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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占有
土地改革前,全县除少数学田、庙田等公田外,余皆为私人所有。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合理。多者数百、数千亩,少者几亩几分,有些贫雇农无立锥之地。据土地改革统计资料,1950年全县地主(含其它成份兼地主)6232人,占总人口2.67%,占有土地145940亩,占总田亩36.57%,人均23.42亩;富农(含半地主式富农)7733人,占总人口3.3%,土地29834亩,占总田亩7.48%。人均3.9亩;中农90737人,占总人口38.9%,土地124211亩,占总田亩31.12%,人均1.37亩;贫雇农119169人,占总人口51.1%,土地61479亩,占总田亩15.4%,人均0.51亩。
封建土地制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出卖土地者,多数为贫苦农民;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买卖方式,有杜卖(又称绝卖)、活卖、典当三种。杜卖,是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卖掉。活卖,在契约规定期限内允许赎回。地价比杜卖低二三成。到期无力赎回,找价转杜卖。典当,类似活卖。区别在于典当期内保留使用权,但每年要按租额交租。典当价略低于活卖价。民国23年(1934)《安徽年鉴》记载,时含山地价,水田上等每亩40元,中等30元,下等20元;旱地上等16元,中等10元,下等7元;林地、矿地最高6元,最低2元,普通4元。
1950年土改前全县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地租
土改前,全县出租土地184505亩,占总耕地46.2%,其中地、富阶层出租147289亩。民国年间,多为实物地租,又称粮租,这是租制主要形式。租额一般每亩田两石稻,种子、肥料均由佃户负担。租有包租(又称死租)、分租(又称活租)、押租。包租,租额定后,不论丰、歉,佃户都要按亩如数交租。分租,每年庄稼收割前,须请地主上庄看租(俗称踹租),视年成一般定租八分到九分,即按租额交租八成或九成。押租,是先交钱或粮,然后种地。遇灾荒歉收或无收,钱、粮不退。抗日战争前,押租按亩交稻谷五斗至一石或一至两元。交不起押金。则以押金作借,付利息,加重剥削。
地主除收地租外,还常常收取额外杂租。新粮上市,佃户要送小麦、蚕豆、新米等给地主尝新,名为小租;逢年过节及地主家红、白喜事,佃户须送礼、帮忙;地主看租、收租时,佃户须办丰盛酒饭招待。民国34年(1945)11月3日《含山导报》载:陶厂乡农民大半是佃户,因遭水淹,平均只有七成收,佃东却要收全租。运漕李万兴、聚兴两仓房,派管事上庄收租,使用大斛(每石较厂斛大四升),并向佃户按每石租抽收100元至200元(法币)小租,引起佃农公愤。
地主、富农除出租土地外,有的还留有部分良田,雇用长、短工耕种,这是劳役地租。此外,还有高利贷,盘剥农民。 地租、高利贷重重剥削,加上苛捐杂税,灾荒战乱,农民苦不堪言。许多人被迫离开土地,外出谋生。林头张坳村原有青壮劳力130余人,民国35年,外逃80余人;总耕地320亩,抛荒120亩。仙踪后圩有田一万余亩,荒2300多亩。关镇相城圩、苏滩和荡子圩荒田近3000亩。
减租减息
为减轻农民负担,抗日民主政府从民国31年至民国33年,在根据地内领导农民开展减租(通称“二五减租”,即按原租额减去二成五)、减息工作。经过减租,租额一般五分左右,最高不超过六分;取消小租制三节制及看租酒席;种子,佃、东各负一半,兴修水利等费用,由业主承担。高利贷,短期月息不超过二分,长年月息不超过一分半;借一石米,本利不超过两石五斗稻;老债付过三年息,还本不付利。
民国37年,解放军南下,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府在清林区及庙赵等乡,再一次进行减租减息,1949年在全县展开。广大贫苦农民从“双减”中获益较多。以民国37年为例,是年,佃农户均得益400斤(稻)左右。
二、土地改革
县内土地改革1950年11月16日开始,1951年3月结束。时全县有城区、陶厂、运漕、东林、仙踪5区,63乡镇,除运漕镇(当时分东镇、西镇)、环峰镇无土改任务外,其余60乡(镇)均实行土地改革。为指导土改工作,巢湖地委以清林区白衣、佛慧两乡,县以城区太平乡为土改试点。全县分三批进行。第一批15乡(包括3个试点乡),1950年11月20日开始(试点乡提前4天),12月30日基本结束。第二批42乡,1951年元月初至2月初。第三批3个乡,1951年2月14日至3月底。接着对全县土地改革进行复查,解决遗留问题。1952年元月上旬,土改全部结束,历时一年零两个月。随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至此,延续两千余年封建土地所有制彻底推翻,建立起农民土地所有制,但其性质仍为私人所有制。
为加强对土改工作领导,县成立土改委员会。土改具体指挥机关为县、区、乡各级农民协会。全县共派出土改工作队509人(包括华东革命大学学生、上海工人、巢湖地委工作队388人),其中县干5人,区干25人,乡干147人。
土改中,坚决贯彻执行“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总路线。根据政务院颁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全县划出地主1122户,半地主式富农339户,富农1038户。依法没收地主和其他成份兼地主土地145942亩,征收半地主式富农、富农、小土地出租及其他土地37711亩,没收征收房屋13001间,没收耕畜418头,犁、耙、水车、船盆、禾桶等大型农具2414件,粮食852964公斤。复查中,由其他成份改划地主成份19户,改划富农成份82户;由地主成份降为半地主式富农和富农45户,由地主、富农降为中农、小土地出租和其他成份123户。改划地、富成份的,依法追回应没收、征收的土地财产;降低成份的,分别予以退还。所没收、征收的土地财产,除留作建农场、办学校、兴修水利等公用外,其余都按政策分给贫农、雇农和其他劳动人民。地主同样按人分得一份土地。土改后,占总人口50%以上贫、雇农,占有土地由原来15.4%,上升到46.4%,人均土地由原来0.51亩上升到1.47亩。
土改中全县斗争地主802人,控拆地主罪行5388人。逮捕地主分子377人,其中恶霸地主149人。
土改后,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1952年全县粮食总产116135吨,油料总产3495吨,分别比土改前1950年增长85.2%、84.4%。
土改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三、互助合作化
互助组
农民分得土地以后,走互助合作道路。1951年春,永丰乡(今黄墩乡)纪湾村纪明辉,带头办起全县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年,全县组织互助组1500个。1952年春,中共含山县委召开农民代表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评出纪明辉、张学明、丁世和等7个模范互助组,掀起组织起来,开展爱国增产竞赛热潮。是年秋,全县有3869个互助组,其中734个转为常年互助组,余为临时性、季节性互助组。入组农户34348,占总农户64.26%。1953年底,互助组发展到4432个,其中常年互助组1180个,入组农户(包括8个农业社户数)占总农户70.14%。1954年,农民要求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组农户相应减少。是年底,全县互助组4013个。
互助组,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主要以换工方式进行。临时互助组,忙时互助,闲时不互助,大事互助,小事不互助。常年互助组,生产组织较为稳定,有少量公共财产,如耕牛、农具等;实行农副业生产结合,合理评工记分,按时结算,欠工补资,余工进款。互助组长不取报酬,其工作为义务性质。
初级社
1952年春,祁鲁乡(今陶厂镇)张夏村张学明办起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年底,初级社发展到8个。1953年,县内遭受洪涝、干旱灾害,8个农业社除2社受灾过重减产外,其余均增产。最高盛学商社(今姚庙乡钟山村)增产37.3%,最少增产11.2%,比周围同等条件互助组、单干户增产幅度大。县政府及时总结他们依靠集体力量,抗灾夺丰收经验,推动互助合作稳步发展。1954年底,全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53个。
1955年夏,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指示,批评所谓右倾思想,突击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年底,全县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户51888户,占总农户91%,基本实现初级形式农业合作化。其中初级社1117个,高级社48个。初级社既照顾农民私有性,又引导农民走集体经济道路,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是年全县粮食总产15.04万吨,比1949年增长1.55倍,是五六十年代粮食生产最好年份。
初级社,土地入股,耕牛、大农具折价入社。折价款按土地多少分摊。土地所有权仍为农民所有。生产经营权属农业社。农业社统一安排种植计划,统一调配劳力、耕畜,统一分配。生产实行集体劳动,评工记分。分配按“劳六土四”进行。扣除一切开支后,劳动报酬占纯收入60%,土地报酬占纯收入40%。集体副业纯收入按人、劳比例“三七开”。初级社成立管委、监委会。两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务由管委会主任负责。
高级社
1956年,农业合作化继续发展,初级社转高级社,小社并大社。是年底,全县加入农业社农户56237户,占总农户99.7%。其中高级社78个,初级社14个。全县实现高级形式农业生产合作化,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由于高级社发展过快,经验不足,管理跟不上,加上午、秋两季自然灾害影响,全县粮食总产低于1955年。92个农业社,仅15社增产一成,12社保产,其余65社分别减产一至五成。部分农民思想动摇,要求退社农户1421,占入社农户2.5%。
1956年冬至1957年春,开展整社工作。坚持贯彻民主办社和勤俭办社方针,检查处理经营管理和年终分配中问题。经过整顿扩并,全县农业生产合作社86个。1958年春,农业社划小。全县划为134个社,加上1个蔬菜社,1个渔业社,共136社。生产小队由原来3268个,调整为3666个。
高级社为管委会主任负责制。下设生产队、作业组两级生产组织。生产计划由社统一安排。劳动管理实行包工制,按生产任务大小,确定劳动定额,包给生产队或作业组。开始推行“田间管理包工到户”办法,未与产量、成本挂钩,出现浪费现象。后改为“三包一奖罚”办法,即包工分。包生产费用,包产量;超产奖励。超产部分,以队或作业组按社员实做工分分配。减产区别情况,按劳力底分赔偿。
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分配原则。1957年,劳动报酬占纯收入65%,总扣留占35%。总扣留中。行政管理费1.5%,公积金、公益金15.5%。实行“两级分配”,社按包产分配到队,队按社员实做工分和实收产量分配到户。口粮分配,按年龄分等定量。增产粮按社员实做工分分配,给单身汉适当照顾。分配制度,实行夏熟预分和年终决分制度。
四、人民公社
1958年在“大跃进”、“大办人民公社”浪潮中,自9月底至12月13日,全县先后建立7个农村人民公社。即红旗(环峰)、先锋(运漕)、跃进(清溪)、上游(林头)、卫星(长冈)、东风(陶厂)、昭关(仙踪)。平均每个公社8000户,万户以上公社2个(红旗、昭关)。1960年5月,环峰管理区由环峰人民公社划出,成立全县唯一城镇人民公社——含城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成立后,原有区、镇、乡建制撤销,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体制。公社成立管理委员会和党委会,公社以下原来高级社成立生产大队,以自然村或原作业组成立生产队。
在“一大二公”思想指导下,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社员自留地、私有牲畜和庭院周围树木,一律收归社有。为兴修水利和兴办公社集体事业,任意抽调生产队人力、物资,平调生产队土地。取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由于公社无经济来源,工资实际未兑现。以村办食堂,按人分等定量,吃饭不要钱。全县农村共办食堂2567个。劳动组织按公社、大队、生产队分别编成团、营、连、排、班,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当时生产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浮夸风,共产风,干部特殊化风盛行,社员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加上连续几年干旱,农作物大幅度减产。1961年粮食总产53325吨,油料总产205吨,分别比1957年下降53.6%、84.3%,是建国后粮油总产最低一年。从1959年开始,全县粮食紧张,口粮供应不足,农村出现浮肿病、妇女子宫脱垂,人口大量外流,非正常死亡现象严重。
1960年冬到1961年春,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农业六十条》),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县委抽调696名干部,组成整风整社工作队。分赴全县农村社队,解决“五风”问题,解散农村食堂。1958年以来,全县各级平调集体、社员实物折款270.43万元(包括大办钢铁平调98.53万元),县财政拿出195.43万元进行退赔,占平调款72.3%。同时恢复区建制,调整公社规模,将原7个农村人民公社,划为18个。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将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农村形势渐趋稳定。70年代初,全县划分为22个公社,此后未变,直到1984年公社撤销。
为恢复农村经济,1961年上半年,县委根据安徽省委指示,首先在环峰公社一统碑大队进行“责任田”试点,“包产到户,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简称“责任田”),下半年在全县推广。当时总结“责任田”有十大好处。全县2632个生产队,除龙王岗周等15个生产队坚持集体生产外,其余生产队全部实行“责任田”。1962年。全县粮食总产68275吨,油料总产420吨,分别比上一年增产28%和105%。“责任田”当时被认为是犯有方向性错误,受到批评。是年冬,县委派出工作队进驻社队,改正“责任田”,经过一冬春工作,大多数生产队改正过来,但还有一部分队不愿改,仅清溪区三个公社就有95个生产队坚持不改,已改生产队,也采取种种办法抵制。直到1963年秋,“责任田”才全部改正过来。
1964年,开始农业学大寨。1968年,全县推广大寨式劳动管理经验,实行政治评工。以政治思想为主,自报互评。一月或一季评工一次。导致“出勤不出力,生产一窝蜂”现象再度发生。收回自留地,割“资本主义尾巴”,限制家庭副业,限养家禽。这些做法,遭到基层干群坚决抵制。执行不久,便先后取消。1970年起,县每年抽调干部,组成农业学大寨宣传队到社队,抓典型,帮后进。1974年,县委召开四级干部学大寨会议,贯彻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精神,对照“大寨县”六条标准,提出“苦战两年,建成大寨县”。学大寨中,坚持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这一时期,全县兴建大小工程594处,其中20万以上土石方大工程11处。开挖沟渠105条,长116公里,联圩10处。建田间机耕路241条,总长727.8公里,修梯田梯地1600亩。1976年11月,省、地组织检查验收。1977年2月12日,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含山县列为1976年农业学大寨先进县。1970年以来,在“以粮为纲”思想指导下,农业生产有所发展。1976年,粮食总产176355吨,棉花总产2223吨,分别比1966年增长61.4%和152.6%。但多种经营有所忽视,尤其是社队企业受到限制。人均收入水平较低,1976年人均纯收入仅91.9元,比1966年人均87.4元,增4.5元,增长5.1%。许多地方出现高产穷队。“一个工值一包烟,决分还欠口粮钱”情况,并非个别。
“责任田”改正后,至1979年,劳动管理办法主要是定额记工,底分活评和“死分死记”。大忙季节,一般采取小段包工办法,划分临时作业组,以组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工分,最后验收。农闲季节,出勤仍采取“死分死记”大呼隆方式。收益分配,除生产费用、税收、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以外,社员分配占总收入55~66%之间。农村个体副业人员(铁匠、木匠等),向生产队交积累,或收入归队,评工记分,参加集体统一分配。粮食分配,1964年后全县基本统一,实行“基本口粮和劳动粮加照顾”分配办法。劳动工分粮与基本口粮比例,根据各地情况,“二八开”或“三七开”。
五、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县内持续8个月未下透雨,秋种无法进行。为帮助农民度过1979年夏荒,县委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指示精神,决定在受旱地区借地给农民种麦、种油菜。全县有1491个生产队借地15849亩,深受农民欢迎。
1979年春,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两个农业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县委坚持实事求是,引导农民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是年,全县实行联产责任制生产队3440个,占生产队总数73.4%。其中包产到组和大包干896队,小宗作物包产到户1851队,口粮田到户、包产到户143队。由于改变“大呼隆”生产,群众积极性提高,是年粮食总产173108吨,油料总产4035吨,分别比1977年增长19.3%、61.3%;社员人均收入87.9元,比1977年79.6元,增长10.4%。随着责任制推行,各地纷纷将生产队划小。在各种责任制迅速发展时,县委又有疑虑,怕与中央精神不符,12月份,在(79)45号文件中,要求对过小的生产队做好工作,动员他们合并;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只限于小宗作物(油菜、麦子),一律不准分到户;已经到户的要纠正。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农业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文件下达后,坚定了推行生产承包责任制信心。是年底,全县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生产队3105个,占生产队总数99.4%,通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省内属起步较早。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生产队将耕地按人口和劳力分配到户,与农民签定承包合同,各项任务落实到户,改原来生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为农户自负盈亏。农户除向国家缴纳税金和按承包面积向集体缴纳公积金、公益金等提留外,其余全部归己。1985年后,村办企业好的,取消集体提留,集体费用从村办企业中解决。耕地仍归生产队集体所有。耕牛、大农具分到户管理,或作价归户。
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积极性高涨,农业生产不断发展,收入逐年提高。1984年,全县粮食总产208586吨,油料总产12826吨,分别比1977年增长43.7%、412.8%。农民人均收入330元,比1977年人均79.6元,增长3.14倍。1988年,人均收入475元,比1977年增长5倍。从1981年起,有些农户收入较高,开始出现冒尖户。据不完全统计,是年全县有冒尖户47户,计343人,人均纯收入625.7元,比当年全县人均收入236元,高近2倍。三官公社(今东山乡)方维德,一家4口,除承包田外,养猪3头、牛1头,制作豆腐,人均纯收入1045元。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民不仅在有限耕地上做“文章”,而且注意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和产业结构,把劳力、资金投向工、商、运、建、服务业,发展二、三产业。1982年,农村涌现出众多个体户、专业户。据九连、关镇、东关、海口、林头、铜闸、仙踪、姚庙8个社(镇)统计,是年有种植、养殖、编织等专业户6274个。1984年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农村工作会议和“两户一体”(经济联合体)表彰会,给219名“两户”代表颁发奖状。是年,全县各类专业户发展到1.6万多个。农村各业收入比重,1985年后,发生明显变化。总趋势是:农业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工业、商业饮食、交通运输、建筑业收入比重逐年上升。1988年,农业收入占农村经济总收入31965万元的61.15%,比1985年占农村经济总收入19239.8万元的68%,下降6.85个百分点。其中种植业占农业收入,由1985年52%下降到1988年43.02%,下降8.98个百分点;牧业占农业收入,由1985年8.62%,上升到11.58%。农村工业收入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由1985年19.1%,上升到25.9%。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新问题。由于一家一户生产,小型水利兴修、管理,有所忽视,灌溉效益下降;农民外出务工、经商和从事运输、建筑、服务等行业日益增多,从1986年起,开始出现土地抛荒现象。这些已引起各级领导重视,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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