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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买卖婚姻
建国前,在旧社会的封建制度统治下,和县妇女的婚姻一直是不自由,旧制度象一个无形的枷锁,牢牢地束缚在她们的脖子上,以致造成男女婚姻几乎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所操纵。什么摇篮里结亲,包尿布做亲,亲上加亲,遍及全县。童养媳,压子媳,指腹为婚,买卖婚姻等相当严重。由于包办买卖婚姻的存在,一些重婚纳妾,虐待歧视妇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婚姻而自杀、出逃的青年男女屡见不鲜。随着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废除了旧有的封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妇女们真正获得了解放。从此,男女婚姻关系已进入了新型的、法制的轨道。
二、贯彻《婚姻法》
1953年3月,县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培训了以干部、党员、团员、劳动模范、人民代表为骨干的5237人宣传大军,以文化馆、站、民校、识字班、读报组为阵地,利用黑板报、大字报、宣传栏、宣传标语、巨幅壁画等形式,深入街头巷尾,田垅山岗进行宣传,受教育者达40多万人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包办、强迫、买卖婚姻逐渐减少。1963年春,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县通过基层选举,印发《婚姻法》宣传材料800份发至大队,在县城还张贴大字报和组织街头宣讲,教育广大干群,遵守《婚姻法》,并提倡晚婚教育。“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培养起来的新风尚,受到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旧的婚姻习俗在一些地区重新抬头,包办买卖婚姻时有出现,女方索要彩礼名目繁多,往往男方订婚需要数千元,有的弄得家中空空,负债累累,有的为了筹办婚礼,走上犯罪道路。1973年司法机关把宣传贯彻婚姻法列入自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封建包办和变相买卖、索取财物的旧婚姻习俗,在全县掀起了青年男女双方自愿结婚,退礼不退婚,完全由父母包办不愿结合,退礼退婚的热潮,1974年退礼不退婚的青年达3946人,既退礼又退婚的30人。
《婚姻法》贯彻较好的乌江区有1247名女青年退还彩礼款43699元,新的社会风尚又逐步恢复,买卖婚姻没有了,变相买卖婚姻得到了抑制。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和县召开了全县妇女工作会议,组织学习和部署宣传贯彻工作,并决定把当年12月作为新婚姻法宣传活动月。各区社亦层层召开会议,深入宣传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新桥、环城两区妇联配合文化站专门摄制了婚姻家庭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好典型照片54幅,漫画10余幅,进行橱窗展览和巡回展出。在此期间,全县共处理干涉婚姻、虐待妇女等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和纠纷65件,促进了安定团结。
三、婚姻登记
根据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新《婚姻法》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恢复婚姻的,都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和县婚姻登记机关为:1950年《婚姻法》颁布施行后,由各区人民政府办理。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决定交由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由各人民公社办理。1983年基层政权组织进行机构改革后,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全县自1950年起至1959年止,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3935对,未予办理结婚登记1534对,其中包办强迫914对,早婚或一方不够婚龄620对;办理恢复结婚登记手续374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9563对,其中感情不好6365对,一方受虐待2165对,重婚6对,其它1027对;经调解不予离婚2180对,调解无效转人民法院处理7743对;解除婚约1290对。196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317对,离婚登记手续1807对。196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816对,未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90对,其中包办买卖35对,不够婚龄44对,其它11对;办理恢复结婚登记31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774对,其中感情不合736对,一方受虐待28对,重婚3对,其它7对;调解不离婚380对,调解无效转人民法院处理198对。1984年、1986年、1988年三年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636对,恢复结婚登记30对,不够婚龄未予登记413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22对,转法院处理86对。
附:历年民政事业费支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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