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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体制
县级财政体制明清时期,滁州的财政实行统收统支,田赋为朝廷正供。
民国5年(1916年),滁县设财政局。民国16年,撤销县财政局,翌年,设县地方财政管理处,后又改为局。县局代省财政征收田赋、契税、牙当税、屠宰税及各项杂捐。县的收入除公产、公款外,全靠按田亩附加和摊派。直到民国24年,国民政府明确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滁县始有财政收支预算,但仍未完全执行。民国26年,裁局改科,综理全县行政财务。又分设赋税经征处,专管县内税捐及公产租息。
抗日战争时期,滁县政府流亡在含山县仙踪镇和全椒县西王集等地,县财政以省政府拨款为主。
在中共抗日民主政府管辖区内,财政实行统筹统支制度,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县向专署领报。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恢复三级财政,重新确定税收分成比例,提高地方所得份额。民国35年滁县财政收入范围为:田赋、营业税50%,契税全部,原有5种自治税捐(即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捐、筵席娱乐税),财产孳息收入及其它收入等。
新中国建立后,滁县县政府设财政科,1952年更名财粮科。县财政仍实行统收统支,财政收支权属专署,县为报帐单位。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滁县开始成立一级财政预算。1954至1957年,实行“固定收入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财政体制,本县财政开始按分类分成:(一)固定收入,主要是地方企业收入、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和其它收入;(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主要是工商业营业税60%、货物税20%;1954年、1955年结余全部上交省财政,1956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按10%、公债收入20%分成,1957年商品流通税、工商业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按15%、公债收入40%分成。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超收提成”的管理办法。农业税列入县级预算,分成比例降为8%留县,超收按7%分成。同年12月,财政科、税务局、人民银行3家合署办公,1961年分开,财政科改名为财政局。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总收入和总支出挂钩,收支指标一年一定。当年上解86%,县留成14%;1961年上解67%,县留成33%;1963年、1964年上解74%,县留成26%;1967年上解39%,县留成61%。1970年核定滁县总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为28%,超收按30%比例留成,短收也按分成比例分担,支出结余全部留县。1971年实行“收支大包干”的财政体制,核定包干基数,超收按70%提成,支出结余留用,短收和超支自求平衡。1972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定额上交,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县定额上交,超收部分按50%比例分成,支出结余归县,短收和超支,由县财政自求平衡。1973年,对公社取消了农业税附加分成,由县集中使用,确保了财政收支平衡。同年4月,财政与税务合并为县财税局。1974至1975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和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财政体制,又称为“旱涝保收”。固定比例留成按收入完成数2.5%,超收提成为20%。1976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以核定的收入任务和支出指标来确定总额分成,比例为留成45%,上解55%;年终超收部分留成60%,上解40%,取消了固定比例按2.5%留成部分,改为体制分成补贴。1978年财政、税务两局重新分开。1980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其它各税,作为县包干的固定收入;其它工商各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留县使用,不算包干基数。本县收大于支,定额上交,每年递增5%合并上解,余额留县使用。1985年起,省对滁州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五年不变。凡属市财政收入,除上交中央20%外,其余80%作为包干基数,收入包干基数大于支出包干基数部分作为定额上交。当年包干收入超过基数的部分,上交中央20%,省10%,市留成70%。农业税征收实物改为折征代金;农业税“倒三七”收入部分,中央和地方五五分成。
乡镇财政体制1951年7月对乡级财政进行统一管理。1953年,乡(镇)预算列入国家预算内。次年在沙河区试行建立区级财务管理。1958年7至8月,一度建立乡镇财政。1960至1969年,县财政对公社财务不分预算指标,实行报帐制。1969年开始把支出下放到公社,建立支出预算。各公社的帐目、报表健全,大部分公社配备专职会计。1971年在乌衣、大王、施集3个公社试建公社一级财政,并试行财政收支包干。次年,在全县推行公社一级财政,各个年份超收分成略有调整。1980年,增配部分乡财政干部。1985年,全市22个乡镇全部建立乡(镇)财政所,市对乡镇实行三种不同体制:(一)乌衣镇、张浦营乡、皇甫乡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上交,一年一定”的体制,其实际收入超计划部分上解中央20%,省10%,财税留成3%,乡留成67%;(二)沙河镇、章广镇、滁东乡、琅琊乡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短收共负,一年一定”的体制,实际收入超计划部分,上解中央20%,省10%,市财政35%,乡留成35%;(三)其余15个乡镇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其实际收入超计划部分上解中央30%,市42%,乡留28%。实行三种体制的同时,核定了收支包干范围,以调动乡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1986年乡镇财政总收入591.4万元,1987年总收入726.6万元。其中1986年得超收分成41.8万元,1987年得超收分成60万元。
二、财政收支
清康熙十二年(1673年),滁州(析来安、全椒,下同)田赋总收入银27995两9钱9分,米10865石8斗6升,豆703石1斗4升,均随加1耗银;总支出中上解银16994两8钱5分,米10722石7斗8升,豆703石1斗4升,均随加1耗银;存留地方性开支的银11001两1钱4分,米143石零8升,均随加1耗银。雍正、乾隆年间(1723~1795年),田赋、杂捐收支总额均无大的变化,仅在支出项目上略有变动,如裁员停支改为上交,改变支出科目等。咸丰年间(1851~1861年),因屡遭战乱灾荒,田赋收入锐减。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采取清丈田地、查隐田等方法,从丈出的土地和查出的隐瞒田亩中增加赋税收入。田赋总收入仍比康熙十二年少收1266两4钱7分。
民国时期,县财政沿袭旧制,以田赋和厘金税收入为主,辅以各种附加和杂捐。县财政支出分为县长经费、民政经费、财政经费、司法经费、囚犯经费、警备经费、造串票等7项政务费,由省下拨;用于地方建设费、保安队经费、区公所经费、教育经费等项,均赖附加与摊派。民国17年(1928年),滁县民政经费列为甲等,司法经费列为乙等,财政经费列为丙等,因而核定滁县为“繁缺”。县长俸薪可月支300元,公杂费月支150元,全年为5400元,由省下拨。同年,田赋由中央正供划归地方,但仍为省级收入权限。民国22年,全县收入18.22万元(银元,下同),其中田赋税5.93万元,杂捐17.76万元,上解省7.69万元,存留县地方税收入10.52万元。财政支出,县政府职员经费2.12万元,占全年总支出16.75%;地方建设费4473元,占3.52%;保安经费4.19万元,占33.09%;区公所经费1.14万元,占9.04%;教育经费4.76万元,占37.6%。民国24年,县始有岁入岁出预算。财政收入来源主要靠各项地方杂捐和田赋附加。当年收入预算11.04万元(法币),支出预算11.04万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滁县政府恢复财政预决算。民国35年决算收入为2.10亿元(法币,下同),决算支出1.83亿元。民国36年,预算收入支出各8.71亿元。民国37年上半年,正常收支预算增至41.57亿元,“绥靖”临时特别预算为75.40亿元,合计116.97亿元,比民国36年全年总收支上升12.43倍。
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收支,分预算内和预算外两条渠道。
预算内全额收入解放初期,县财政收入,主要靠工商税、农业税和其它收入3项。1950年,财政收入156.98万元(折合新人民币计算,下同)。1951年,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和互助合作,农村经济得到恢复;同时,国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收入也逐年上升。1952年,财政收入为353.42万元,比1950年增长125.14%。1953年开始进行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入、农业税收入、公债收入、其它收入等5大项。同年,县财政收入361.17万元。其中工商税占61.96%,农业税占37.38%,其它收入占0.66%。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工商税收逐年增长,1956年财政收入503.91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388.7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77.15%。1957年工商税收449.76万元,比1956年增长15.68%。1958年工商税收561.67万元,比1957年增长24.88%。1959年财政收入986.1万元。1960、1961、1962年财政收入分别为696.61万元、497.24万元、506.03万元,分别比1959年下降29.36%、49.58%、48.68%。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以后,财政收入逐步回升。1965年财政总收入716.29万元,比1961年增长44.05%。“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亏损,财政锐减。1967、1968年两年财政收入没有完成任务。1970年企业收入与工商税收上升,分别为148.48万元、978.28万元,比1969年增长52.24%、7.74%。1971年县财政部门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清产核资,严格财政收支,财政收入稳中有增。1976年,财政收入为1228.22万元,比1971年增长62.4%。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稳定,工农业生产不断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84年为2098.8万元,1985年为3288.67万元,1986年突破4000万元。1987年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由高速转入正常,全年财政总收入为4195.9万元,其中工商税3780.9万元,占总收入90.11%;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180.3万元,占4.30%;企业收入190.2万元,占4.53%;其它收入44.5万元,占1.06%。
1950至1987年,全市累计预算内全额总收入44574.07万元,其中企业收入5297.8万元,占11.89%;工商税收入34268.17万元,占76.88%;农业税收入4517.7万元,占10.14%;其它收入490.4万元,占1.1%。财政预算内收入,上缴中央(省)23010.05万元,占51.62%,本市留用21564.02万元,占48.38%。
民国24年滁县地方财政岁入岁出预算表

1950~1987年滁州市全额预算收入表

预算内支出新中国建立后,县财政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流通资金、企业挖潜、工业支出、支农经费、城市维护费、城市人口下放安置费、文教卫科技费、社会抚恤费、行政管理费等。1953年,全县支出69.9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占2.26%,文化、教育、卫生、科技支出占50.12%,社会优抚支出占5.99%,行政支出占41.59%,其它支出占0.04%。1958年和1959年农村搞“一平二调”,1960年起偿还平调款50.4万元(其中预算内支出25.2万元,清理冻结存款支出9.7万元,预算外支出15.5万元)。1958至1962年,用于工业投资108.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9.69%。1963至1965年,用于推广良种和扩大灌溉面积,支授农业发展生产166.1万元;用于新建自来水厂投资35万元。1966至1970年,城市人口下放费支出195.5万元,占总支出的11.21%。1970年,对“五小”(小水泥、小煤窑、小铁矿、小化肥、小水电)工业投资293万元,占全年总支出的69.60%。1971至1975年,经济建设支出增长幅度较大,共支出802.57万元,占总支出的29.52%。1981至1985年,财政支出持续上升,总支出为6836.84万元,比1976至1980年上升59.85%。1987年财政支出3544.90万元,其中农业支出占15.20%,企业投资支出占11.22%,文教卫科技支出占34.23%,行政支出占11.05%,价格补贴支出占16.75%,其它支出占6.56%。
1953至1987年,全市累计预算内总支出25039.6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8777.49万元,占35.05%;文教卫科技9166.70万元,36.61%,行政管理支出3628.89万元,占14.49%;社会优抚支出2728.80万元,占10.78%;其它支出737.75万元,占2.91%。
1950~1987年滁州市预算支出表

预算外收支从1951年起,建立预算外收支。正常的主要收入项目是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或征或停的有水利集资粮附加、集中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其它收入等。支出项目逐年有所增列,形成固定收支渠道。
1950至1987年预算外的收入共计1691.80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441.70万元,农业税附加509.74万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72.83万元,集中企业更改资金64.06万元,工业利润留成260.64万元,其它36.36万元。在1980至1987年的8年中,预算外收入共达871.75万元,占37年来预算外总收入51.53%。
预算外资金支出原则是: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1950至1987年预算外支出累计1666.62万元,相当于预算内总支出的6.66%,其中用于经济建设431.11万元,占25.87%;文教卫生256.47万元,占15.39%;行政支出159.77万元,占9.59%;其它支出154.75万元,占9.29%。
1950~1987年滁州市预算外收入表

1950~1987年滁州市预算外支出表

三、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民国24年(1935年),滁县财政局正式办理县级预算。
新中国建立后,全县的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日趋合理。1953年起,县实行预决算制度,从此财政局每年编报预算进行年终决算,报请人民政府审查平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部门遵照实施。同时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工业利润留成及其它收入,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要求都纳入县财政预算,专户专储,控制使用。“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管理混乱。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并逐步完善预决算管理制度。1980年起,省对滁州市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大包干体制,县级财政预算设置由条条下达预算指标,改为块块统筹安排。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行政事业财务工作,主要是解决供给问题。1950年,党政机关供给由实物制改变为以物评价折合代金发给,并以实物价格的上升、下降来规定每月开支标准。次年,由供给制转为包干制。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的管理办法,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供给标准。开支单位在每月月底前,根据每月支出预算,凭单据报县财政科审核后,转报专署财政科实报实销。
1953年开始,逐步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在定额范围内实报实销。1958年改为在规定范围内包干发给。从1962年起,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于行政和企事业单位购置高档和非生产性商品进行控制,不经审批任意购置的,财政部门有权没收。1963年,行政事业经费按实有人数包干报销使用。“文化大革命”初期,财政制度一度混乱,1972年后逐渐恢复正常。1974年8月,执行《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行政经费的个人部分按规定实报实销;公用经费部分实行包干。
1980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自留”的办法,按人定额包干,节约留给单位继续使用。对会议费、修缮费、购置费则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专项结算,以控制行政事业费的增长。以后几年中,经费标准有所变动,但增减幅度不大。
1984年底,市财政局下设行政事业财务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不同业务活动规律和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一是全额预算管理。实行这一管理形式的单位,除收入上缴国家预算外,对其经费支出或全额经费实行包干,结余留用;或部分经费包干,结余留用。二是差额预算管理。实行这一管理形式的单位,收入抵补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由国家预算补助。三是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实行这一管理形式的单位,经费自收自用,收入不上交,上级也不予补助。四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管理的办法进行经济核算,用经济手段管理事业。如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滁州宾馆、城建系统的建筑设计室、建设质量管理监督站等单位。
企业财务管理1954年,开始企业财务管理。当时纳入地方预算的国营企业只有新滁砖瓦厂。1957年,县财政对国营企业进行经济核算,利润监缴。1959年财政先后集中资金52万元,兴建和扩建19家工业企业。1960年,以发展生产为中心,建立企业管理目标,推行班组核算制度。对亏损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进行整顿,采取关、停、并等措施,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同时对企业的利润留成作了调整:纺织业由7%提高到8%,轻工业由8%提高到9%,机械工业由15%提高到18%,粮食工业由8%提高到10%。1961年9月,县财政局设立企业财务股,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次年,在改造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同时,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实行节约原材料超产奖励制度,使10家亏损企业亏损额大大减少,11家企业盈利,利润总额73.9万元。1963年,县企业财务管理以扭转企业亏损增加盈利为中心任务。
“文化大革命”初期,企业管理水平下降。1972年后,企业管理状况逐步改善。1974年,工业企业实现利润57.4万元,商业企业实现利润248.3万元,农牧企业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100元,成为全地区第一个平衡有余的县。1977年,在各企业清仓查库摸底的同时,开展班组核算,考核各项经济指标,并针对企业的特点和存在问题,制定实施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7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年底,工业总产值完成1454.2万元,占计划数的110.7%,比上年上升5.76%。次年,县财政从机动财力中无偿支援企业14.6万元,帮助重点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对造成经营性超计划亏损的3户企业,不予提取企业资金和年终奖金,做到赏罚分明。
1979年,根据省财政厅通知精神,在省对县实现“五五”留成的基础上,制定了《滁县县级地方工业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当年,县财政从上年结余中支援县酒厂、县造纸厂、县食品厂等15家企业14万元,发放小技术贷款11.2万元,增拨流动资金19.3万元,拨给集中更改资金16万元,预拨企业留成款6万元。年底,全县51家预算内国营企业有49家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工业企业上缴利润比上年上升2.4%,商业企业上升12.7%。同年,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划归县税务局管理。当时全县有各类集体企业390户,国营预算外企业2户,基层供销社25户。1980年起,工业企业更改资金全部留给企业。
1984年,全市15个行业,71户国营企业全部实行利改税办法。同年起,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对预算内工商企业,实行以上交财政包干为主的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当年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36.2万元,上交利润87万元,分别比上年107.4万元和66.4万元上升26.82%和31.33%。1985年,市财政对国营预算内企业实行目标承包责任制。在超收返还比例上分别实行两种政策:大中型企业超承包上交的部分,除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省)财政外,其余再按40%返还给企业;小型企业超承包上交部分按85%返还企业。次年,实行目标指标承包责任制,对超承包上交部分按比例33%上交中央(省)财政,其余67%全部返还给企业。1987年,实行利润目标经营责任制为主体的多种形式上交利税办法,在确定利润目标的同时,确定利润上交基数,超过部分“二八”分成(企业80%,财政20%)或全部留给企业。年底,企业上交利税190.2万元,实现利润732万元。
至1987年底,核定全市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1户:市酒厂;中型盈利企业1户:市油厂;小型盈利企业12户:市磷肥厂、市农机厂、市变压器厂、市黄砂厂、市采石厂、市造纸厂、市玻璃厂、市米厂、市乌衣米厂、市沙河米厂、市汽车修配厂、市食品厂。商业企业核定小型盈利企业7户:市百货公司、市蔬菜公司、市饮食服务公司、市烟酒公司、市粮食商业、市饲料公司、市粮食车队。其他企业核定中型盈利企业4户:市医药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纺织品公司、市物资局;小型盈利企业5户:市燃料公司、市木材公司、市农机公司、市畜产站、市公共汽车公司。
几个年份滁州市国营工业企业资金效益情况表

四、审计监督
财政监督检查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立检查股,负责对所辖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帐务进行检查和处理。次年,配备专职和兼职监察干部各1人。1955年,县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11家行政单位、3家事业单位、1家企业单位进行了16次程度不同的检查,查出违纪案件34件,其中铺张浪费6件,挪用公款14件,违纪金额6534元。1965年,继续开展抽查工作。
“文化大革命”前期,财政监督受到一定影响。1972年,全县抽调财会人员30人,对101家重点单位进行税收大检查,共查出漏欠税款26.8万元。1975年,财政部门制定了财经纪律检查措施,次年1月,开展财经纪律大检查,以自查和互查相结合,共查出挪用税利、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基建、请客送礼、挪用公款、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劳保范围等违纪行为20起,查补税款14.8万元。
1981年,县财政局设监察股,配备专职监察人员。1981年8月至1984年1月先后对219家独立核算单位进行了财经纪律大检查,查出各类违纪金额353.5万元。
1985年11月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财务负责人会议,贯彻中央《关于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报告的通知》和《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部署各单位开展“三查”工作,通过122家单位的自查结果,共查出违纪金额132.2万元。市人民政府组成43个检查小组,组织144家单位进行互查,查出违纪金额153万元。
审计1984年4月,市审计局成立。全市财经纪律的监察和各项审计工作归属该局,财政局只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财务审查工作。1985年起,市审计局对16家单位进行试审,查出违纪金额130万元。次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商业、粮食、供销社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定期送达审计,当年审计34家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48万元。1987年,审计了48家单位,查出违纪金额218万元。1985至1987年,共审计了98个单位,审计总额15017万元,查出违纪金额496万元,上交财政20万元。
附:伪财政
日伪时期,伪滁县政府的财政机构和赋税制度,基本上仿照国民政府的陈规。民国28年(1939年)伪滁县政府的岁入、岁出概算为165537元。岁入概算中,包括田赋附加51012元,契税附加7588元,牙税附加919元,牲畜税附加392元,屠宰税附加4060元,县有款产24458元,杂项收入2856元,补助款72926元。岁出概算主要安排行政费70581元,公安费39696元。教育费34608元,建设费7714元,卫生费420元,救恤费706元,杂项支出10763元,总预备费1245元(其中岁入概算少1326元,岁出概算多196元)。所征收的田赋和其它税源范围狭小,仅局限于滁城和乌衣、沙河等津浦铁路沿线地区。日伪军每年在午季和秋收后,到抗日根据地“扫荡”,奸淫烧杀,抢劫粮食和其它物资。从滁城和乌衣两地,用水陆两路把粮食和其它农副产品运往南京等地。
县级以下的机构无预算,采取“以保养乡”、“以甲养保”、“以民养甲”的方法。县里要1元钱,向区里要2元,到乡里要4元,到保里要8元,层层盘剥。摊敛驻军及过境部队的粮草,漫无标准。后部队不收草,要百姓交“草代金”。名目繁多,人民负担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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