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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实现滁(县)宁(南京)联网供电以前,境内工业用电和城市生活照明均为地方火力发电。1951年全县电厂供电量7.39万千瓦时,售电量5.76万千瓦时。至1958年,因“工业大跃进”,全县25家主要工业企业装机容量增至1151千瓦,电厂500千瓦机组满负荷运行,只能达到需用电量的50%,后经省工业厅协调分配滁县电厂2台1500千瓦容量发电机组,使总容量达3000千瓦,才缓解了紧缺的电力。1965年滁县城乡年供电量达946万千瓦时,比1964年增长75%。以后,供电量逐年上升。1966年滁州电业局供电量1215.6万千瓦时,售电量1055.7万千瓦时,其中滁县农村用电38万千瓦时。1973年滁州电业局供电量5598.6万千瓦时,售电量4923.4万千瓦时,其中滁县农村用电356万千瓦时。1976年滁州电业局供电量9281.5万千瓦时,售电量8559.1万千瓦时,其中滁州农村用电776万千瓦时。1978年滁州电业局供电量16810万千瓦时,售电量15590万千瓦时,其中滁县农村用电量917万千瓦时。1985年滁州电业局供电量27101万千瓦时,售电量26272万千瓦时,其中滁州市农村用电量2710万千瓦时。
一、工业用电
民国31年(1942年),滁县只有一家小型面粉厂利用电力加工面粉。至新中国建立前夕,境内工业用电动力能源甚微。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恢复工业生产。1951年全县供电量7.39万千瓦时,售电量5.76万千瓦时,线损率22.14%。1952年电力用户不断增加,工业装机容量212千瓦,年供电量9.64万千瓦时,售电量7.97万千瓦时,线损率为17.7%。至1954年,因工业用电增长,线损率下降1.23%。1958年“工业大跃进”,工厂装机容量增加,供电量仍只能占需电量的50%。1965年实现滁宁联网供电后,工业用电户上升,供电量持续增长,1965年滁县年供电量达946万千瓦时(含地直)。1966年滁州电业局成立后,在滁城设立营业部,承担滁县工农业生产、市政、生活照明供电任务,此后,滁城大部分工业企业都使用电力生产。1974年,滁县的电力供应完全由滁州电业局统一分配,结束滁宁联网的供电方式。1981年全县工业机械总动力30913千瓦,主要用电企业21家,全年工业生产用电1794.18万千瓦时。1985年市属用电工业企业51家,用电总量3695.29万千瓦时。1987年全市用电工业企业110家,用电总量6165万千瓦时。
二、农村用电
1965年南京热电厂的高压电经张家堡变电所引进境内以后,县境东部及东南部圩区、岗地相继用电,并先后建立了乌衣、胜利、河东高、芦庄、黄沟、解放、赵桥、河沟、陈葛、山头、龚祁等电力排灌站和双桥、瓦泥岗、新桥、大官塘、司湾、幸福、双新、贺村、龚庄、庙台等电灌站。1966年全县农村用电量38万千瓦时,平均每亩耕地用电0.6千瓦时。1970年后,农村用电由南向北、西西北逐步扩展。1971年全县农村用电量160万千瓦时,平均每亩耕地用电3.1千瓦时。1978年全县共有排灌动力机械2622台/52020千瓦,电动机1765台/34651千瓦,农村用电总量917万千瓦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用电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政策,农村供电迅速发展。1987年市属供电范围已建变电所3座。全市农村有10千伏线路408公里,配电变压器306台,配电容量2万千伏安,装机容量1.8万千瓦,供电量达1550万千瓦时。全市共有电力灌溉站102/176/1.39(处/台/万千瓦);有固定电力排灌站129/269/1.91(处/台/万千瓦)。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98893千瓦,其中各乡镇合计总动力7.32万千瓦。全市有电动机2784台,农用水泵3388台,其它电力机械463台。全市农村用电量2356.99万千瓦时。
三、生活用电
民国15年(1926年),王德才购置小型发电机220伏2千瓦,电力仅能供给加工厂照明15~20瓦电灯50盏。民国31年,大成股份有限公司兴办发电车间,电力主要供给厂内生产和照明,剩余少量电力供给滁城主要街道路灯照明。同时设立“滁县电灯公司”,在钟楼巷内设营业部,从事商业供电业务。用户300余家,电灯500余盏,每夜供电4至5小时。
1965年南京热电厂的高压电输入县境后,除用于排灌外,乌衣镇等地的农村也普遍用于生活照明。1966年滁州电业局设立营业部,承担滁县(城)工农业生产和市政、生活照明用电的供电任务。此后居民生活用电逐步增加。1985年滁州(含地直)用户总数8384户,其中照明用电5740户,用电量12477万千瓦时,人口总数36.495万人,人均用电量341.9千瓦时/人。
四、电费
1973年以前,县内电力主要由专区电厂供电,因电厂设备简陋,消耗原料多,发电率低,电力成本较大,售电价较高,1951年表灯每千瓦时照明电价0.46元;1952年后,表灯每千瓦时照明电价0.32元。此期间工业生产用电电价为每千瓦时0.22元。1966年后电业局对12个乡镇供电执行电网外趸售电价,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185元,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83元,农业用电每千瓦时0.058元。
随着工业的发展,为了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从1975年起对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用电电价;基本电价根据工厂的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收费4元,用电电价根据实际用电数,每千瓦时收费0.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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