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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供应
口粮供应
建国初期,粮油自由买卖。1953年下半年,对居民实行定量供应。1955年8月开始,粮食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具体分类供应标准见附表。1971年1月,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定量标准进行调升,其幅度根据供应对象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劳动强度和年龄等情况,在2.5公斤左右,对儿童口粮的定量,由原来的10周岁以下的三个等级改为五个等级,即未满两周岁;两周岁不满四周岁;四周岁不满六周岁;六周岁不满八周岁;八周岁不满十周岁。此后即沿用此标准执行。
食油供应
1954年12月,县食油供应标准为:每人每年定额总水平为2.5公斤(包括熟食行业用油、社会照顾用油(料)在内),在确定定量标准时,应先除去这两项用油(最多不超过总消费量的35%),再分别确定机关、团体和居民等供应标准。1955年12月,乡镇非农业户的食油标准每月定量标准定为125克。1964年11月,月食油供应量调升为150克,1965年8月1日调升至200克(包括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食油的专业菜农、渔民、林牧、园艺等人员)。从1980年6月起,月食油供应量调升至250克。
根据伊斯兰教的宗教信仰以及回民的生活习惯,回民的口油定量标准高于汉族居民。1964年11月前,县内回民口油月定量标准为200克。1965年7月,回民的口油定量标准提高到350克。在伊斯兰教的开斋节、古尔帮节和圣纪三大节日里每人补油50克(注:此项规定在1966年6月——1979年11月期间未实施,1979年12月5日省粮食局通知恢复供应)。
对城镇居民的粮油供应,以合并采用凭发放统一制定的“城镇居民供应证”供应的方式为主,同时,结合采用凭油票供应的方式供应。
城镇食油供应的分类中,除人口定量食油供应外,还有食品业用油供应和工业用油供应等,对这些方面的用油的平价供应均实行计划供应,首先由用油单位报送年度、季度用油计划,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粮食部门核定后,分季度下达指标,所在地粮站(店)按核定的用油计划供应。
1955年城市粮食定量标准
(1955年8月芜湖专员公署粮食局印发)

二、农村销售
农村销售始于1953年统购统销后,当年农村销售量11010吨,以后历年均有销售,数量不等。1954年销售量高达41345吨,1963年销售处于低谷,售量为2135吨。1983年因县境遍遭水灾,1984年销售量为1716吨,1988年销售量为5700吨。农村销售中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农村粮食供应
农村口粮供应主要向经济作物区、蔬菜专业户、农业以外的专业缺粮户和农业灾区缺粮户供应口粮。对灾区供应粮食亦称为返销。对农业灾区缺粮户供应口粮1973年执行标准为:稻产区250——275公斤,杂粮区200——210公斤;对没有完成国家统购任务的口粮供应标准为:稻产区240公斤,杂粮产区190公斤;对菜农的口粮标准每人每月供应14——15公斤成品粮。1980年2月执行标准为:棉衣区的口粮定销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稻产区平均为275公斤、杂粮区平均为215公斤。
种子粮供应1973年,县种子粮在余粮队的留用量为:稻产区一麦一稻每亩20——30公斤,双季稻每亩30——35公斤;杂粮产区15——20公斤。对于缺粮队的种子粮供应量也比照此标准,缺多少补多少。但首先是要求队与队之间就地调剂解决种子,其次是要求生产队用粮食向国家兑换种子,在生产队自行解决确有困难时由国家供应。
民工补助粮农业人口参加国家组织的兴修水利、筑路等其他基本建设工程时,在带足农民自身口粮的前提下,国家根据民工所从事的工种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口粮补差。1973年11月,县内凡经国家或省批准使用的民工,按劳动日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250克,灾区民工补助500克。
奖售粮供应国家从鼓励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角度出发,对集体或个人出售的农副产品,规定奖售一定数量的粮食,农民按奖售的数额购得的粮食称奖售粮。1973年5月,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发出通知确定了77种农副产品的统一奖售标准,县即按该标准执行。1976年9月,县内凡向国家出售农副产品获得的奖售粮食,均实行凭证供应,即凭“奖售粮供应证”供应。同时取消了凭奖售粮票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奖售供应粮的办法。
农村油料供应
国家规定食油在农村只进行统购,不进行销售。这是一项原则。但对一部分从事渔、林、畜等专业确实不能生产油料的农业人口,其口油国家给予适当供应,对于因灾减产的农户适当供应油料种子。
三、议价销售
1955年粮食系统在全县各基层站(点)设立粮食市场,为以后的粮油议购议销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基础。
1963年8月,议销业务计划由粮食局安排,基层粮油管理站经营。当年议销粮160吨。1969年中断销售。1973年至1979年间年议销量从5吨递增至185吨。1980年1月,设立粮油交易所,当年议销粮食2725吨。1983年粮油交易所从基层粮站的粮食商业附属企业中划出来,成为县议价公司的基层单位,独立核算。当年议销粮食1285吨。1984年5月,省粮油食品局明确议价公司的工作范围为:对省外进行粮油及其副产品的议购议销;省内粮食的议销(包括中价高价销售),当年议销粮15125吨。省内油脂、油料及粮油副产品的议价销售(包括高中价)由基层粮站和议价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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