税、契税、特产捐、公产租息、筵席娱乐税等捐税。
新中国建立后,在滁城、东关、乌衣、珠龙等地设税务所;沙河、腰铺、施集设稽征组,开展税务稽征业务。1950年,滁县春季营业税采取估征方法征收。冬季,县成立民主评议委员会,由19人组成,在滁城、乌衣两地,对纳税单位和纳税事项每季进行民主评议。1951年,春季的营业税评议后,全县1638户在四天内交清税款。同时,在滁城、乌衣两地的私营工商业户中,成立护税委员会。1952年,“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运动中,清查私营工商户810户,偷漏税6万元,补征税款5.39万元。如查获滁城冯元兴香店私刻查验戳,并将假戳借给丁某使用,共同偷税,给予司法处理。1954年,县税务局税政股改为稽征股,管理滁城各项税收业务。次年,对国营、合作企业进行会查,检查了56户,补税7.69万元,退税2.29万元;对私营工商业914户,28个行业,进行民主评议纳税。随后,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民主评议工作停止,纳税实行对口管理。1956年,在国营、合作企业中实行纳税鉴定的有106户,补税1.73万元。次年,纳税鉴定在集体企业中也全面实行。同年,征管工作由对口管理改为工商分开管理。滁城划分为三类分类专责统管: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等工商企业;合作商店、小商小贩;手工业合作组织和个体户。农村实行划片包干,集社统管、稽管合一。同时在企业中推行“三自纳税”(由纳税单位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银行缴纳税款)。税务专管人员仅在税前纳税辅导和税后开展月核查对工作。1958年“大跃进”中,稽征管理瘫痪。1961年起,私营工商业户逐渐增多,恢复稽征管理。翌年,对私营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户恢复民主评议方法征税。“文化大革命”期间,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废弃,稽征管理工作难以开展。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繁荣,于1979年对纳税单位进行鉴定、辅导、检查。县核定各工商企业的纳税期限,并执行省银行、财政厅《关于扣款加收滞纳金的联合通知》规定,设有185个代征员,按照各税统管的原则,实行对口管理。对企业要求“五有”:有纳税鉴定、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月结季查记录、征收清册;对个体户管理,按行业、地段编组每月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对集市管理,逢集赶集巡回征收。大的集镇(如章广)逢集时,集中全所税务人员到集征收。当年检查378户,补税6.56万元,退税0.90万元。
1981年5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中发生偷漏欠税进行检查清理,县内分为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检查两阶段,检查467户,清理偷漏欠税共1.67万元。次年在全面清查中,清出偷漏税的大案要案6件。其中杨先林因利用发票非法牟取收入6500元,偷税1660元,而被依法逮捕。城关镇白庵大队修配厂会计沈某,自1979年7月至1981年6月共私自出售发票68张,非法收入638元,偷漏税2282元,追缴偷漏税款2282元,罚款1077.60元。1983年,在全县23个乡镇举办清查补税学习班,受教育人数达3820人次,共清查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和机动车户3940户,补征税款35.71万元。1985年,在国营企业大检查中,检查了289户,补征税款38.34万元。1987年,在税务检查中查处违章案件64起,补税1.65万元,罚款2.39万元。对于执行纳税政策做得较出色的纳税户,给予奖励803.20元。
监缴利润1957年,始办县属国营企业监缴利润工作,实行税利结合,统一管理。1964年,执行国家财政部《关于监缴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的暂行办法》,税务部门除督促企业按期足额地解缴利润、基本折旧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项外,还结合税收辅导,检查与企业执行预算缴纳计划有关的生产、成本、销售和资金运用等活动,了解企业解缴利润计划执行情况及超产原因,提出解决意见,汇报有关部门。1962至1968年,税务局设国合专管组,监缴利润。“文化大革命”期间,由财税局企业财务股统一管理。1979年后,财税分家,仍由税务部门管理,监缴利润工作恢复正常。1980年,县监缴利润单位有:地区制药厂、地区医药分公司、地区盐业分公司、地区农资公司、地区土产公司、地区棉麻公司、地区物资回收公司、地区贸易货栈、地区茶业畜产公司、县医药公司、县粮食局共11户,其中省级企业10户。从1979年10月至1982年10月监缴利润累计615万元。1984年实行利改税,监缴工作停止。
票证管理1953年8月,执行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发货票统一管理规定》,未经县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或承印发票。除了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票据以外,发票必须套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1965年审核票证,发现大头小尾2份,经查实贪污111.09元,多征379元,少征3800元退补。1977年,票证清查重点清查了章广、常山、李集、皇甫、沙河5个公社,查出沙河税务所一税务干部积压税票和用大头小尾的方法,贪污和挪用税款1354.70元,令其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1983年5月,税务部门抽8人组成检查组,对琅琊乡的各工业、副业企业使用的发票进行重点检查,共查47户,发票68本,发现有随便乱开,大头小尾,为他人代开发票,短缺撕毁等问题,处理补税2.07万元。1984年1月,执行省税务局颁发的《关于统一发票的管理办法》,翌年,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税票有:各税通用交款书、各税通用完税证、屠宰税完税证、税票调换证、烧油特别税纳税凭证、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上划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交款书、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交款书、建筑税专用交款书、罚金收据10种。当年,本市开展税票兑换清理工作,共兑换6个税务所完税证10635份,未发现贪污税款和其它舞弊行为。但在调票中查出阜南县城郊区税务所干部刘某采用税票单式填写,与该县税务局联系,查实为大头小尾4份,贪污税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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