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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组织
建国初期,全区没有专门的消防组织,各县陆续成立一些义务消防队。1950年7月,滁县城关镇成立义务消防队,有队员43人。至1952年底,全区共有义务消防队23个,消防小组142个,义务消防队员1328人,配置了水龙、抓钩、大平桶等消防器械。1953年,全区开始配置脱离生产的专职消防队员,负责保管消防器械,向群众宣传防火常识,进行防火检查等工作。1955年嘉山县明光镇有专职消防队员8人。1957年凤阳县府城、临淮两镇有专职消防队员6人。60年代全椒、天长等县也都配备了人数不等的专职消防队员。当时专区没有消防组织,仅在专署公安处治安科配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1965年,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消防民警自1965年5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并由公安部队统一归口管理的联合通知,全区各县相继成立消防中队。1966年4月,专署公安处成立消防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消防科不复存在。1975年6月,地区公安处重新成立消防科,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消防工作。同时,地、县两极都成立了防火委员会,一些重点单位和较大的企业组织了义务消防队。据统计,1985年仅来安县各企事业单位,就有义务消防队35个,队员450人,并配备了机动泵30台,灭火机500台。80年代初成立滁县行署消防支队。1990年7月,行署消防大队改建为消防支队,各县(市)公安局也先后设立消防科。消防支队设立了建审科,负责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同年,地、县(市)成立消防协会,出台了《城镇基本建设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消防工作逐步走向社会化。
二、消防宣传
建国后,全区在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同时,注意以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1957年《消防监督条例》和1984年《消防条例》颁布后,全区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发动群众订立防火制度或防火公约。有的县消防中队还针对重点单位登门授课,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内容除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防火规定外,还结合火灾实例编写防火宣传教材,进行宣传。
1990年,地区公安处会同地区保险公司联合召开全区消防宣传会议,建立健全通讯报道组织,培训通讯员、信息员30名。同年,又健全和完善防火宣传制度,通过运用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材料、演出文艺节目、召开火灾新闻发布会等不同形式,扩大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效果。三、消防监督
消防队伍建立之后,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每年夏、冬两季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有时还结合春节、元旦,国庆节等节日安全保卫有重点地突击检查防火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1963年冬至1964年春,滁县公安局组织31个小组共227人对全城各单位和居民户进行防火检查,共查出不安全隐患643处,实行边查边改,当年冬春季节全城未发生一起火灾。1986年,行署消防大队对全区各重点单位进行了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共查出重大火灾隐患28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1992年,地区防火委员会在午收季节组织两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共查出全区15处重大火灾隐患,多数隐患年内得到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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