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建国之初,没有干部退休制度。滁县地区每年只有极少数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办理退职。1951年全区退职18人,1952年退职10人。在1957年至1963年的两次干部精简整编中,退职人员较多,其中1957年1月至4月,全专区就有504人退职,1958年又退职711人。这个时期的退职人员,又有一部分干部在以后的落实政策中收回使用。
1955年开始执行退休制度,由于当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以退休”而不是“必须退休”,所以也很少有退休人员。由于干部退休工作没有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从而使本区干部队伍中的老、弱、残现象比较突出。直到中共中央批转了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行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下发后,滁县地区才自1965年上半年开始,通过调查研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安置。据统计,全区共有老、弱、残干部544人,其中老265人,弱258人,残21人。到1965年底,安置138人,列入编外长期供养的73人,调做轻微工作的30人,尚待安置的303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干部的安置工作、退休、退职工作停止。
1978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本区成立了职工退休退职工作领导机构,并由地区人事局具体办理。从而使本地区的干部退休制度逐步完善和巩固起来。
干部的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已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以办理退休。
以上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其参加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每月领取相应的退休金,干部退职的退职金,在1978年以前实行一次性地计发,最多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1978年,退职干部由一次性计发退职金改为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40%的退职生活费。以后略有调整提高。
1985—1992年滁县地区干部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