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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购
粮油统购
粮食统购1949年10月至1952年10月,县粮食局承担公粮的征收和支用(主要是军需和民政用粮)。中国粮食公司运漕办事处通过粮食买卖,稳定粮食市场。同时,国家还委托合作社进行部分粮食的代购代销。1952年10月后,县粮食局和中国粮食公司运漕办事处合并,组成统一粮食管理机构,对粮食的征收、调拨、购买和售卖等工作进行统一计划和管理。1949年粮食总产量58945吨,收购粮食9725吨。以后产量和收购量逐年上升,至1952年,粮食总产量达116135吨,收购粮食43280吨。
1953年4月,芜湖专署在铜闸大王庙召开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现场会。参加会议的干部群众近万人。会议由县长张涛主持,芜湖地委副书记张世荣作报告。会议重点是宣传党的粮食政策,并对主动向国家卖粮的积极分子进行表扬和鼓励。这次会议在群众中引起极大反响,使党的粮食政策深入人心。同年11月,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当年,县统购粮食60055吨。1954年10月,县粮食局在魏集乡进行“四定”政策的重点试验,取得经验。“四定”是指:1、按照农户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的原则,核定实产量;2、按照吃用等实际需要的原则,核定实用量;3、按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核定应售量;4、按照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不缺不供应的原则,核定供应量。当年,县遍遭水灾,统购粮数降至30385吨。
1955年8月,以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办法对农村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在正常年景下,以1955年核定的分户余粮交售额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缺粮户的供应量,每年核定一次。对农业社,以社为单位实行“三定”,对互助组个体农户,按粮食种植面积评出各田块产量,以户为单位实行“三定”。当时规定的:余粮户口粮标准为225——230公斤,口粮在211.5公斤以下者为缺粮户。按此标准分出余粮户、缺粮户和自保户,按余粮总数计算出统购率。全县各乡的统购率在90%——82%之间。同年,县统购粮76625吨。
1956年,对农业社粮食的统购统销一律根据入社农户1955年“三定”到户的数字,采取以农业社为单位,购销数字相抵,按社统一计算购销。当年,统购粮49050吨。
1965年,实行征购数额一定三年不变,并适当压缩农村返销粮。年统购粮食36225吨。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所谓“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就是在三年或五年内,征购任务基数不变,超产部分,按适当比例超购,减产适当减购。超购任务基数不变,超购部分价格,适当高于统购价格。1971年统购粮44880吨。
油料统购县南圩区多种午季油菜,北部山区在种油菜的同时还种秋季花生、芝麻。1954年,实行食用油脂、油料计划收购(即统购)。当年收购油料640吨。1955年,农户或集体按照每人最多不超过1.5公斤的标准,留下种子和口油外,其余由国家统购。当年收购油料30吨。1957年10月,县采取以社为单位,根据实有人口和计划播种面积计算,划分余缺社(户),对余油社规定留用量为1.5——2.5公斤,其余全部统购。统购品种为菜籽、芝麻、花生、棉籽、茶籽等五种。当年收购油料295吨。1971年实行油脂任务包干,一定三年不变,在播种之前把包干任务层层落实到生产队,包干的品种为菜籽、芝麻、花生,即所谓的“三油”。当年收购油料405吨。1983年夏季,国家收购油菜籽以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秋季收购花生、芝麻也以此法收购。当年收购油料3100吨。
合同定购
1985年4月,含山按国家统一部署取消粮食统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其方法是:国家与农民签订协议书,既是经济合同,又是国家任务。合同定购的品种,粮食类为稻谷和小麦,油料类为油菜籽、芝麻和花生。计价办法:粮食收购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收购,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菜籽、芝麻和花生收购实行“倒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按原统购价、六成按原超购价计价。定购数量根据农户承包的现有粮食耕种面积确定,由基层粮油管理站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定购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下年收购时重订。1985年,收定购粮食总数为65925吨。
1986年4月,县拨出粮食生产专项优质化肥奖售给售粮农民。农民向国家每交售50公斤原粮,以全省统一的综合平均价(565元/吨)供应标准优质化肥5公斤(折合尿素2.5公斤)。当年收定购粮食75565吨。1987年,增加粮食合同定购与柴油供应和发放预购定金两项挂钩内容。柴油供应标准,农户每交售定购小麦100公斤,供应平价柴油3公斤;每交售定购稻谷100公斤,供应平价柴油2公斤。预购定金按合同定购粮食的定购价款20%发放,每50公斤粮食发放预购定金2.5元。八个月内归还本年度预购定金。1988年,奖售化肥的标准略有提高,农户每交售定购粮食100公斤,供应优质标准化肥12公斤(折合尿素6公斤,价格565元/吨,折合复合肥6公斤),按国家规定的平价执行。1987年计收定购粮食73672吨,次年达82163吨。
二、超购
超购的实行始于1964年。当年收超购粮6025吨。1966年10月,县实行超产超购超奖办法。生产队在完成当年交售任务以后,出售的余粮,一半奖现金,一半奖售化肥,现金按统购牌价,不分品种,一律加价50%,化肥以硫酸氨为标准,1公斤贸易粮奖售O.5公斤化肥,如果生产队不要化肥,可以全部奖给现金;食油按牌价加价15——20%,不奖售化肥。1971年,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使用比例为3:4:3,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用于生产队集体事业开支和分配给社员改善生活或作家庭储备。超购部分价格,适当高于统购价格。1972年9月始,油料超购比照粮食超购方式进行,超购按统购价加价30%。1974年1月,生产队超购粮加价30%,同时每百公斤原粮奖售化肥13公斤。当年收超购粮9400吨。1979年4月,自夏粮上市起,超购价格在原基础上加价50%,油料统购、超购价格也相应提高。当年收超购粮27830吨。1983年3月,农民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余粮按超购售给国家,不受超购任务限制。当年收超购粮43625吨。1984年收超购粮65170吨,创收超购粮最高纪录。1985年4月,实行粮油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并行办法,取消统购和超购方式。但粮食企业在经济核算上,仍按原加价方式入帐,即原统购价部分由企业负担,原加价部分由财政补贴。
三、议购
1963年8月,县粮食局实行在完成包干任务以后,以议价多收购粮食的办法,并制定计划,由基层粮油管理站经营。当年全县共议购粮食9045吨。以后逐年减少,至1967年停止。
1978年9月,县粮食部门按议购与超购各占一半比例分别计价,对集体出售的议购粮加价100%,油脂、油料也实行议购。议购时,以统购价为标准,粮食加价70%,油料加价75%,油脂加价60%。
1978年灾情严重,县按统购价加价一倍议购粮油,年底停止。年议购粮4025吨。
1980年1月,县粮食部门设立交易所,按略低于市价和保本微利原则,议购粮油。当年议购粮食410吨。1981年和1982年,两年议购粮数较少。1983年停止,至1986年大量议购粮食,年购粮量达33800吨。以后议购粮数逐年提高,至1988年议购粮达3674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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