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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林经费
建国前,国民政府只对官有林业机构拨给经费。据民国23年(1934)《安徽统计年鉴》记载,安徽省第二林区造林场和县分场含山县苗圃从民国22年成立,每年拨给经费600元。民国29年,森林施业所全年经费320元。 建国后,50年代每年政府拨给县林业费用4.5万元左右。60年代年均投资6——10万元。从1971年开始,因营造杉木林基地和再度扶持社队林场,林业投资倍增,年投资达40万元。建国以来至1988年,全县累计林业投资623.825万元,其中1971年后投资516.09万元。
二、山林管护
民国32年,省立第二造林场含山分场即实行林场与乡公所、保、甲联合护林。庵堂祠庙四周林木主要由僧人管理。私有山场林木,则由山场所有人看护。建国后,加强法规和林业机构建设。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198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加强山林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通知》,1984年颁布《森林法》。这对县境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起到了很好作用。1981、1982年两年,经司法机关查处的林业案件34起,判刑2人,行政拘留7人,经济赔偿、罚款20052元。1986年8月,成立县公安局苍山林业派出所,专门负责全县林业案件查处。
三、抚育间伐
县境幼林抚育工作始于1952年,该年抚育幼林面积7785亩。主要在六宕山、太湖山、苍山等林区。1956年至1959年间,共抚育幼林17594亩。1965年,全县幼林抚育2万亩次。1972年,全县幼林抚育2.1万亩次,其中国营林区完成18317亩次。1976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山林、树木管理的布告”,要求做到“一分营林九分管理,一时造长期管”。当年冬至翌年春,全县幼林抚育27853亩次。1982年调查得知:1976年以前3万亩幼林和1976年至1978年的5万余亩新造林因得到及时抚育,全县有林地净增83700亩。1982年后,县林业局与造林单位签订合同,林业局每年秋季验收新造林抚育,视兑现情况给予造林抚育单位钱、粮补助。1983、1984两年,全县共抚育幼林2.4万亩次,其中乡村林场抚育幼林9166亩次。1984年后,对杉木幼林抚育,直至其林分完全郁闭。1988年,杨山、刘武行政村林场及太湖、苍山林场1984年后营造的三年生杉木幼林,平均高2米,地径3厘米;四年生杉木幼林高达3~3.7米,地径4~5.7厘米。
对中、近熟林,即对郁闭度达0.8以上还未成熟的林分进行抚育间伐。1953年,经芜湖行署批准,昭关林场择伐死亡松树,对病腐、虫蛀、弯曲木逐株打号间伐,作业面积6100亩。1954年,抚育间伐完成面积6955亩。1955年达到21500亩。1971年后,县境开始大面积营造杉木林,首先在立地条件好的苍山林场对马尾松林进行树种改造。按“砍弯留直,砍密留稀,砍小留大,砍病虫、无头树留健壮木”原则进行间伐,松下套种杉木,以后根据林木长势,逐步创造有利于杉木生长环境。80年代后,间伐伴生的松树,促进杉木成材。1982年全县中幼龄林抚育间伐43400亩。1983年,完成成林间伐8060亩,1986年为13000亩,生产非规格材6911立方米,毛元竹60吨。1988年为1.5万亩,生产间伐材6673立方米,毛竹3万根,元、杂竹110吨,薪材3.2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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