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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殡葬改革
建国后,和县城镇、农村仍沿旧俗,死者用棺材土葬。1974年,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筹建火葬场,投资16万元,于1977年10月落成。场址在县城小西门外,有火化间3间,125平方米;陈尸房2间,55平方米;整容室(告别室)2间,40平方米;防腐室2间,55平方米;冷冻室1间,20平方米;礼厅(休息室)6间,198平方米;骨灰堂2间,50平方米;运尸面包车1辆,火化炉2个,以及必要的服务器械。同年,火化尸体18具。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机关、团体、学校的干部和职工死亡,都实行火葬。到1988年止,包括社会群众在内,共火化尸体2237具,国家拨款补贴2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