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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前,沿袭行政司法合一体制,由知县兼理司法,掌握审判大权。县署内设典史,协助知县执掌司法事务。民国元年(1912)12月18日,成立县初级审判厅。民国2年改称审检所,县知事兼审检所所长。民国3年4月裁撤,司法事务归县长兼理,仅设承审员协助之。民国16年,各级审判厅分别改为高等级地方法院,含山于民国26年始设司法处,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由省高等法院委任审判官、主任书记官和书记官。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力,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民国33年9月23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规定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暂于县政府内没司法处处理。司法处置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吏、录事、执达员、庭丁、司法警察、监狱(分监)长(兼看守所长)。县司法处行政事务由审判官处理。这一制度沿至新中国建立。1949年3月至1951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受理各类民、刑事案件。县长兼司法科长,司法尚未独立。1950年12月4日,成立县人民法庭,庭长由县长兼任。1951年2月28日撤销司法科,建立县人民法院,县长仍兼院长。县法院建立后,县人民法庭副庭长由法院副院长、公安局长兼任。各区也随着成立区人民法庭,正副区长兼任正副庭长。县人民法庭内设秘书、审判、材料、军事4股。为适应土改和镇反运动需要,县长、县委书记、法院副院长、公安局长、县武装大队大队长等人组成县人民法庭审判委员会,各分庭由各区区长、教导员、公安区员、民政区员、农协主任等组成审判委员会,讨论土改和镇反运动中重大案件。这些法庭都是临时司法机构,与县人民法院并无隶属关系,1953年镇反运动结束,县人民法庭及各分庭随之撤销。1952年底至次年3月间,县法院在运漕和清溪设立两个巡回法庭,下设太湖、运漕、林头3个审判站。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县法院开始行使独立审判权。1954年2月,县法院在仙踪、城区、清溪、陶厂、东林、太湖、运漕、杨柳设立普选临时法庭,审理涉及选举工作的诉讼案件,首次普选结束后即撤销。1955年12月5日,撤销运漕、清溪两个巡回法庭,建立铜闸人民法庭。1956年,县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57年元月15日,设立公证室,配备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至1958年夏季取消。1958年12月5日,因含山、和县两县合并,两县法院合并为和含县人民法院,并增设环峰人民法庭。1959年6月1日,两县分开,恢复含山县人民法院,环峰法庭随之撤销。1960年2月,原铜闸人民法庭迁至东关镇,改为东关人民法庭。2月15日,增设仙踪人民法庭。1965年,由于管辖区域变动,县法院由隶属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划归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66年2月10日,设立清溪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人员大都下放劳动,法院工作陷于瘫痪。1967年,公、检、法被军管。1968年法院撤销,其工作由“军管组”下设的审批小组办理。1969年,“军管组”改为“人保组”,一般民事案件均交给行政部门自行处理。1973年3月12日,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6月,东关和仙踪人民法庭相继恢复。1979年2月14日,再建铜闸人民法庭。1980年元月15日,恢复清溪人民法庭。1981年元月24日,增设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县各类经济案件。1984年7月,设环峰人民法庭。1988年5月31日,增设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1988年11月22日,设运漕人民法庭。
二、审判制度
清末民初,民事、刑事不分,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混杂。民国期间,依据《五权宪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分离,实行三审终审制,但其程序过于繁琐。建国后,在刑事审判程序上采取公开审判方式。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人民法院开始实施独立审判。同时,建立两审终审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公开审判、辩护、合议、陪审、回避、上诉等程序的审判制度。同年,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88人。
1956年8月,设法律顾问处,实行律师辩护制度。1957年、1958年、1959年、1963年四次普选中,分别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28名、160名、266名、139名。因“左”倾思想干扰,1958年后取消律师辩护制度,造成审判制度执行上紊乱。1962年实行公、检、法三家协同配合,分工制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司法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司法制度被践踏。1980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同年,恢复律师辩护、公开审判等一系列审判制度。基层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普通刑事案件及涉外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审理外,其余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县法院审理。1982年10月,县法院审理辖区内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不服行政处分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各区基层法庭审理辖区内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员一人审理简单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是独任制。除此以外案件均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含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判委员会在院长主持下,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同时负有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责任。
三、审判
刑事审判
民国35年(1946),国民党县自卫大队中校大队长刘建中四个月内犯有贪污渎职、隐没查获烟土、包庇烟赌、陷害人命、擅罚巨款等罪行。专区朱子帆专员于5月6日晚来含,将其扣押,8日晚与县长操云岑、军法官潘文富共同审问明白。经省保安司令部讯查属实,依法判处刘犯死刑,并呈奉国民政府主席核准,于11月16日上午7时枪决。
抗战前夕曾任国民党县陶运区区队副薛汉昭,于民国30年含山沦陷时期将该区署全部枪支携投日伪,先任伪县保安大队中队长兼陶厂区区长,后任伪县保安大队大队长。薛汉昭假借日伪势力,残害地方,烧杀淫掳,敲诈勒索。抗战胜利后,畏罪潜逃。民国36年4月,薛竟假借蒙城县保安队副名义,复来含山运漕镇公开活动被人检举,当场将薛抓获,解至县司法处,转解芜湖高三分院究办,被处决。
建国初期,县人民法庭,在剿匪、肃特、反霸、土改和镇反运动中,依法惩办一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共215人。1950——1959年,共审理刑事案件502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524件,其他刑事案件(坏分子、凶杀、纵火、贪污、强奸等)3499件,处以极刑232人。1960——1962年共受理刑事案件55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件,婚姻家庭方面犯罪案件116件。1963年和1964年,分别受理案件248件和173件,其中经济犯罪占有较大比重。1965年收案160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明显下降。1966——1972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39件,其中破坏军婚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案件占很大比重。
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在刑事审判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和少捕、少判、一般不杀的原则。全年受理案件82件,其中教育释放2件,免予刑事处分16件。1974——1979年,坚持稳、准、狠方针,共受理案件467件。从1983年秋开始,依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先后抽调60余人次,组成7个审判组,专门审理“严打”三个战役中刑事案件,至1985年,共受理案件665件。1986年收案48件,比上年下降近40%。1987年、1988年分别收案47件、42件。
民事审判
解放初期审理的民事案件绝大部分是离婚案件。1950年5月,国家颁布了《婚姻法》,1950——1953年,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1400多件。1958——1967年,共受理婚姻案件1545件,平均每年占民事案件收案数85%以上。1968年,由于法院撤销,民事纠纷一度无人过问。直至1971年底,才开始受理民事案件。1971——1980年共受理婚姻案件363件,占年平均民事收案数70%。1981——1988年共收婚姻家庭案件1040件,占年平均收案数50%左右。 1950——1959年共受理其他民事案件1018件,其中财产纠纷94件、债务纠纷168件、劳资纠纷16件、农林水利纠纷64件,其他民事纠纷676件。1972——1978年,受理房屋、继承、财产纠纷共34件。1979——1988年,共受理房屋纠纷136件,债务纠纷139件,赔偿纠纷390件,继承纠纷18件。1987年审结304件民事案件,其中调解结案206件,调解结案率为67.7%。
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纠纷案件均纳入民事案件处理。1981年元月经济审判庭建立,至1988年,共审理农业承包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贷款、借贷、破产等各类型经济纠纷案件298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613万余元。
四、申诉复查
1956年,成立专门申诉复查小组,当年复查纠正冤假错案16件。1960年会同检察部门,复查纠正刑事案件3件。1962年下半年,县委成立清理复查领导小组,从公、检、法抽调12人,对1957至1962年判刑、劳教、拘留、扣审案件有重点进行复查,复查补判案件642起662人,其中正确435人,不正确227人;复查劳教118人,其中正确85人,不正确33人;复查拘留43人,其中正确15人,不正确28人。通过复查,平反纠正288人。1978年,根据“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原则,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性案件47件,其中改判无罪13件,免予刑事处分12件,减刑3件,冤假错案占60%。普通刑事案件经过复查,改判无罪2件,免予刑事处分6件,减刑12件,平反纠错率达5%。复查“文化大革命”前196件政治性案件,改判无罪21件,免予刑事处分83件,减刑17件,平反纠错率达62%。普通刑事案件复查纠错90件,纠错率达59%。1979——1988年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568件,重点是知识分子和起义投诚人员案件,改判无罪278件,免予刑事处分32件,减刑14件,占复查数的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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