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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新中国建立前,境内为封建土地所有制,除宗祠、寺庙有少量公田外,土地多为私人占有,少者数亩,数十亩,多者数千亩。
1950年土地改革前,全县33083户(不含城镇人口),128025人,有耕地614401亩。其中:地主占总户数的4.9%,占总人口的5.86%,占有土地390678.8亩,占总耕地的63.5%;富农占总户数的3.7%,占总人口的3.7%,占有土地56064.93亩,占总耕地的9.1%;中农占总户数的30.2%,占总人口的38.5%,占有土地88636.66亩,占总耕地的14.4%;贫农占总户数的42.8%,占总人口的38%,占有土地23866.15亩,占总耕地的3.9%;雇农占总户数的12.2%,占总人口的7.3%,占有土地1762.73亩,占总耕地的0.3%;小土地出租者占总户数的1.7%,占总人口的1.3%,占有土地21192.8亩,占总耕地的3.4%;其他阶层占总户数的4.4%,占人口3.8%,占有土地2254.7亩,占总耕地的0.4%。此外29944亩为公田,占总耕地的4.9%。较有影响的地主有:大柳樊公纯,施集韩秉忠、李三圣,乌衣余九章。占有土地较多的地主,本地有:雷墩的“马”(马明余),黄泥岗的“蔡”(蔡济勋),沙河集的“陶”(陶耀先),乌衣的“罗”姓等家族。外籍人有南京人刘汉。据“土改”时调查,刘汉在赤湖村即占有水旱田8000亩,境内沿津浦铁路乌衣,滁城、沙河集、张八岭等站方圆数十里,都有他占有的土地和田庄。
农民所有制1950年5至6月,中共皖北区委、中共滁县地委和中共滁县县委分别在境内关山、大王郢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工作。6月30日,国家颁布了《土地改革法》,10月以后,土改工作分两期在全县展开。1951年4月中旬至7月,土改复查结束。全县共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等成份人员的耕地45.89万亩,耕畜822头,大农具2286件,粮食30.05万公斤,房屋3.91万间,除留下少量耕地作公田外,其余全部分给2.51万户无地和少地的农民。1616户地主也同样分得一份土地,使其能自食其力。
土地改革以后,农村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发生根本变化;贫雇农占有耕地26.9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3.8%,中农占有耕地24.80万亩,占40.3%,富农及半地主式富农占有耕地3.8万亩,占6.1%,小土地出租者占有耕地1.23万亩,占2%,地主成份者占有耕地2.84万亩,占4.7%,其余为其他阶层人员占有。
1951年春,县内开始建立和发展农业生产互助组,同年冬,全县共建立互助组588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44个,临时互助组444个),参加农户5272户,占总农户15.9%;耕地9.52万亩,占总耕地15.4%。至1952年互助组发展到2245个(其中:常年互助组860个,临时互助组1385个),参加农户增加到18672户,耕地35.95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农民所有。
1952年全县试办了7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125户,人口439人,耕地1863亩,耕畜42头。至1955年,全县初级社发展到577个。入社农户1.08万户,占总农户30.9%;入社耕地19.47万亩,占总耕地的30.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私人所有,但耕地须入股,由社里统一支配使用。
滁县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统计表

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1954年,中共滁县地委在县内琅琊乡以联庄初级农业社为基础,试办了第一个琅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完全归农业合作社所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经营,按劳分配”。至1956年7月,全县完成了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过渡,共建立高级农业社89个,入社农户3.39万户,占总农户的97.5%,入社人口13.8万人,占农业人口93.7%;入社耕地63.21万亩,占总耕地的96.9%。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除1%划给社员作自留地外,均归属农业社集体所有。
1958年9月后,在“人民公社化”的热潮中,全县“以县建社,乡为大队”。1959年5月,先后改设乌衣、琅琊、滁东、沙河、花山、珠龙、施集、章广、城郊等9个人民公社,将原来的1073个生产队调整合并为70个生产大队,946个生产队。入社总户数4.63万户(其中农业户3.82万户),占全县总户数的100%;入社总人口21.4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4.99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00%。
社会主义土地全民所有制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生产交通和城市建设等事业的发展,国家自50年代起即征用部分土地用于建设。迨至1986年,境内省、地属的国营农场、牧场占用土地20.89万亩,国防用地3.2万亩,城乡建设用地19.28万亩,交通用地10.85万亩,大中小型水库用地4.1万亩,自然保护区用地5.4万亩,国营琅琊山林场用地6.96万亩,市乳牛场用地5300亩。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全民所有制。为此,农村集体耕地相应减少。1987年,全市实有耕地面积49.88万亩,比1955年64.51万亩减少14.63万亩。
二、生产经营
租佃新中国建立前,地主占有土地,全部或大部分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土改时调查,全县农村出租耕地达44.87万亩,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73.02%。地租形式主要有实物地租、现金地租和徭役地租三种类型。
实物地租又有包租制和分租制等形式:包租制:亦称定租,每年夏秋两季以常年产量规定租额,分期或一次交给地主,除特殊水旱灾年,一般歉收不减租额。分租制:又称看租,估租。即庄稼成熟时,佃户请地主或管庄师爷到田看租,看田后估计产量,然后定租,有“三、七”、“四、六”或对半分成交租不等。城镇或外籍地主多采用此租制,亦有看场分租,地主到场监收,按实收产量定租。
现金地租即农民租地需付给地主“押板金”、“预租钱”、“灰土钱”数额不等。“押板金”一般相当于地价19%左右。
徭役地租即佃户除向地主付出正常的实物、现金地租外,还得为地主家代种田、代出捐税、代出劳役和为地主家砻稻、碾米、舂米等。
此外,贫苦农民在春荒、麦后荒和缺种子时,还常受高利贷的盘剥。高利贷的种类有“驴打滚”(春借稻一石、秋还本利二石,其余类推)、“四撞十”(四石稻到秋还利十石)“麦青子”、“稻青”(一般作价按现有稻,麦价值的2/3或1/2)、“大头利”(当时借10元扣利3元,次月本利还13元,以次类推)、“印子钱”(10万元放给10人,每月必须收回1.2万元)等。
在土地使用方面,地主出租了其全部土地的92.4%,其余7.6%依靠雇佣长短工进行耕种。贫雇、中农使用的土地全县共计51.74万亩。其中,贫雇农租佃土地22.02万亩,占全部使用土地的90.7%,自耕地2.22万亩,占9.3%;中农使用土地27.5万亩,租佃而来的土地占71.3%。
由于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等残酷剥削,广大农民生活异常贫困。
为了减轻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民国32年(1943年)夏,中共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府在花山区马鞍乡发动群众斗争不法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执行的标准是“三、七分租”、“二、五减租”(改变过去主佃对半分租为“主三佃七”;同时,地主“主三”部分减去25%,以作下一年种籽)。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租佃剥削关系和制度。
农业生产互助组民国33年(1944年),滁县抗日民主政府扶持北张互助组,贷牛以耕,资助种籽和粮食,路西专员公署还奖给耕牛、农具,表彰生产互助组的成绩。同年10月,根据地开展生产互助运动,花山区40多个村庄组织互助组30余个。其中骆国斌、骆国祥互助组成绩显著,受到中共淮南区党委书记谭震林的表扬。 新中国建立后,各地出现新的换工互助。1951年春,城西乡贾惠帮、常山乡王老五等带头办起了农业生产互助组。11月,皖北滁县行政区专员公署召开劳模大会,全县已有常年互助组60个,季节性互助组575个。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颁布后,全县互助合作运动进一步发展,至1953年全县有常年互助组860个,临时互助组1385个,入组总户数1.87万户,占总农户的56.3%,入组人数7.16万人,占农业人口的54.7%。1954年,共有互助组2490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247个,临时互助组1243个。
农业生产互助组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劳动力或畜力的调剂和互助,生产自主权仍归农民自己,农户的耕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仍归各户所有。互助组组长的工作为义务性质,不计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1953年春,中共滁县县委派60余名互助组骨干人员到方邱湖农场参加地委举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训练班。县委选择沙河区花郢,皇甫区河东,珠龙区施集,琅琊区城西、张大郢、联庄,乌衣区担子等7个互助组试办初级社。以后逐步向全县发展。至1955年全县共有初级社577个,入社农户1.08万户,占总农户30.9%,入社人口4.53万人,占农业总人口32.5%,入社耕畜3422头,占耕畜总头数21.4%,经营耕地19.47万亩,占耕地总面积30.2%。
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农具折价入社,折价款按土地多少分摊。各农户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仍属个人所有,生产经营权属农业社,农业社对入社的耕地种植,劳力、畜力的使用,统一安排和调配。初级社实行社员代表会议制度,选举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成员。管委会主任负责社务,实行误工补贴制。初级社社员的收益分配,按其入股耕地和劳动量分配。实行“年底评定底分”和“死分活记”的办法,肥料按质量记工,参加分配。一般对粮、油、棉等收获物的分配比例是:耕地35%,劳力(劳动工分)60%,公积金5%;对作物秸杆按“土四劳六”进行分配。各种农作物种子,分配前统一留足,公粮则在分配后按田亩负担,各户自行上缴。生产队、作业组向农业社包工,结合耕地数,按“劳八土二”的比例分配。
1954年,境内白庙乡自发办起了初级社,但这些“自发社”不久被“勒令改组”。1955年,毛泽东主席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书中,针对滁县白庙乡等地就“错误地解散十八个‘自发社’的教训”一文,作了批示:“这是胡乱解散合作社造成恶果的又一处教训。在这里是‘勒令改组’,在浙江是‘坚决收缩’,都是一些干部在一种惊慌失措的情绪支配之下做出来的。我们希望这种错误不要重复了”。
1955年10月27日夜晚,毛泽东主席在南巡的专列火车从滁县至浦口途中,听取了中共滁县地委第二副书记陈振亚关于滁县地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情况汇报。
高级社1954年,中共滁县地委在滁县联庄初级社试点,首次建立琅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此后,中共滁县县委在城西乡和杨郢初级社试点建立高级社。1955年11月10日,中共滁县县委组织干部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掀起了举办高级社的高潮,至1956年春,全县基本完成了初级社向高级社的过渡,一些尚未参加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农户(约占总农户的22%)也大都入了高级社。
根据1956年5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初级社时期作为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一律转为高级社集体所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高级社为社员代表大会制,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主任负责制。高级社与队、组实行“三包一奖(赔)”(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减产视情赔产)制度。队、组根据社员日劳动量,制定劳动定额,实行“评工记分,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土地归社所有(社员留少量自留地),不再参加农业分配。高级社实行统一核算,每年依据劳动工分值,实行午季预支,秋季结算分配。分配比例一般为:高级社统一上缴国家规定“农业税”,扣除生产费用约占15~20%,公积金5~8%,公益金2%,行政费0.5%,其余分配给社员。社员的口粮分配,原则上按年龄分等定量。成人的基本口粮按稻、麦计算人均约240公斤,依次分等。山区和圩区略有不同。农业社对鳏寡孤独户实行“五保”(保吃、穿、烧、葬、教,后改为吃、穿、住、医、葬)。
人民公社1958年9月,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将全县22乡1镇86个高级社转变为滁县人民公社,并以乡、社为大队。1959年5月,先后调整为9个人民公社,70个大队,946个生产队。至1963年1月,陆续划为23个人民公社。
1983年4月以前,全县农村均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人民公社各级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此期间,人民公社的生产管理与分配形式有几次较大的变化,1958年秋至1961年秋,理论上是“政社合一”,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的基层单位,生产大队是统一核算的分配单位,但在实际执行中分配方面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吃饭不要钱,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评工计分,按劳分红”,形成高度集中统一和平均主义的基本社有制。1958年全县共办公共食堂1258个,3.9万农户在食堂吃饭,占总农户的96.2%。加之人为的“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一平二调、共产风”,致使农业生产遭受极为严重的损失。1959至1960年春有人饿死。1960年夏,全县9个公社66个大队有946个生产单位试行包产。1961年春,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推行“包产到户,包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的意见》,县委一方面调整社队规模,将全县划为21个公社,160个大队,1457个生产队,同时,在腰铺公社试验推行“责任田”。全县实行的是“包产到队,定户到田、大农活包工到组、田间管理小农活包工到户,责任制加奖励”的办法。在实行“三包”的同时,强调“五个统一”(统一计划、分配、大农活和技术性农活、用水管水、抗灾),实行全奖全赔。至1961年5月,全县1281个生产队中,以队包产的549个,以组包产的533个,责任到人的199个。1962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改正“责任田”的办法的决议》后,恢复原人民公社管理制度。
1964年,县内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1968年再次掀起高潮。县里先后组织1100余人到大寨参观学习。1968年全县1648个生产队中,有1367个生产队实行“突出政治,为公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取酬,‘标兵工分’,自报公议”的大寨式评工记分劳动管理方法。至1978年,全县一等“农业学大寨”先进大队有:乌衣公社袁庄大队、腰铺公社前进大队、滁东公社十里大队、李集公社板桥大队、施集公社孤山大队、大王公社林楼大队、三官公社关地大队、曲亭公社金山大队、琅琊公社花园大队、黄泥公社唐庄大队。二等先进大队有24个。一等学大寨先进生产队25个,二等先进生产队46个。此期间,大多数队按“底分活记”的方法进行评工计酬。生产队一般只有农业收入和少量的副业收入。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一般采取“三、四、三”办法,即30%出售给国家,40%留作生产队集体储备,剩余的30%用于生产队集体开支和分配给社员。
农业生产责任制1977年冬,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各公社实行了“一组四定”的不联产责任制,初步改变了“大概工、钟点工、人头工”等平均主义现象。1978年,中共滁县县委根据省委指示:“利用秋前有利时机,可以借给社员少量耕地,谁种谁收;小宗作物可以包产到户,超产归己”。1979年,县内担子、章广等公社的15个生产队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全县有1120个生产队实行“包产到组”。当年“包产到户”的15个队,粮食产量65.415万公斤,比上年增长70%,油料10.375万公斤,比上年增长5.67倍。“包产到组”的1120个队,粮食产量9886.5万公斤,比上年增长19.7%,油料248万公斤,比上年增长24%。没有实行联产的560个队,粮食产量4173.5万公斤,比上年增长4.3%,油料103万公斤,比上年增长5%。
1980年,全县1773个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的394个,占22.2%,“包产到组”的541个,占30.5%,大包干到组的590个,占33.3%,“一组四定”的248个,占14%。至1980年底,绝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仅有少数蔬菜队、林业队和高产富队未实行包干到户。至1981年9月,全县1785个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实行“包干到户”以后,生产队将耕地、耕牛、农具等按人口和劳力分配到户,由承包户自行安排使用。耕地所有权仍属生产队集体所有。耕牛、农具均按质折价,归农民所有。农民的生产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完成上缴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都是社员自己的”,集体提留队筹社管,使用权在队。1985年,全市农村进入第二步改革,重点是改革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至年底,全市共涌现出1个专业乡,76个专业村、991个专业队和9893户各种类型的专业户,占总农户18%。其中:种植业专业户6894户(含林业专业户14户,承包山林4487亩),养殖专业731户,运输专业821户,加工业178户,商业358户,建筑业162户,饮食服务业169户,其它行业专业户580户。同期,还出现一些植保、机耕专业户等。1987年起,全市各乡镇逐步设立“六站一公司”(农经站、农技站、农机站、林果站、水利站、兽医站和农贸公司)的农业一体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1~1981年滁县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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