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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节日慰问自1949年至1988年,各级党和政府,把节日慰问当作一项拥军优属正常制度。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向全县发出《关于慰问优抚对象通知》,运漕、环峰等镇,组织街道干部居民,帮助烈、军属及荣复军人挑水、洗衣、打扫卫生、扎光荣灯、贴春联。同时捐款购买食盐、鸡蛋、年画为优抚对象拜年。1962年,县委抽调25名机关干部,分成7个慰问小组,于“八·一”建军节前夕,检查了18个公社,1个直属镇,访问优抚对象904户,1482人。是年春节,县委书记处书记、兵役局政委王锡三、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斌、卜吉元组成慰问团,慰问驻含部队。陈斌代表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向全县烈军属、荣复退军人,作春节慰问讲话。王锡三和卜吉元率领机关干部带着礼品慰问住院的优抚对象。与此同时,各公社党委书记,带着慰问信,敲锣打鼓登门慰问烈军属和荣复退伍军人。春节前,各公社共组织1500多人,替1200多户优抚对象洗衣被、打扫卫生。含城公社机关干部捐款415元,慰问在城优抚对象。1965年春节前,县直有关单位筹集木材52立方米、毛竹400根、回纺布4200尺、救济款3000元,由县长陈孝达率领慰问团登门解决优抚对象的困难。1978年12月,以县委、县革命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慰问团,分别向驻含的苍山部队、桃园部队、周山口部队进行慰问。同时访问了各乡镇的优抚对象,发放优抚救济款25000元。以后每年春节,县都组织大规模慰问活动。
优待1950年11月,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1951年皖北行政公署颁布《皖北代耕暂行条例》,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安徽省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优待劳动日暂行条例》。县依据上述条例,对农村无劳力和缺劳力的烈军属、复退残废军人,先后采取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金等形式予以优待,并对半劳力和辅助劳力,安排适当的农活,以改善提高其生活水平。
代耕1950年开始,县对优抚对象,采用老区土地革命时期代耕办法或义务包工办法。
1950——1955年为军烈属代耕情况统计表

优待劳动日1956年,全县普遍实行优待劳动日办法。以1955年代耕数量为基础,由农业社(后改为生产队),按男劳力分担,统一扣除,一次付给。1957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烈军属、残废军人799户、2256人、优待劳动日39615个;1960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烈军属、残废军人935户、3674人、优待劳动日82979个,优待户平均每人125劳动日。1961年,农村推行包产责任制,县民政部门在环峰区梅山大队进行优待劳动日试点,探索实行工票制的办法,优待户得到工票,可以同社员换工,也可参与大队分红。1964年,县优待劳动日兑现情况是:全县174个生产大队,2680个生产队,优待户为1553户,4837人,每个劳动日平均分款0.9元,分粮约1公斤,分柴草约1.6公斤。
1964年优待劳动日情况统计表

优待金1981年,省政府(1981)36号文件规定,农村优抚对象,一律采取优待金形式。县以九连乡试点,通过试点,确定“保证烈属、优待军属、照顾其他优待对象”原则,并采取“春评、夏查、秋兑现”办法。九连乡69户现役军人家属,平均每户每年105元,年终在优待群众大会上发给。对3户孤老烈属,除国家定补外,发给优待粮1200斤、菜油12斤、柴草3000斤。是年,全县受优待烈属88户,优待金5921元;受优待军属905户,优待金75320元。1983年,改进优待金发放办法,做到发证到户,合同到人,通知到部队,公布到群众。同时,对优待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烈属80——100元,孤老烈属全包,军属200元,抗战时期入伍的二、三等级残废军人60——8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50——60元。优待金村筹乡管,实行“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筹集、统一兑现”。此后,县内优抚对象优待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1984年——1988年优待金兑现情况统计表

二、抚恤
烈士追恤
建国后,县依照国家颁布的牺牲、病故、失踪人员抚恤标准,对其直系亲属进行抚恤。1950年全县共抚恤183人。1957年5月,县按新标准对全县革命烈士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全县共有革命烈士373人,牺牲350人,病故23人,已抚恤231人,待抚恤142人。1957年至1978年,抚恤金调整三次,即:1970年461.48元;1977年1916元;1978年1920元。1979年——1984年,六年共发抚恤金17095.60元。1985年规定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30——35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按照这一标准定期抚恤,其中:1985年191人,抚恤金额55500元;1986年190人,抚恤金额55200元;1987年抚恤人数155人,抚恤金额43400元;1988年155人,抚恤金额43900元。
伤残抚恤
1954年对参战负伤、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开始进行抚恤。
1955——1958年残废军人抚恤情况表

1962年11月,县换发新残废抚恤证件,调整残废等级,至1963年3月,换发新证工作结束。全县登记革命残废人员中,在乡三等甲级提升为二等乙级3人;二等乙级降为三等甲级1人,在职三等甲级提升为二等乙级1人,三等乙级提升为三等甲级2人;在职恢复享受残废金的5人。
1962年残废人员统计表

1963年,对三等残废军人一律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抚恤费,是年,全县抚恤在乡一等残废军人142人,抚恤金额2840元。
1965年,全县共发在职、在乡各等级残废人员残废金19100元。1970年,县共发二等以上革命残废人员残废金151人,残废金额15739.38元;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残废金146人,残废金额3759元。1972年,县第二次换发革命伤残人员残废抚恤证,换证后共有三等以上革命残废人员294人,其中在乡221人,在职73人。1978年,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残废金标准,全县共发残废人员抚恤金53841.30元。1979年,全县抚恤残废人员334人,共发抚恤金33278元。1980年,全县共发残废金40129.59元,其中在职3536.59元,在乡36593元。1984年7月,国务院全面调整革命人员抚恤金标准,是年共向347名残废人员发放抚恤金60575元。1985年到1987年,共发残废金27800元。
三、国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1960年,县对确有困难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患有慢性病的复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采取一次评定发证,凭证按月领取。全县烈属348户,享受定补112户,月补金额483元;军属1060户,享受定补5户,月补金额18元;残废军人49人,享受定补16人,月补金额55元;退伍军人1468人,享受定补112人,月补金额400元;合计享受定补245户,月补金额956元。1980年,县调整扩大定补面,提高定补标准,并规定在乡残废军人,原享受定补暂不取消,复员军人必须完全丧失劳力,方可享受定补。定补重点:烈士父母、配偶和孤老复员军人、孤老烈属、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1981年,全县享受定补849户,853人,定补金额77177元,平均每人每月9元以上。1982年,县对享受定补对象进行全面复查,核减57人,相应提高定补标准;农村每人每月12元、孤老15元;城镇每人每月15元、孤老18元。当年,全县享受定补920人,年定补金额为86760元。1983年,县对“三老”定补(孤老烈属、老红军、孤老复员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补标准进行调整。“三老”在乡人均月补20元;在城23元;“三属”人均月补21.5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复员军人月定补13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残废军人,凡在二等乙级以下的,普遍实行差额定补,在乡全年补足240元;对1979年以前享受定补的,不属孤老、三等以下残废军人,不减少收入,予以保留。是年,全年定补人数为1064人,金额为126145元,平均每人119元。1984年,定补人数923人,金额74300元;1985年,定补人数1427人,金额为124300元,1986年,定补人数1570人,金额为185200元;1987年,定补人数1694人,金额为224700元,人均139元;1988年,定补人数1722人,定补金额226200元,人均131元。
临时补助
县对优抚对象、受灾群众还给予临时补助,采取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由乡镇掌握发放。1951年,县对优抚对象发给补助粮7.5万公斤,救济人次12101。1954年,为帮助水毁灾区灾民重建家园,为灾民建房11416间,救济寒衣8225件,棉被126条,为1825户、7548人缓解缺衣少被的困难。1956年春耕生产,县拨发专款12000元,帮助贫困军烈属、复员军人解决入社股金,同时发放19000元生活补助费。1957年,县内普遍实行优待劳动日,减少临时性救济指标。1963年,全县发木材60立方米,毛竹500根,蚊帐65件,汗衫367件,解决5671人次临时生活困难;1964年春节,一次发放优抚救济款2100元、棉布3100市尺、棉花500市斤、杉松木80立方米。1978年,临时性优抚救济金额上升为118423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逐年好转,优抚救济金额有所下降;1985年为55600元;1987年为18000元;1988年为21000元。
四、安置
1950年,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委员会。1952年,改称“含山县转业建设委员会”,1961年,改称“退伍军人接受安置办公室”。“文化大革命”期间,退伍安置工作,由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办事组管理,1971年,改称“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
自1949年开始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至1959年,共接受复退军人2119人。安置在农村生产的1596人;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80人;从事集镇工商行业的287人;外出做工的156人。1962年省规定,所有复员退伍军人,一律由省民政厅接收,省劳动局统一分配。本县有15名退伍军人,家属25人,分配至海南岛、湛江国营农场工作。
1971年,县从退伍军人中,挑选20人,由巢湖行署统一安置在部属、省属企业;1974年省民政厅、劳动局在县退伍军人中选调40人为汽车运输驾驶员、机关炊事员。1980年至1982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1852人,其中城镇423人。1982年,城镇兵父母所在单位安置129人,统一分配75人。1985年至1988年止,全县接受复退军人2240人,农村兵1505人,大部安置在农村生产大队和社队企业;城镇兵735人,安置在国营厂矿、机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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