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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登记管理
1951年11月,县工商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建国后首次工商业登记时,全县共有工商企业2119户,从业人员12805人,资金总额531万元。1953年8月,对私营工商业重新登记发证。全县私营工商业1918户,从业4418人,资金总额35万元。1963年10月,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县商业局对开业的城乡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审查,审查后发证。这次登记,全县共有国营、地方国营163户,生产经营单位169个,从业2040人,资金总额712万元;公私合营3户,生产经营单位4个,从业50人,资金额5.1万元;供销合作企业62户,生产经营单位63个,从业596人,资金总额127万元;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2户,从业16人,资金总额3.2万元;城乡人民公社企业和其它集体所有制企业15个,从业182人,资金总额10.8万元。是年底发证520份。“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管理中断。
1979年2月,对全县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商业下设“三代”(代购、代销、代营)店及供销社下属“双代”(代购、代销)店进行登记发证。计有336个工商企业申请登记,其中发给证照311户,登记不发证12户,待复查10户,停业3户。 1980年5月,对工业企业普查登记。全县工业企业223户(独立核算222户、非独立核算1户),从业人员13019人,资金总额3820万元,其中盈利企业199户,亏损企业23户,工业总产值4907万元,工业净产值1448万元。1981年11月,对商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至1982年6月底,建立各种工商企业“经济户口”378户,从业人员18441人,注册资金5833万元。
1985年2月,工商企业开始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至7月底,全县884户工商企业,换照747户,占总数84.5%。对未按期换照的旧照,公告作废。 在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中,注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监督检查。1986年对县内全民、集体、联营、合营、个体等102家公司(中心3个)进行清理整顿。全民所有制单位38户保留30户,改变企业名称4户,缴销执照4户;集体53户保留20户,改变企业名称18户,缴销执照15户;合作经营4户均缴销执照;自动歇业7户。1988年8月,对在本年3——6月间党政机关兴办的12户企业进行清理,除1户办理脱钩手续外,其余11户歇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注销银行帐户。10月,又继续对全县1986年下半年成立的20个公司清理整顿,其中7户歇业注销,2户改变公司名称,保留11个公司。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个体工商业不断发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管理工作。1980年4月对个体工商业核发了《安徽省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商贩临时营业执照》。为方便个体商贩流动经营,1984年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到1988年,全县个体工商业由1979年的286户,增加到7401户,增长近26倍。
1953年全县私营企业情况统计表

1979年全县商贩情况统计表

1988年城乡个体工商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经济合同管理
县内合同鉴证管理始于1977年。鉴证重点是集体经济企业。集体经济企业与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之间签订的产销、加工、买卖等经济合同,街道、社队办,的建筑队、搬运队与甲方签订的基建、维修和固定性装卸、运输等劳动合同,都必须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鉴证。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县工商局即以林头区林头大队作为推行农商合同试点。当年签订农商合同2904份,其中经工商部门鉴证2869份。从本年起,由鉴证农商合同推广到工商、不同商业和不同工业之间的合同鉴证。是年除鉴证农商合同外,鉴证工商合同11份,不同工工合同8份,不同商商合同21份。1983年,鉴证经济合同50份,金额183万元(不包括农商合同)。1984年,鉴证经济合同965份,金额774万元。1985年,为贯彻中共中央精神,工商部门派员参加粮棉定购合同签订工作。本年备案农商合同2254份。1986年,鉴证经济合同123份,金额612万元;粮油棉定购合同备案18841份,金额3514万元。1988年鉴证经济合同108份,金额579万元;粮油棉定购合同备案40064份,金额21148万元。
1984年4月,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到1988年底,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8起,其中调解达成协议28起,仲裁5起,确认无效合同4起,查处违法合同1起。
三、商标管理
建国后至60年代初,县内工业企业少,企业间不存在竞争问题,商标注册登记很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管理一度停顿。1979年,县工商管理部门恢复办理商标核转注册工作。至1988年底,经县、省两级核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注册的商标计21件(见表一)。
根据《商标法》,县工商管理部门于1985年、1988年对全县商标进行检查。共查处违法商标案件9起,其中非法印刷使用商标4起,近似他人商标1起,假冒商标1起,变更商标图案2起,欺骗性商标1起。销毁非法商标7000套、礼品盒15000套。一公司收购“漕川牌”商标空酒瓶,假冒运漕酒厂生产的粮食酒,被处以1000元罚款,销毁其剩余商标。
四、广告管理
县内过去、现在都有一些商店及加工作坊在开业和新产品上市时,自己书写、张贴“招贴”,宣传商品、招揽劳务。这是一种雏形广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竞争愈来愈激烈,各种广告纷纷出现,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虚假夸大成份。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县工商部门管理重点是户外广告和广播广告。为禁止随意乱贴户外广告,县工商管理局在农贸市场开辟广告专栏,各集镇工商所在街道醒目处设置广告专栏,作为集中张贴地点,并动员各企业以路牌广告宣传产品。含城拉丝元钉厂、环峰镇巢州复合肥厂、富兰塑料厂和保险公司等单位都设立了路牌广告。凡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查随意张贴的广告,一经发现,便在广告上面画“×”或盖上“作废”章。全椒县某中学油漆工来含山招生,经审查,既无技术证明,也无合法介绍信,不具备办学条件,就不准他在本地张贴广告。广播广告,县规定发播前必须经工商部门审查后方能播出。
1979~1988年商标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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