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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民兵多用大刀、红缨枪、土枪、土炮打击敌人。后来,民兵就地取材,自制各种简单武器和从敌人手中夺取武器武装自己。建国初期,本着有利于战备,有利于训练,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在各个不同时期,采取多样的配备方法,做到上分散,下集中,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布局合理。民兵武装配备的范围,主要根据民兵人数和民兵所担负的任务,视武器数量而定,一般配备到基干民兵连。建国初期至1957年,基本上“人手一枪”。1957~1958年,每支步枪和冲锋枪原则上配3至4人,每挺轻机枪原则上配4至6人。在武器配发中,对持枪民兵进行严格政治审查。持枪民兵先由民兵班、排推荐,党支部审核,报上级党委批准,以保证武器掌握在政治可靠的人手中。1958年开始在民兵中配备苏式“7·62”步枪、“50”式冲锋枪、加拿大轻机枪等,武器品种也由步枪发展到多种类型的半自动武器。1975年增配通信器材,1978年;旧杂式武器全部陶汰,代之以制式的常规武器。民兵武器配发后,建立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动民兵武器。如确需调动的,县(市)范围内,经县(市)人武部批准;地区范围内,经军分区批准,省范围内,经省军区批准,并严格执行报批手续。并确定专人保管使用武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如因训练、执勤需要借用时,乡(厂)范围内,由乡(厂)武装部批准,区范围内,由区武装部批准。训练或执勤结束,按期归还武器的保管。1965年前,枪支由民兵个人保管。“文化大革命”中,民兵武器全部集中到县(市)和军分区军械仓库保管。“文化大革命”后,随着民兵训练的恢复,武器集中于县保管有诸多不便,又将武器重新配发到区、乡基干民兵连,由持枪民兵个人保管。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全区民兵武器集中到区、乡保管。在武器保管中,各地均建立了规章制度。彻底改变了过去“墙上挂,橱里装,分散保管”的局面,形成了集中、统一、安全正规的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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