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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
1952年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本区都按条例精神贯彻实施,使企业职工在生育、年老、失业、疾病或死亡时,能够得到政府和企业提供物质帮助。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着重要作用。本区各县自86年开始,相继成立了社会劳动统筹委员会,统一对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1987年5月又成立了滁县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全区企业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管理。
(一)保险福利种类:保险福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保险福利的种类有: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死亡和遗属保险等。所有这些保险,都体现了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正在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本区已经建立的有养老保险和待业(失业)保险制度。
(二)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依据国务院国发(78)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发(82)6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制度的通知》规定精神执行的。1992年底,全区全民企业参加退休费用统筹的447户,职工68159人,离、退休人员11000人。1986年,对全区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亦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缴纳标准,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缴纳18%。个人按标准工资缴纳3%。到1992年底,全区有520个单位,10950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全区自1992年5月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是年底,已参加统筹的企业104户,职工17672人,退休人员1951人。
全区企业离、退休实行社会统筹以后,既解决了部分企业的承受压力,又为离、退休人员解决了生活后顾之忧。
(三)职工待业保险:滁县地区劳动部门自1986年第4季度准备,1987年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所有国营企业中普遍实行待业保险制度。包括建立专项基金,建立专门机构,建立对待业职工的管理和服务,以及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到1992年底,全区6县1市及地直全部建立了转业训练基地,开展了转业训练服务。
1987年—1992年,全区已经在508个国营企业的81000名职工中实行了待业保险,累计征收待业保险金413万元,为500多名待业职工发放了生活救济费,并重新安排了就业。二、公费医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工作人员本人可享受公费医疗,实报实销。自1992年起,按照干部不同的工作年限,分别承担不等数量的医疗费用。如离、退休干部医疗费全报,工龄达40年的全报,以下按10年以下、20—30年,30—39年的工作年限,个人分别承担医疗费的25%、20%、15%、10%,达到一定的承担数额,再予全报。
工厂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制度。除职工本人享受免费医疗外,职工抚养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按照规定报销一半医药费用。近几年因为企业经营与生产效益各异,厂矿之间各另有订立的医疗保健制度。
三、其它福利
建国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无奖金。自1984年起,机关在职干部每月每人发节支奖5元,不分等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全区自1992年底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后,发放干部岗位津贴,按照职务分级每月随工资发放。职务补贴分级数额,正地级16年以上工龄55元,15年以下工龄50元;副地级16年以上工龄50元,15年以下工龄45元,正县级16年以上工龄45元,15年以下工龄40元,副县级16年以上工龄40元,15年以下工龄35元,正科级16年以上工龄35元,15年以下30元;副科级16年以上工龄30元,15年以下25元;科员,26年以上30元,16—25年25元,15年以下20元;办事员36年以上工龄30元,26—35年25元,11—25年20元,10年以下15元。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有享受病假、产假、婚假、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等权利,还有请事假的规定。假期时间工资照发或按规定发折扣工资。工厂、企业职工因享受加班、加点待遇,一般请事假由加点、加班时间抵销。以上假期都必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探亲假还可以按规定报销路费。
其它福利还有以下几种:
(一)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职工本人及家庭遇到的特殊困难,如生、老、病、死等。补助对象是职工本人和依靠职工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等。福利费的提取标准:1954年专直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8分(工资分),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6分。1958年6月起,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1965年10月起,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本区地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则按每人每月1.80元提取。1980年9月起,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本区则按每人每月1.50元提取。1986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按人均2.50元标准提取,省人事厅皖人福(91)13号文件规定从1991年1月起,按每人每月3.50元提取。到1992年,全区地、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按5元提取。
福利费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人事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年终汇总上报。
(二)生育待遇生育待遇包括女工作人员的产假待遇和子女的保姆待遇。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为56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假14天,流产假30天以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1979年以后,只生一胎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4个月。
1956年以前,干部实行供给制和包干制,子女可享受保姆待遇。凡双方均是供给制干部,在参加工作后所生子女按女方条件规定;女方有独立工作能力者,可以雇用保姆,凡有两个小孩均在两周岁之内,可以雇用两个保姆,如有一个小孩已满两周岁,取消一个保姆,另一个保姆增加薪金。保姆雇用审批权在专署。
(三)遗属补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虽死亡以后,对其家属的困难补助,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1957年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的生活照顾,除了按照革命工作人员褒恤条例进行一次性的抚恤外,如果死者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原工作机关酌情从机关福利费内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如果此项开支有困难,可在原工作机关的行政费内报销。上述规定的补助对象,只能限于需要死者瞻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因此,1964年2月11日内务部、财政部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或病故后,不论其配偶在哪个部门工作,其遗属的经常性或临时的生活困难,都应由死者工作机关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所开支的经费,行政机关在行政支出项下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列支。遗属的补助的标准,1980年8月以前,尚无统一规定。
1980年9月11日,省人事局、财政厅对遗属补助的政策做了系统的规定:遗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其补助对象:父(包括养父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母(包括养母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虽年满16岁但在普通中学学习的在校生,或年未满18岁,无固定收入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凡家住省辖市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20元;家住标准集镇和县(市)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5—18元,家住集镇以下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2—15元,在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仅有1人、以及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补助标准可提高2—3元。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的父母和配偶,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8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父母和配偶,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30元。以上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1984年皖人福字(84)135号文又对遗属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遗属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调整为16元,遗属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调整为22元;1986年皖人福字(86)016号文对遗属补助标准又进行了调整,遗属居住在县(市)以上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元;居住在乡镇以下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1989年皖人福字(89)30号文又规定:遗属属于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40元,属于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35元。
1985年滁县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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