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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工资
(一)工资形式干部工资的工作范围和任务大致有工资制度改革;调资升级;大中专毕业生及吸收录用新人员见习期的工资待遇、转正、定级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受处分人员、甄别平反人员及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的工龄计算等。
1951年,滁县专署人事科成立后,设有干部福利股,当时因为实行供给制,所以侧重于福利工作。1954年以后,有专门办事人员承办工资福利。1981年12月,地区人事局内设工资福利科,具体承办工资福利工作至今。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待遇,对留用人员实行薪金制。1952年,全国进行第一次工资制度改革,建立工资级别制度,确定以工资分作为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加津贴制度。1954年,改供给加津贴制度为包干制。1955年7月,本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部改为工资制度。自1956年起,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1957—1960年,3次分别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3级以上党员干部和17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并在1957—1983年二十多年的时间内,多次调整干部职工的工资级别(详见本节第三目:工改与调资)。但总的工资制度没有改变。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
(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
1953年8月1日规定,1953年暑寒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一律实行工资制。除个别者外,不论担任行政、技术或其它职务工作,均按规定标准发给工资。1954年3月,政务院对原规定的标准又重新进行了调整。
1954年以后,政务院又重新规定;研究部毕业生:220分;大学院校修业5年以上毕业者:220分;大学院校修业4年毕业者:190分;大学院校及专科学校修业3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者180分;大专院校及专科学校修业2年或不满3年毕业:170分;专科学校修业1年或不满2年毕业:160分;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师范学校、医药及其它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修业4年毕业者:150分;修业3年毕业140分,修业2年毕业130分,招收小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修业4年毕业:115分,修业3年毕业105分,修业2年毕业95分。
上述各项标准均为毕业生参加工作时临时工资。凡分配在行政机关和没有见习期规定的单位,实际工作时间满6个月以后,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表现适当予以调整,分配在厂矿有见习期者,见习期满后予以调整。
1957年10月国务院规定,每个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参加工作时必须有见习期,时间至少一年。在见习期内发临时工资;见习期满后,由所在单位根据表现评定正式工资,见习期内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见习期半年至1年。至此,形成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制度。本区当时执行三类区工资标准:高等学校研究部毕业53.00元,修业4年以上毕业42.50元,修业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36.00元,中等专业学校中的高级中等专业学校修业3年以上毕业的29.50元,修业2年以上不满3年毕业的25.50元;初级中等专业学校修业3年以上毕业的21.00元。
1958年2月15日国人事字第429号文规定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的定级标准:高等学校修业4年以上毕业的,作行政工作定为行政22级,作技术工作的定为技术13级。修业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作行政工作定为行政23级,作技术工作的定为技术14级。中等专业学校中的高级中等专业学校修业3年以上毕业的,作行政工作的定为行政25级,作技术工作的定为技术16级。修业2年不满3年毕业的,作行政工作的定为行政26级,作技术工作的定为技术17级,初级中等专业学校修业3年以上毕业的,作行政工作定为行政27级,作技术工作定为技术18级。后来,1971—1976年毕业的工农兵大学生,不实行见习期,发临时工资36元,至1977年8月,国家又重新规定学制在2年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的工资标准:3类地区为40元,4类地区41元,5类地区42元,是年10月开始执行。1977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毕业以后,其工资待遇仍比照以前文件规定执行。
1980年12月,地区根据国务院(1980)317号文件规定,提高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水平:分配到国家机关作行政工作的,定为行政24级,做技术工作的,定为技术15级;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照现行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比照上面定级水平定级。分配当工人的,可按同期、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定级。
1985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规定了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标准:
见习期工资:中专毕业生4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50.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6.5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62.5元。
见习期满后,其定级工资: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机关干部工资标准办事员职务工资5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6.5元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5级加基础工资之和68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4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4元发给。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凡表现合格者,由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三)军队转业干部工资
1952年3月以前,军队干部同地方干部一样享受供给制待遇。是年3月以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是将部队级别套成地方级别,但不降低在原部队的级别;即津帖、工资级别低于部队者,按原部队的津贴、工资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按评定的津贴、工资等级照发。供给制干部随带的家属,按部队批准待遇发给。1955年,军、地干部由包干制改为工资制后,家属供给部分取消。
1955年9月1日至1962年11月2日期间转业的干部,凡军龄满25年以上的,保持军队原薪(含级别薪金和军龄补助金)待遇;军龄满15年以上不满25年,按军队原薪的95%发给;1962年11月3日—1965年4月22日期间转业的干部,在干部离队前确定转业后的行政级别,然后按军龄长短确定工资额;军龄不满15年,头两年按军队原薪发给,从第三年起改定地方级别发给。军龄15年以上的,转业后即按地方级别发给,并按军龄长短,按月发给退役补助金。1965年6月1日起,军队干部的薪金制度进行改革,使军队干部的工资标准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已大体一致,但是,历年转业的军队干部依然执行过去的规定。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同现役军队于部的工资待遇相适应,适当调整转业干部之间,转业干部同地方干部之间的工资关系,是年10月,对1965年4月22日以前转业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重新做了规定。
1965年4月23日至1985年7月1日,转业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与地方相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的工资办法确定。
(四)科技干部浮动工资
1983年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在县城以下单位(不含县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具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凡积极工作、完成任务的,工资按照技术级差向上浮动1级,连续工作5年以后转为固定级别。从第6年起再向上浮动一级,正常升级不受影响。1983年又规定城市科技人员到农村第一线工作8个月以上的,从到达地点之日起,与当地农业科技人员一样享受浮动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是年,本区共办理享受浮动1级工资的科技干部300人。省人事局(84)第113号文规定:凡分配去县以下农村(不含县级)工作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执行。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县以下农村科技事业单位从事农村科技工作的,工作满一年转为国家干部后,还可以享受浮动升级工资待遇。自报到之日起,一年内调离农村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调离之日起停止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从此,科技干部浮动工资工作被作为人事部门一项正常性的工作。
二、企业只工工资
(一)工资管理
建国后,全区的劳动工资管理,是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执行的。一般企业中的干部和工人以及供销、商业、饮食、服务业、粮食等企业人员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十一类工资标准,工业、交通、建筑企业执行省统一规定的八级(含六、七级)制计时工资;部分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多数企业单位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除发放计时工资外,还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奖金和津贴等。总的说来是以计时工资为主,企业工资管理,包括工资管理权限、管理方法等不同时期的工资管理模式,是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党的路线方针确定的。从1985年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85)2号《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本区把企业工资纳入新的工资制度轨道,使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在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许多企业在推行承包和挂钩的基础上,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逐步形成以国家宏观调控为指导,企业自主分配的工资制度和形式。
1986年,本区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内,企业有权自主决定、自主使用、自主分配。企业可根据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贡献,决定工资奖金分配档次。企业并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或其它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劳动部门对企业内部工资进行宏观控制和服务。
(二)工资形式与奖金发放建国后,滁县地区根据国家各个不同时期的不同工资政策和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几种工资形式:
一是对原有职工实行“原职原薪”,一般以本人解放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当时当地的物价,折为一定数量的实物,然后以货币支付工资;对新职工则实行包干制或称供给制,除发衣服和零用钱外,吃饭分大中小灶,一般职工吃大灶。而干部则实行工资分制,按照每个干部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工资分数,以货币支付工资。
二是1952~1955年,根据全国第一次工资改革的规定,逐步把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建立了新的职工工资制度。国营企业大多数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企业也有实行七级或六级工资制的。大多数企业还根据本企业的生产需要分别实行了计时、计件工资制度和基本工资加奖励以及建立特殊生产岗位津贴等多种工资形式。
三是1956年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改进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和企业职工与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完善了计件工资制度。同时,企业实行了有区别的奖励工资制度,初步建立了比较符合“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制度。
1958~1960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把奖励制度当作“物质刺激”、“金钱挂帅”而取消。1961年,在工业、交通、基建、商业、粮食、供销等企业重新实行奖励工资制度。1964—1977年,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以后,经过拨乱反正,“按劳分配”原则重新得到确认,恢复了奖励工资。1984年国家对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有权对税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进行自费浮动升级,或发放岗位津贴。是年4月,国家取消了奖金封顶的规定,实行奖金征税,至此,奖金的管理不再由劳动部门审核。
1985年对管理性的企业单位的职工,取消等级工资制度,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与这次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并按照工资的不同的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1985年7月至1987年12月,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按照《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五类区标准执行。到1988年,根据省劳动局、人事局劳资字(86)866号文件精神,本区企业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改按六类工资区标准执行。1991年6月,又将6元粮油价格补贴纳入六类工资区标准。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则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个工资等级,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
(三)新增人员工资待遇
滁县地区自1959年起,先后制订了新增人员临时工资待遇和转正定级的统一工资标准,同时还规定新增人员的学徒或熟练期限,学徒、熟练期满后转为本岗一级工,转正工作满一年定为本岗二级工,有的熟练工种如等级线系二级起点的,熟练期满即可定为本岗位二级工。
自1985年7月起,本区开始执行学徒工,学徒期满转为二级工,转正满一年定为三级正。
1989年9月30日—1992年底,新参加工作人员中的合同制工人工资调整为:在培训制岗位第一年临时工资待遇46元,第2年51元,满两年后经考核合格定为企业工人4级副,考核不合格适当延长培训期或低定工资级别。分配在熟练制岗位的,半年或一年熟练期满后定企业工人3级正,从事专业性手工操作的繁重工种定企业工人4级副。矿山井下的采矿、掘进、巷修等工种临时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半年内执行本企业工人4级正,半年后定为本企业工人5级正。分配到企业的志愿兵定级,按军龄计算。自1991年起,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在按现行规定确定标准工资级别后,如低于本企业同职务、同工种的,可参照本企业同类人员平均工资重新确定。
三、工资改革与工资调整自1953年实行工资制度以后,全区根据国家各个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多次对职工的工资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主要有:
1956年工资改革主要是取消工资分制,改直接按货币规定工资标准,适当调整产业之间、部门之间关系。
1959年工资调整中增资额有限,规定了1958年新招收的工人不升级。全区党政群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工资调整的共36916人(其中企事业27726人),调整升级的640人,调整面1.7%。
1963年工资调整一是职工升级,升级面40%,工人一般升级面40%,18级以下干部(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干部、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亦为40%;而国家机关17级—14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行政干部,升级面不超过5%,10级以上行政干部不升级。二是调整工资区类别,本区执行的是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此次未调。
1971年的低工资人员调整工资的范围是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
1977年调整工资对象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资在行政18级及其以下的职工升级面为40%。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一般按现行级差增加工资,把指标分到各单位,以单位为主,按干部或工资管理权限范围审批。此次调整,工人升级面为40%,全区干部升级人数为12000人。
1978年调整工资的升级面较小,主要是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升级,升级面控制在当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全区干部升级为260人。
1979年工资调整的升级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面为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总人数的40%,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好的也可以升两级。另外又以1979年10月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为基数计算,普通高校为8%,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及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为6%,文艺事业单位为2%。在全区干部、职工93671人中,升级的39962人,升级面为43%。
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三个系统的职工调级。
1982年,决定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此次调资工作自1982年10月开始,1983年5月底结束。全区共有22391人升级,其中升一级的19716人,占升级人数的88%,升2级的2675人,占升级面的12%。集体单位人员升级的1792人。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四类工资区企业工资标准提高到五类工资区;二是改革企业工资制度,执行新的工资标准;三是确定企业工人、干部工资标准时,要同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四是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脱钩;五是适当调整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的工资。
是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以职务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
基础工资是工作人员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实施保障的部分,不论干部职务高低或一般工勤人员,均为40元;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来确定,并且随着职务的变动而增减。工龄津贴按工作人员每工作一年每月0.50元累计计发。同时规定,最高数额不得突破20元。自1992年1月起,改为每工作一年每月1元的标准计发,同时取消上限。奖励工资一般按工作成绩大小确定,不得平均发放,
此次的工资套改办法是
1982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原工资额的基础上加副食品补贴5元和行政经费节余支出奖5元后,就近就高套入、再继续高套一档作为本人的职务工资标准;1982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只能就近就高套入,不再高套一档。按照上述办法套改后,如果低于本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直接进入本职务的最低工资标准。
1986—1992年,国家和省又陆续地出台了一些工资政策,主要是对1985年的工资改革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对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中包括1967年分配的1966年毕业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工资套改前行政19级,职务工资97元,行政20级职务工资89元,行政21级职务工资82元,行政22级职务工资76元,行政23级职务工资70元,行政24级职务工资64元的升一级。
1985年全区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教职工除外)工资改革的有32546人,(含见习期、转正定级人员1366人),人均工资水平由工改前的64.85元,增加到工改后的84.68元,人均增资19.83元。
在1985年企业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以后,本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物价变化等因素,对企业职工工资又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一是从1987年起,适当解决1985年企业工资改革中新出现的几个问题;二是1986年国家安排的人均1.80元增资指标的使用;三是对1988年部分中青年专业技术人虽(重点是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以及相当于中级职务中工资偏低人员)的工资套改;四是对1988年原国家、省“工效挂钩”试点企业职工的浮动升级,转固定级别标资工资;到1992年底,全区“工效挂钩”中的全民企业216户,职工人数47594人,分别占企业总数、职工人数的61.89%和71.09%。是年6月,省劳动局以劳办字(92)40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所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有权决定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如职工浮动升级,浮动工资标准,考工定级和固定升级,津贴和补贴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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