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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管理
建国初期,根据中央提出“由少到多,逐渐多管”的干部管理原则,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即主要职务由上级主管,地方党委加以协管,次要职务分别管理,下级组织协管。1955年5月县人事科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56年7月,干部实行分级分系统管理。县委各部委对本系统不属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可以自行办理调动任免手续。县委组织部除管理好党群系统干部外,还负责干部工作业务方面指导,同时承办上级党委主管的干部提调任免事项。县人事科除按照党委决定办理行政部门干部跨系统调动、任免手续外,还负责干部工资福利和吸收录用干部工作。各区、乡干部的任免提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部门呈报。1958年12月,县人事科由县委组织部划出,1963年改为县人事局。干部从分级管理改为统一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工作处于瘫痪。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干部工作由政治工作组管理。1973年11月成立县人事局,干部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1976年县级机构调整时,县委对全县干部管理工作,作出了主管、协管和委托代管暂行规定,县委协助地委管理,县委各部正、副部长;县革委各办正、副主任;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正局级干部以及区、社(镇)党委书记,革委会主任。县委主管县委各部,县委(县革委)办公室内设的各小组正、副组长;县直机关党委正、副书记,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副局级,企事业单位副经理以上干部,公社(镇)党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以上干部。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区、社(镇)相当股级以下干部,分别委托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管理。
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干部管理逐步实行“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组织部门统管和分级、分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各系统干部管理权。1985年企业副股级以上干部提任(包括一般干部在本系统内调动)下放由主管局办理。1986年企业股级以下干部提任由本企业办理。区、乡委员级干部在本区、乡内调整(包括一般干部提任委员),由区、乡自行办理。事业单位干部在本系统内任免调动由主管局办理。局内股以下干部任免以及从基层调上来的干部,要征得县人事局同意后,由主管局办理。1988年对企业经理、厂长任免管理权,下放给主管局。
二、干部录用
(一)招干
建国初期,和县干部较少,多数是坚持地方革命斗争的干部。1949年10月,全县各类干部仅有456人(不包括教师,下同),其中党务部门94人,群众团体14人,政府部门181人,财经167人。行政干部的调配、使用、管理、吸收录用等业务工作,由县民政科负责。1951年8月,成立县人事科,其业务工作改由人事科办理。同年,根据“统一调整,重点配备,大胆提拔”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涌现的积极分子和知识青年中吸收录用干部229人,其中副乡长以上干部83人,乡办事员53人,工勤人员23人,其他干部70人。1952年全县干部(包括土改留用干部)1150人。1953年吸收录用新干部111人,其中副乡长以上干部26人,乡办事员36人,工勤人员17人,其他干部32人。1955年,为了加强党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领导,要求每乡增添一名办社指导员,在全县137个乡(镇)的基层干部和共产党员中,经过认真挑选,慎重审查,吸收录用了195名半脱产乡干部。1956年,根据“大胆、大量、破格”的方针,全县国营企业、供销社系统中经过长期实际工作考验的290名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干部。1958年上半年,通过反右派斗争和整风后,干部实行整编,全县干部下放广德县门口塘农场196人,退职和作其他处理的130人。同年下半年在大办工业,全面跃进的号召下,干部队伍又开始扩大。1960年根据中央组织部提出的“积极地提拔,有重点调整,有控制地、适当地吸收干部”的方针和实际需要,在公社不脱产干部中,经过考察选拔转为国家干部100名。同时,本着“依靠群众,眼睛向下,自力更生,就地取材”的原则,从工人中直接选拔吸收干部61名,其中厂级干部3名,车间主任和股级干部22名,技术干部11名,其他干部25名。全县有干部1870人。1961年以后,调整国民经济,干部实行精简整编,对超编干部的处理:一是加强农业,二是充实基层,三是退职编外。全县共处理编余干部299人,其中发给生产补助费回乡的142人,保留干部身份带部分工资回乡的19人,退职的65人,转集体单位的33人,下放当营业员的18人,作其他处理的22人。同时,对公社供给的干部,下放大队或生产队转为定额补贴或误工补贴,有的转到公社医院、手工业或合作商店等部门。1963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省劳动局《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全县财贸、供销、工业等系统180名长期试用人员中,转正定级130人。1964年,将人事部门管理的非生产服务人员(如营业员、售货员、售票员、保管员、采购员)划归劳动部门管理。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干部制度亦相应地进行了改革。采取吸收录用和招聘相结合的原则,以合同制的方式补充干部的减员。1984年至1985年,经过考试选优录用215名干部。同时,对1979年以前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清理整顿,有342人转为干部。1988年,组织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城镇青年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企、事业单位工人593人,进行考试,从中选招64人充实干部队伍。同时,对一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上不去的科局,采取公开招标承包的办法选用能人,经过报名、答辩、审查、批准,有32人中标,分别担任局长、经理、厂长等职。并在全县优秀农民中,通过考核和考试,选聘乡镇合同制干部230名,解聘不符合条件的3名。同年,在党政机关和企业中,有3名科技干部停薪留职,一定五年,承包石杨、城南、郑蒲三个乡的几个企业。
(二)干部考核、提拔
建国后,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有成份论,不唯成份论,重在政治表现”的政策,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注意培养、选拔干部。1949年至1959年,全县提拔县级干部45人(包括相当县级干部),区级干部271人,充实了县、区两级领导班子。1965、1970年,为加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分别从基层骨干和县直机关优秀干部中,选拔公社党委正副书记22名,正副主任12名。1983年,机构改革中,一批具备“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条件的党员干部,被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其中县委常委9人,平均年龄42岁,比原班子平均年龄下降9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比原班子提高33%;正、副县长5人,平均年龄43.8岁,比原班子平均年龄下降6.8岁,大专以上文化的比例提高40%。副科级以上单位各类正副职干部629人,平均年龄44.3岁,其中35岁以下的57人,36岁~40岁的125人,41岁~45岁的152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90人,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160人;有中级技术职称的19人,初级技术职称的29人。1985年进一步调整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全县46个区、乡(镇)调整领导班子的44个,占95.7%,调整成员134人;49个副科级企业调整领导班子的26个,占53.6%,调整成员54人。经过调整充实,各级领导班子的结构更加趋于合理,乡级以上领导干部682人,平均年龄44.5岁;大专以上文化105人,高中、中专文化的187人。在调整过程中,提拔158人担任乡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工人和集体身份的职工20人,农民合同制干部33名。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49年以后,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每年都有一些军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到地方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全县自1949年~1959年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137名,其中:团级1人、营级2人、连排级134人(女性2名,党员95名,团员11名)。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选调转业军官转入商业部门服务的通知精神,全县先后接收安置32名军队转业干部,其中:营级2名,连级10名,排级17名,其他3名。安置到供销系统15名,粮食部门4名,商业部门6名,税务部门2名,银行2名,外贸1名,公安1名,水电部门1名。1976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逐年增多,至1988年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378名,其中:团级12人、营级120人、连排级205人,其他41人,本着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加强充实各条战线的需要,作了妥善安置。其中,连级以下大部分分配到区、乡(镇)以及工商、政法、财贸部门工作。
1980年,根据中发(1980)3号文件精神,对全县1969年~1975年期间的106名军队复员干部改办了转业手续,恢复了干部身份和工资级别。
(四)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50年代,和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较少,至1957年国家统一分配(包括外地调入)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仅有73人,其中农业技术人员44人,占45.3%。1963年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89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1人,农业技术人员34人,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94人。在管理使用上,除中专毕业生按所学专业向对口主管部门直接报到外,凡属大专毕业生由县人事部门按其所学专业统一分配派遣。基本上达到学用一致。1970年以后,大专毕业生分配去向有所改变,本着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可以到全民单位,也可以到集体单位。1984年开始,分配破除体制界线,由计经委牵头,会同县人事局、县教委共同研究,最后归县教委统一派遣。1988年底,全县有各类专业技术干部1257人(包括选聘的非国家干部78人),其中:大专(包括相当者)303人,占24.1%,中专(包括相当者)471人,占37.47%,高中256人,占20.37%,初中以下227人,占18.06%。从事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24人,农业技术人员136人,卫生技术人员294人,理论教学人员8人,经济人员254人,财会人员218人,统计人员56人,其他专业人员67人。
1988年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

几个年份干部结构情况表

三、干部奖惩
(一)惩戒
自1951年元月,成立和县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始,至1954年4月撤销止,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惩戒违法失职公务人员暂行条例(草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规定精神,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针,计查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盗窃、腐化堕落、强迫命令、违反政策法令、工作失职等案件192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209人,其中警告53人,记过34人,记大过20人,降级1人,降职15人,撤职66人,开除20人,区级干部(包括相当职务)21人,乡(股)级干部104人,一般干部84人。1956年2月成立监察室。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监察室改属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管理县人民委员会所任命的干部惩戒工作。到1958年底,共查处干部违纪案件和肃反转来案件316件,处分干部260人,其中警告4人,记过19人,记大过23人,降级11人,降职7人,撤职24人,开除留用察看28人,开除144人。1958年监察室撤销后,1959年开始,行政监察工作业务由人事科(局)负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精神,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分干部142名,其中警告9人,记过13人,记大过34人,降级8人,降职15人,撤职36人,开除留用察看15人,开除1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惩戒工作停止。1984年至1988年,全县共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犯有贪污、挪用公款,赌博,工作失职,奸污妇女,超计划生育等违纪错误56人,给予警告处分5人,记过5人,记大过11人,降级8人,撤职12人,开除留用察看12人,开除3人。
(二)奖励
和县过去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没有资料记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县政府在防汛抗洪抢险,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干部岗位责任制,完成经济建设指标等工作中,进行10次全县性的评奖活动,对成绩突出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给予奖励。1982年~1988年,计表彰、奖励先进单位105个(次),先进个人1673人(次),其中公司以上领导干部110人(次);登光荣榜、光荣册的611人(次),颁发奖旗、奖匾67面,奖状、证559张(本)。奖金19200元,奖励升级的26人,记功1人。西埠区区长陶荣善,在1987年防汛抗洪斗争中,领导全区人民,深入前线,艰苦奋斗,成绩卓著,被县评为先进个人,晋升一级工资;被省选送出席全国防汛抗洪劳模表彰大会。会议期间,全国防汛总指挥部授予他全国防汛抗洪劳动模范光荣称号,颁发劳模证书一本,奖章一枚,奖金200元。
四、工资福利
(一)工资
建国初,干部实行供给制,1956年改为工资制。从1963年至1988年,全县党政事业单位先后进行8次工资调整,分别情况是:1963年调整工资面为40%,1971年调整工资面为30%。1977年调整工资面40%。1978年调整工资面为2%。1979年调整工资面为40%。1985年7月工资制度改革,把工资同本人的职务、责任和劳绩联系起来,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含技术职务)、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种成份的工资制度。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和县属五类地区为39元。职务工资,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简繁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一年每月增发5角。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多奖。当年参加工改的3374人,工改后月增资总额65916元,平均每人19.53元。1987年,根据省工改办公室〔1987〕104号文件,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在1985年工资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本县有224人调资,月增资总额1457.5元,平均每人6.51元,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1988年,按照省工改办1988年第一期《工改简报》和省人事局皖人福字(1988)10号文件,为进一步补充、完善新的工资制度,理顺工资关系,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967人进行调资,调整面19.1%,月增资总额7330元,平均每人7.58元,自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1988年和县由五类工资区调整为六类工资区。
1984年和县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行政人员工资情况统计表(五类)

1984年和县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

1986年和县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行政人员工资情况统计表(五类)

1986年和县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

(二)福利
建国后,干部的福利事业逐步有了保障。除享受国务院规定的探亲假、产休假和年休假外,每年每个干部还享受防暑降温费、烤火费等福利费。1954年干部福利费,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统一掌管使用,后鉴于干部队伍的扩大,又改为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办法,干部除发生特殊困难,予以及时补助外,一般每半年评发一次。1963年对生活确实困难的干部,经单位群众评议,实行困难定期补助。全县享受困难定期补助的干部107人,每月最多补助15元,最少的补助5元。1985年以后,干部分别每人每月享受洗理费4元,学习书报费4元。
建国后,干部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医药费实报实销。1987年,公费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在职干部每人每年40元;离退休干部以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每人每年80元,其中离休干部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拨给单位60元,留20元作为住院治疗费由县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掌握。在职干部的医疗费超支300元以内的部分,本人承担30%;超过300元至500元的部分,本人承担20%;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本人承担10%。
干部实行供给制期间,凡夫妻双方工作的国家干部,所生子女均享受保姆保育待遇。干部死亡,按国家规定发给抚恤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78年和县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农村每人每月10元,城镇每人每月12元,1986年调整为农村每人每月25元,城镇每人每月30元。1987年全县批准135户、172人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干部退休、离休
国家规定,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55周岁,可享受退休、离休养老待遇。和县干部退休是从1966年开始执行。至1988年止,共办理退休1340人,其中正副科(局)级干部89人,一般干部1251人。干部离休是从1982年开始执行的,至1988年止,共办理395人。离休干部除享受在职时一切待遇外,每年还享受特需补助费120元;根据入伍年限不同,分别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原家在农村,愿意回乡居住的,补助房屋修建费2500元。干部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凡受到省以上,包括中央部委、国务院(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的退休时,可享受本人标准工资5%至15%特殊贡献金。对1985年4月底前退休干部,自1985年5月开始,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补贴费17元。1986年6月省规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每月按本人标准工资,给予5%至15%生活困难补助。1988年元月又增加生活补贴费5元,对“三权”在县大集体单位退休的干部,有经济负担能力,可参照执行。
各级组织对离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都很关心,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以及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经常深入进行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县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订有报刊杂志和备有象棋、扑克等娱乐工具,经常组织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使老干部的晚年生活丰富多彩。同时还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对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参谋作用,经常组织他们参观工农业生产,参加各种会议。少数退休干部还被聘请参加修志、编写党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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