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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路政管理
1950年10月,国家财经委员会和国家交通部颁布了《公路留地办法》,规定在路基边沟以外,每侧须保留一米,作为养路取土之用。随之,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交通处公路局在滁县、定远、全椒县设立管理站,从事路政管理和征收养路费。1952年,鉴于各地损毁、侵占公路严重,滁县专员公署发布通告,禁止在公路上挖沟引水,放牧牲畜,任意毁坏公路行道树和公路标志。这是滁县地区最早发布的维护公路产权的法规性文件。1956年以后各县相继建立公路管理站。
1963年,滁县专区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2月颁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的通知》,在专区公路段内设置路政股,配有3名专职干部。每县公路部门设专职路政员1名。从此便经常使用广播、宣传车、标语、电影和漫画等形式,在重点公路沿线向居民、学生和行路的群众宣传公路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常识和法规,宣传养路费征收政策和办法,配合公安部门上路清除路障,制止在路基上种植,处理交通肇事。初期路政人员上路检查时,手持红绿旗,佩带证章和紫红色臂章,70年代统一着装。地区境内的主要公路改建成渣油路面后,午秋两季沿线农民常以路为场打晒农作物,农村集镇多沿路贸易,沿路设摊搭盖,严重阻塞公路交通。路政人员配合公安和车辆监理部门,每年在午秋两季前后,向滁天路、滁定路、滁全路和通过本区境内的合蚌路、合浦路和205、104国道沿线居民宣传交通安全,制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和以路为市。同时依靠当地乡镇政府,动员群众避路为市,公路部门尽量做到避镇改线。到80年代末,凤阳县黄泥铺、全椒县古河、来安县水口,以及各县城出口公路处的集市贸易都搬迁而避开公路;定远县池河镇,滁县的南腰铺、施集、珠龙,来安县张山集的穿街公路改线,都避开集镇街道。
征收公路养路费始于1951年。天长县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代征,其他由滁县、定远交通管理站负责征收标准,按国家交通部1950年颁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本着以路养路和取之于车用之于路的原则,由省公路局统收统支。先是以谷物计算的标准,规定2吨以上大型货运汽车每辆每月交大米60公斤至200公斤;不满2吨的小型汽车每辆最低交30公斤,最高交100公斤;单套畜力车,每月每辆交大米10公斤,双套每月每辆交15公斤;多套畜力车,每月每辆交20公斤。大米作价依行就市。随着货币统一,物价稳定,1952年元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交通处制定了《关于公营皖北汽车运输车辆养路费征收办法》,规定把交纳大米改为交纳货币,把按车辆交纳改按载重吨位交纳,客车10个座位折合1吨。交纳标准为货车每吨每月交4.70万元,客车每月每吨交5.3万元;单套畜力车每月每辆交4.50万元,多套每月交10.50万元,双套每月交7.50万元(均为老币,10000元老币拆合新人民币1元)。1953年10月起执行省交通厅制定的《养路费征收试行办法》,对营运汽车改按运费收入总额的6%计征。1954年,征收养路费的标准又有改动,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规定,把货车以行车执照上登记的载重吨位为标准,改按当时实行的五等品运价中规定的路面等级差数,以专区平均8%比例计算,即每吨公里费率乘以专区规定的基本里程,得出每吨月费率;把客车按对号与普通车票价随路面与货车的8%比例计算;把畜力改为按套计算,即骡马每头为1套,驴牛每头为半套,1头养路费率为3万元,2头为6万元,3头以上为9万元(均为旧币)。以后对于营运车的计征率又进行几次调整。1956年11月规定交通部门运输车辆按营运总额的8%计征,社会运输车辆按每吨每月60元计征;1963年调为交通部门运输车辆按营运总额的10%,社会运输车辆按每吨每月70元计征;1969年又调为交通部门运输车辆营运总额的12%、社会运输车辆按每吨每月84元计征。还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学校和人民团体的货车折半征收,对党政机关、学校和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吉普车,以及其他特种用车,经省交通厅核准后免征养路费。1980年6月,省计划委员会、交通厅、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恢复对专业运输车辆按营运总额的12%征收养路费,社会车辆仍按每吨每月84元征收。
1982年,根据省交通厅的决定,滁县地区开始向参加营运的手扶拖拉机等征收养路费,简称小型机动车养路费。征收的标准,除了交通部门专业营运汽车改总营运额的15%计征外,对专门从事运输的简易柴油三轮车、四轮车、正三轮车,均按营运收入总额的8%计征。对非专业运输的客货汽车,一律按核定吨位,每月每吨计征120元,汽车挂车每月每吨计征60元,柴油三轮、四轮车,以及拖挂车、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吨征30元。为了收好小型机动车养路费,1986年3月,滁县地区行署交通局制定了《滁县地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小型机动车养路费票证管理试行办法》。
在征收养路费中,路政、交管人员广泛宣传,登门征收,上路查收,并请公安、税务等部门支持配合。1982年以后,地区公路部门全面实行同城托收承付,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实征率,实征额逐年递增。是年,征收额达557.41万元。以后逐年增长,1983年736.16万元,1985年1186.86万元,1988年2535.04万元,1990年2874.43万元,到1992年,公路部门征收的养路费达到4647.1万元,小型机动车养路费也达到772.2万元。
二、航政管理
滁县地区境内,明代就在滁州、凤阳分别设立专管漕运的机构。以后漕运衰落,机构和专用船舶不复存在。民国27年(1938年),抗日战争期间,天长县抗日民主政府在铜城动员船舶为抗日战争和根据地军民开展运输服务。国民政府的第五专员公署在全椒县古河镇也曾设立过船舶管理所。
建国后,1952年开始建立航运管理机构,专区航运局内设航监股,后改航政科。各县设航管站。当时全区的船舶多是小型木帆船,由各县航管站负责登记丈量检验,合格者,发给航行簿和船舶牌号,牌号的颜色统一为白底黑字搪瓷制品,华东地区统一编号,50年代后期,船舶增多,载重量随之增大,许多船舶的载重量达到30—100吨,按照省交通厅规定,申请检验上述大船,必须有航政部门许可的船舶建造厂发给的合格证,才准检验。具体规定为:县航管站只负责检验载重5吨以下,12匹马力以下的小船;专区航管处负责检验并发证载重5吨以上、80匹马力以下的柴油机货驳船;省船舶监理所检验并发证40吨以上,80匹马力以上的货驳船、机驳船和拖轮。
凡已发航行证件的拖轮、客轮、机驳和专用航舶,统一由专区航运管理局编号,并在船尾两侧标——XX港。对于船员的考核,50年代后期,由淮河航政部门进行。70年代以后,着手对驾驶人员的技术培训,具体做法是船员申请,县航管站审核,由专区航运局统一安排培训。从1981年起,年年举办培训班。另外,1981—1990年,又举办10期渡船工培训,培训渡工340名。
通过培训,船舶驾驶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航运事故大幅度下降。1990—1992年,全椒、嘉山、天长县没有发生过重大航运事故。
建国前,由于没有处理好农业灌溉和航运的关系,许多航道筑起堤坝碍航,如滁河上的鲁子坝、金家坝、老龚坝、龙王坝、张堡坝,襄河上的万坝,清流河上的陈沟坝等;池河、白塔河上的土坝、浅滩也很多。自1952年起,各地采取许多措施,挖掉一些浅滩和土坝。但有的地方前清后筑。1973年以后,按照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发布的《安徽省航道管理、养护试行办法》,组织专人,拨出专款,集中力量对全区的航道进行全面除障。到70年代末,共清除老坝12处,挖掉浅滩17处,清除土方达9.6万立方米,改善了航行条件。同时,在各湖区航道和河流入湖口设置航标,配置航监船舶。嘉山县女山湖水面宽阔,但航槽只有20米宽。船行困难。贯彻《航道管理、养护试行办法》以后,拨专款,在女山湖区的航道设置了直径0.8米的铁质不发光浮标24个,配一艘50匹马力的航标船,使池河及女山湖67公里的航道安全得到改善。天长县白塔河入高邮湖处,也是水面宽航槽窄,设置两个侧面航标和1个示位航标后,航行安全条件也得到改善。
航道养护费和航运管理费的征收,按照以航养航,以港养港的原则,根据省交通厅的有关征收规定,1992年,全区先后征收的管理费有:
航道养护费:由运输托运单位付给运费的5%;
港口管理费:由运输托运单位付给运费的3%;
出口港务费:每吨运输物资收取0.10元;
码头堆放费:每吨每天收取0.02元。
1973~1992年滁县地区航道养护、航道管理费征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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