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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管理
70年代中期,县革命委员会为改造旧县城,对含城建设进行粗略规划。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节约用地原则,依托老城,拓宽街道,逐年改造拆迁旧房屋,翻建新楼房;确定县城向西和西北方向发展。1984年含城制订近期规划和远期规划,经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85年2月6日通过,报经行署同意执行。根据这个规划,近期建设1984—1990年,用地定为190公顷;远期建设1984—2000年,用地定为480公顷。并要求控制用地,加强房屋建设管理,街面房屋不低于三层。
二、公房管理
建国前,公房由使用机关、社团自修自管。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接收民国时期公房,没收官僚、地主和城镇地主兼工商业户房屋共3474间,面积61940平方米。这些房屋除拨给机关、学校公用外,其余由县财粮科管理。1963年,县成立公房管理委员会,配专职人员7人,兼代办员2人,具体管理,受行政科领导。1971年,成立县革委会财政税务公有房地产管理组,负责此项工作。1977年,含城、运漕成立房管所,隶属县基本建设局。含南铜闸、东关、林头房产由运漕所代管。后统属县房管所兼管。1984年,县成立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管理,属半局级机构。
公房租金,建国以来作过三次调整:第一次在60年代,一等每平方米0.1元、二等O.08元、三等0.066元、四等0.053元;第二次1972年,一等每平方米0.12元、二等0.11元、三等0.1元、四等0.09元。第三次1985年,按折旧、维修、管理、税金、利息5项因素定为三等六级。环峰镇每平方米为0.6~0.8元,运漕镇为0.5~0.7元,其他镇为0.4~0.6元。但对商业部门中的饮食、服务、副食、蔬菜等微利亏损企业房租酌情核减。房屋维修由房管会负责。
三、私房改造
1958年,县对私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凡私人出租房屋达50平方米以上者列入改造范围;不足50平方米的,作其他房屋处理。对地、富、反、坏分子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对非生活用房也实行无起点改造。对劳动人民出租的私房在改造中按月付给房主原租金额的20.4%作为固定租金,少数困难户定租可超过40%。全县被改造私房计2775间,面积42899平方米。1985年,根据省对私房落实政策精神,陆续对被改造的私房进行退还。
四、土地管理
机构
建国前,土地可自由买卖。1952年,县城土地收为国有。1956年农业实行合作化,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开始由县政府办理。1966年后由民政局主管,按规定权限,分别报县政府、地区、省政府审批。1980年由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1988年元月,县成立土地管理局,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同年4月,区乡镇配备专(兼)职土地管理员。
土地变化情况
1949年,全县总耕地389280亩,人均耕地1.63亩;1954年全县总耕地面积434737亩,人均耕地1.23亩;1970年全县总耕地面积355173亩,人均耕地1.18亩;1988年全县总耕地340598亩,人均耕地0.86亩。建国后,1949—1954年耕地面积有所增长,5年净增45457亩。这与翻身后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开垦荒地有关。特别是1954年大水后,开垦荒山荒地,弥补灾歉,耕地面积扩大较多。1955年后,全县耕地面积呈下降趋势,到1988年全县共减少耕地85932亩,平均每年减少2604亩。其中1955—1960年,兴建水库,耕地面积减少较多,平均每年减少耕地10356亩。1978年后,农村兴起建房热,占用耕地比较严重。直至1987年国家土地法颁布实施后,占用耕地现象才得到抑制,每年减少耕地约为962亩。
管理 建国后,县重视土地管理,凡征用土地都要按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并制定一些保护土地、节约耕地措施。1962年县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对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其中包括对土地的固定,耕地面积不得随意变动。1982年县对林、水用地实行“三定”,核发使用证。1983年县制定《含山县村镇建设规划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对社员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作如下规定:城郊、农村集镇、区乡所在地和圩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分5厘;山区、丘陵地区用非耕地作宅基,三人户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3分;四人以上户,每户不得超过3分5厘。1987年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个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利用荒山荒地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1988年县对非农业用地进行一次清查,计查出自1982年5月至1988年5月违法占地3700户(包括单位),共占地1800亩。处以罚款2300户,共罚金额25万元;给2651户补办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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