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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建国前,县未设司法行政机构,由地方行政长官负责司法事务。解放后由人民法院代管司法行政工作。1980年9月20日,成立县司法局。1981年6月29日,成立县公证处,隶属县司法局领导。
二、人民调解
抗日战争时期,和含革命根据地即有人民调解组织。建国后,运漕、林头两镇于1950年首先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1952年10月,各地成立调解委员会。1954年,县法院和各区法庭便将轻微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介绍到地方调解委员会处理。农业合作化后,由于并乡并社,调解组织一度松散混乱。1957年7月,环峰、运漕两镇首先将人民调解委员会改为人民调处委员会。随后全县各地建立7个调处委员会,26个分会,85个调处小组。到1960年,全县共建有调处委员会165个,调处小组1335个,计有调处干部4606人,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1963年,县法院和仙踪法庭先后以含城公社和仙踪街道大队为试点,对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复改称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瘫痪,工作停顿。
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迅速整建基层调解组织。到1982年底,重建调解委员会180个,占应建数66%,配备调解干部930人。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2463件。1983年,乡设调解领导小组,行政村设调解委员会,配专职调解主任。司法局在县灯泡厂、百货公司和含山二中做了建设好调委会组织的试点工作。1985年,司法局主要抓完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配备司法助理员(司法干事)和设立乡镇司法办公室等工作。并以林头镇为试点。1987年县24个乡镇司法办公室全部建立,共聘请司法助理员25人。1988年,对县283个调委会进行整顿。一些区乡在自然村选配了调解员,初步形成三级调解网络。
三、法制宣传
1951年下半年,采取会议贯彻、办黑板报、墙报、土广播、街头宣传、文艺演出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县法院并抓住典型或重大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或巡回审判向群众宣传。1981年县司法局建立后,积极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新《婚姻法》、《森林法》、《律师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1982年5月,中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下达后,县司法局印发宣传材料和利用有线广播宣讲、上法制教育课、出宣传专栏、放幻灯、出动宣传车等进行宣传。1983年,司法局组织专人编写了《宪法宣传讲话》,通过广播连续播讲,并协助县委宣传部为县直机关干部作学习新宪法辅导报告。下半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开展法制宣传服务台活动,组织宣传队伍赶集,为群众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同时配合县妇联和团县委开展“两保护”(“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宣传月活动;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县司法局配合公检法和环峰镇等有关单位,对含城有违法行为青少年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有的放矢地和其家长以及本人交谈,进行法制教育;并同在城两所完全中学校长和有关教师共同研究如何理论联系实际地上好法制教育课,扩大教育效果。1984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时期,结合典型案例,拍摄、搜集整理200多幅图片,编成“严打”图片展览,在含城连续展出9天,观众达15万人次。1985年2月,县委成立“普法领导组”,下设“普法办公室”,由司法局抽出两名干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在全县城乡进行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普法领导组作出《普法五年规划》,全县建立基层普法领导组95个,成员648人。县普法办先后抓五个普法试点:林头镇桃园行政村军民协作共同学法;含山二中把对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轨道,常抓不懈;县供销社学法律,树新风,进行文明服务;林头地区组织经济联户代表,学习《经济合同法》;县瓷厂抓新工人岗前法规法纪教育培训等。县26所初高中学校,每周都安排两节法制教育课;229所小学把法制知识纳入思想品德课对学生进行教育。1986年起,普法办和县广播电视局共同创办“普法园地”,每周3次,每次15分钟,定期播讲法律知识,播法制宣传稿件。县司法局还分别以“严打”和“综合治理”中某些典型案例为素材,举办大中小型图展。利用节假日和城镇逢集在全县巡回展出。全县各地设有固定宣传橱窗、墙报栏、并出动宣传车进行普法宣传。东关镇有252对男女青年通过《婚姻法》学习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四、律师事务
民国22年(1933),律师钱瘦侬受聘担任县安丰圩法律顾问,事务所设在含城西门大街。1956年县成立法律顾问处,由县法院派一名审判员专职负责。至1957年9月底,顾问处共担任被告辩护10件,代书诉状130件,解答各类法律询问94件。1957年底,由于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律师辩护工作受到非难,人民律师制度被迫中断。1982年11月,县法律顾问处正式成立,编制3人。开展一系列职能活动:“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委托,参与调解、仲裁、解答法律、代书诉状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1983年,办理刑事辩护案6件,代理案18件,代书132件,解答法律咨询139件,并在县境内较大集镇作街头流动宣传和解答咨询4次。1988年,法律顾问处编制增至6名,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已发展到30家,并在受聘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室,配备专职人员,在一般厂家建立法律顾问联络员,协助律师做好法律事务。
五、公证
1957年元月,县法院成立公证室,开办公证业务,有公证人员4名。下半年,公证业务在全县展开。是年,公证室共办理各类公证413件。1958年,因公检法三家合署办公,公证业务停止。1981年6月,成立公证处,配主任1人,公证员2人。公证处承办遗嘱、征用土地、继承权、收养、委托、房屋买卖、经济合同、业务合同、承包合同等项公证业务。1983年全年共办公证125件。经济合同公证总标的达71万多元。1984年,申办合同公证增多,公证处始聘请公证联络员,帮助当事人代拟合同,审查合同条款,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协助公证处做好回访检查。1985年,公证联络员联系各类合同46件,实际办证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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