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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统销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对农村缺粮户,发给缺粮供应证,逐月供应。动员完成统购任务的农户,自愿把余粮拿出来调剂给缺粮户,价格可高于国家统购牌价。1955年实行“三定”,农村缺粮户一年评定一次,以户核定的常年产量为基数,加上当年增产数,除去公粮和自留粮(种子、饲料)后,人均原粮不足210公斤的为缺粮户,本着何时缺、何时供应,当年核定全县农村统销粮食为387万公斤,占统购粮的4.95%。在销售过程中,一度出现紧张现象,有的迟缺早购,少缺多购,不缺要购。为此,进行粮食统销整顿工作,缩小供应面,压缩供应量。麦、油产区午收后,收回供应证,停止供应,共收回供应证38527份,减少12.62万人的供应。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办公共食堂,实行伙食供给制。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粮食供应紧张,实行低标准,瓜菜代。如1961年,全县农户99140户,28.98万人,从7月21日至1962年5月20日,共305天。安排口粮3.26万吨,每人平均112.9公斤,不足部分,以蔬菜代替。1973年11月,贯彻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发出的《关于粮食统购统销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棉花集中产区缺粮队的口粮标准:稻产区每人每年供应原粮250~275公斤;杂粮产区200~210公斤,完不成任务的,稻产区降为243公斤,杂粮区190公斤。以茶、林为主的山区缺粮队为250公斤。一般山区和人多地少的缺粮队,其中稻产区为280公斤,杂粮区为180公斤。菜农完成蔬菜交售任务的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5公斤,完不成蔬菜交售任务的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4公斤。上述供应标准一直执行到1984年。1985年取消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农村销售形式也随之改变,除供应农村缺粮户的口粮和经济作物区农民核定的口粮外,国家还把一部分粮借给缺粮村,待收购时归还。
和县历年农村粮食销售一览表

二、城镇供应
和县城镇粮食供应是从1953年12月开始的,供应办法是:工人、工商户、居民需经小组初评,编造需粮户清册,报当地政府会同粮食部门审查批准后,凭证供应。饭店、面食业、作坊,参照过去耗用粮食情况,经同业工会或小组民主评议,报粮食部门审查批准后,凭证分批供应。饭店、面食业每期购粮数,不得超过一个月,各种作坊每次供应量,不得超过一至二作的需要量。机关、团体、学校由伙食单位编造计划,交就近的粮食部门,按期供应。船民,由水上管理部门审查证件,按船民所在的港口发的购粮证供应。1955年,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实行“以人定量、分户计算,超过不补,节约归己”的办法,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23~27.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8~22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17公斤;居民及10岁以上儿童11.5~13公斤;干部及脑力劳动者13.5~15公斤。大、中学生14~16.5公斤;未满周岁儿童3公斤;两岁以上未满四岁的儿童5公斤;四岁以上未满六岁儿童6.5公斤;六岁以上未满8岁儿童8.5公斤;八岁以上未满十岁儿童10.5公斤。均由机关或街道居委会,按各户人口定量标准编造清册,送当地粮油部门审核,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1960年9月20日,根据安徽省粮食厅《城市粮食供应分等量标准调整草案》的通知,除高温、高空、井下工人和儿童以外,其他定量标准均调低1~1.5公斤,平均下降10%。1962年6月城镇儿童的口粮定量恢复为1960年9月以前的定量标准。1971年元月,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进行调升后,直到1988年未作变动。1963年3月,城关粮站青年职工,响应毛泽东主席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成立学雷锋小组,对和城地区的孤寡老人20余名,义务送粮油上门,达25年之久,累计送粮6.12万公斤。80年代,每年春节前,又为退离休的老干部、老教师送粮上门,服务到家。
和县食油计划供应是从1954年开始的,当时每人每月定量为0.19公斤。1960年减为0.1公斤,1962年减为0.075公斤。1964年4月每人每月增至0.15公斤。1965后8月增为0.2公斤。1980年6月又增为0.25公斤。从1983年开始,元旦、春节城镇居民补助平价菜油0.5公斤,中价油1.5公斤。
历年城镇供应一览表

和县历年食油销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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